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保司意外險條款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180天后身故,能拿回保險金嗎?請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顧
1投保情況
袁某以自己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2019年4月30日,袁某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保險電子保單一份,保險期間1年。保障項目:意外身故、殘疾給付人民幣100000元。受益人為法定。
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2.1.1身故保險責任載明,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并自意外傷害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2事故情況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意外受傷190天后不治身亡向保司索賠遭拒
2020年2月8日,袁某因不慎摔倒受傷,次日被送至醫院急診搶救。
從2020年2月10日-8月20日,袁某多次住院手術。醫院診斷為:1、重型顱腦損傷;2、雙側額葉出血;3肺部感染等。
袁某住院治療共計192天。花費醫療費88193.06元。
2020年8月20日,袁某死亡。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袁某的死亡原因為肺部感染,雙側額葉挫裂傷。
袁某死亡后,其家屬向保險公司理賠意外身故的各項保險金遭拒。
3訴訟情況
袁某家屬起訴保司賠償保險金獲法院判決支持
袁某的家屬即以保險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13萬元。
家屬主張:袁某的死亡符合保險單約定,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保險公司主張:保險條款的保險責任約定,自意外傷害之日起因該意外事故180日內身故的,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袁某死亡發生于意外事故后的190天,死亡原因為肺部感染,不符合保險責任的約定,應予拒賠。
法院審理后認為:
雙方的爭議焦點是:保險公司能否援引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的約定,以袁某在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自意外傷害之日起超過180日身故為由,主張其可不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合同是典型的附和合同,合同條款由保險人單方預先擬定,通常情形下,投保人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并無協商余地。為了矯正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實質不平等,保險法通過釘入規則、內容控制規則、不利解釋規則對保險條款進行規制。
其中內容控制規則是指,在免責條款產生合同效力的情況下,如相關內容存在顯失公平的情況,則人民法院應認定該免責條款無效。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中,時間限制條款系格式條款,保險人對保險責任的承擔設置時間限制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意外事故發生距離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的時間點過久、有其他因素介入的可能性大的情況下,因果關系難以確定。
但若對于超過時間限制的保險事故,無論意外事故與被保險人身故、傷殘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一概不予賠付,實質上系否認被保險人死亡與意外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明顯系免除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排除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理賠權利的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因此,本案中,應從因果關系、保險合同的目的以及有可能引發的道德風險角度,評判時間限制條款的效力。
本案中,被保險人袁某自2020年2月8日意外摔傷,此后入院連續治療,至2020年8月20日死亡,其死亡距離意外事故發生,與合同約定的180天僅超過10天左右。
袁某在住院治療期間,病案記載其病情主要是顱腦損傷,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亦載明袁某的死亡原因為肺部感染,雙側額葉挫裂傷。因此,可以認定袁某的死亡與其摔傷的意外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保險公司抗辯袁某的死亡原因系肺部感染,顯然與事實不符。
因為袁某首次至醫院救治時,入院記錄未記載袁某有肺部感染的情形,出院記錄記載袁某有肺部感染的情形,不排除袁某的肺部感染系因顱腦損傷在治療過程中產生的并發癥。
另外,即使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袁某的死亡原因包含肺部感染,但亦載明包含雙側額葉挫裂傷,且袁某自意外摔傷后在醫療機構的治療過程中,其主要病癥為顱腦損傷。因此,應認定袁某的死亡與其摔傷的意外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在袁某的死亡與其摔傷的意外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其死亡距離意外事故發生與合同約定的180天僅超過10天左右的前提下,案涉保險合同中的時間限制格式條款,免除了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的賠付義務,排除了法定受益人的理賠權利,依法應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加之該時間限制格式條款,既違背意外傷害保險目的,保險法合理期待原則,也易引發道德風險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依法亦應認定該時間限制條款無效。被保險人袁某雖在意外事故發生180后死亡,但其死亡原因符合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身故的情形,屬于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應予以理賠。
故判決如下: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因袁某死亡的人身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100000元、意外醫療費用保險金9900元、意外住院津貼保險金18000元。
案件分析點評
1如何看待保險條款約定的“180天內死亡”
案件的爭議焦點,集中在意外事故后180后死亡,到底是否屬于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
應該說本案法院的判決,從因果關系、保險合同的目的及有可能引發的道德風險三個角度進行分析論證,深入挖掘保司條款如此規定的深層次原因,角度非常全面,邏輯非常周延,最后給出了非常全面及有信服力的說法,認為約定“180天內死亡”條款無效。
如果“180天內死亡”的規定有效,確實像法院判決所擔心的,容易引發道德風險,違反公序良俗。
應該說法院的判決符合民法典的公平原則和保險法的最大誠信原則。
另外,從裁判文書網查詢可知,此類糾紛,法院大部分判決不支持保險公司拒賠的主張,理由都差不多。
2如何看待法院認定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無效的問題?
相信我們很多保險從業者,尤其保險理賠部門,經常會遭遇此類被法院判決保險合同條款無效的問題。遇到此類判決,會對法院的判決頗有微詞。
要說法院作為處理糾紛和爭議的機關,在審理案件中,如果認為合同約定存在問題,根據民法典規定,是有權利認定無效的。
如果法院的認定合同無效的理由,能夠說理清晰,邏輯嚴謹,能以理服人,是有助于化解糾紛和矛盾的,能對保險合同雙方的行為起到指引作用,還有助于引導社會的價值導向。
此案的判決,除了有利于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有利于引導保險公司正確處理理賠糾紛,三是有利于避免社會的道德風險,從長遠來看,是對保險公司乃至保險行業有利的。
一句白話總結
保險理賠要重實質而不是重形式,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尊重客觀事實,才能有助于化解及減少保險理賠糾紛,改善保險公司的形象和提升保險公司的公信力。
本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相關判決書編號:
(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2021)浙0111民初2706號民事判決書
(二)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鄂06民終2137號民事判決書
(三)濟源市人民法院(2015)濟民一初字第712號民事判決書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保險經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