序言
修改后的《體育法》于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國家大力發展各種群眾性體育活動,增強人民素質。那么,參與及主辦體育活動,相關方會有哪些法律風險?如何有效轉嫁風險?
導讀
某瑜伽中心教練授課結束后自行練習。設備脫落受傷致殘,到底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瑜伽中心管理人應承擔什么責任?請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顧
(一)背景:瑜伽教練練習空中瑜伽時,吊床脫落摔下受傷,發生損失數百萬
1、個人獨資的瑜伽中心在某市開展瑜伽培訓服務
張某個人獨資在某市經營一家A瑜伽中心,招收學員進行瑜伽培訓指導服務。
2、瑜伽中心培訓老師培訓結束后,練習空中瑜伽,吊床脫落摔傷
徐某為國內外知名瑜伽老師,尤其擅長空中瑜伽和球瑜伽,在國內外具有一定知名度。
2018年10月20日-10月23日,徐某受A瑜伽中心邀請,在A瑜伽中心教授大小球課程,課程結束后,徐某并未離開A瑜伽中心。
2018年10月27日,徐某在A瑜伽中心進行空中瑜伽練習,將吊床瑜珈帶解開進行灑水增大摩擦力,后指示學員靳某將瑜珈帶系上。
靳某沒有將瑜珈帶綁在扣環上,而是綁在桿上,徐某練習時吊床脫落導致摔傷。
后徐某被送至當地醫院進行治療,經鑒定情況如下:外傷致頸脊髓損傷等,目前其遺留雙下肢肌力3級以下,伴排尿功能障礙,三級傷殘,人體致殘率80%。
徐某后多次在當地、香港及美國接受住院治療,前后產生醫療費用20萬余元。
(二)訴訟情況:法院判決徐某自行承擔50%,靳某承擔50%責任,A瑜伽中心在30%責任范圍內對靳某不能承擔部分承擔補充責任
后因賠償問題,徐某將A瑜伽中心、靳某等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各方賠償各項損失470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
1、關于責任認定:徐某50%,靳某50%,A瑜伽中心在靳某不能承擔部分30%責任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1)徐某對自身安全未盡到注意義務,自擔50%責任
徐某作為瑜伽老師,應對空中瑜伽的危險性有充分的認識,其在瑜伽練習中私自解下吊床進行處理,并指示學員靳某固定吊床,在使用吊床前也未對吊床的固定方式和吊床的安全性進行必要的檢查,過于草率。
徐某對自身安全未充分盡到注意義務,要自擔相應的責任。
(2)靳某是導致徐某受傷直接侵權人,承擔50%責任
靳某按照徐某指示將吊床固定,固定方式錯誤,導致徐某受傷,承擔相應地賠償責任責任。
(3)A瑜伽中心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靳某不能承擔部分30%責任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A瑜伽中心應采取必要措施為場館使用人員提供安全保護,以及設置明顯標識提醒場館使用人員為或不為某些行為,但A瑜伽中心并未采取相應措施,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于徐某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A瑜伽中心承擔補充責任后,可在其承擔范圍內對靳某進行追償。
2、關于損失認定:
醫療費20萬余元,誤工費10.5萬元,護理費15萬余元,殘疾賠償金118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交通費、住宿費4萬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0萬余元,其他費用3萬余元,合計194萬余元。
判決:徐某自擔97萬余元,靳某賠償97萬余元,A瑜伽中心在58萬余元范圍內對靳某不能承擔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二、案件分析點評
本案是一起瑜伽中心培訓老師因設備掉落導致摔傷的案件。法院認定徐某自身、以及直接侵權人靳某和瑜伽中心經營者存在過錯,承擔了一定的賠償責任。
那么,上述責任認定有沒有道理呢?筆者各方責任認定有道理,責任劃分比例不恰當。
(一)本案各方責任分析:
1、A瑜伽中心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符合民法典規定
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張某作為瑜伽中心的經營者,對其經營場所內的設施場地等負有管理義務,對來該場所消費的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A瑜伽中心為未設置明顯標識提醒場館使用人員為或不為某些行為,對參賽人員的安全保障不足,導致徐某損害后果的發生,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受害人徐某參加高風險活動對自身的安全具有注意義務符合民法典規定
《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自甘風險,是指受害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案中,法院認為:
受害人徐某作為國內外知名的瑜伽老師,應對空中瑜伽的危險性有充分的認識,其對自身安全負有較大的注意義務。
其在瑜伽練習中,私自解下吊床進行處理,并指示學員固定吊床,在使用吊床前也未對吊床的固定方式和吊床的安全性進行必要檢查,這是一種過于草率疏忽大意的行為,法院認定其應對自身損失承擔相應責任,該認定符合民法典關于自甘風險的規定。
3、關于靳某未盡到注意義務承擔50%的責任過重
本案中,法院認為:
靳某固定吊床的行為與徐某跌落摔傷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故靳某是導致徐某受傷的直接侵權人,要承擔相應責任。
關于法院認定靳某承擔50%責任的看法,筆者認為是有一定問題的,也就是判定靳某承擔的責任過重。
靳某作為瑜伽學員,受徐某指示固定吊床,因固定不符合要求,導致徐某掉落的后果。
靳某并不是瑜伽工作室工作人員,僅是瑜伽學員,固定吊床并不是他的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和責任,而且他也不專業。雖然他固定不到位導致了損害后果,但是他是根據徐某指示進行的操作。
根據“誰專業,誰責任”更大的原理,徐某作為國內外知名的瑜伽老師,更應該對瑜伽設施的安全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其安排學員進行固定,使用前有義務進行必要的檢查;未檢查導致損害后果發生,自身責任更大。
因此,靳某的責任應在次要責任范圍內,而不是與徐某負同等責任。
(二)各方責任的風險轉嫁問題
1、參與高風險運動的人員的風險轉嫁
參與高風險運動的人有可能面臨自身安全造成損害的風險,就像案件中的徐某。
如欲規避自身的風險,可通過投保意外保險的方法,進行風險轉嫁及規避。
2、體育場館的風險轉嫁問題
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體育法》第90條規定,國家鼓勵建立健全運動員傷殘保險、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制度。
體育場館作為公眾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或組織者可通過投保公眾責任保險及組織者責任保險等進行風險轉嫁。
如果張某就A瑜伽中心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則A瑜伽中心對徐某的賠償責任,將由保險公司承擔。
三、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修訂后的《體育法》從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國家要大力發展群眾性體育活動,提高人民的身體素質。體育場館對參與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要給予足夠的重視,要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體育活動參與人的人身安全。
四、一句白話總結
1、參與高風險運動,需要提高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須對第三者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參與人及經營管理人均可通過投保保險轉嫁上述風險。
五、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1176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體育法》:
第九十條國家鼓勵建立健全運動員傷殘保險、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制度。
大型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和參與者協商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和場所責任保險。
六、本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判決書編號: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京0112民初13874號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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