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背景
Case background
H曾于2019年4月30日在連江縣醫院做過顱腦CT平掃,診斷意見為:右顳部占位性病變,腦膜瘤?建議進一步檢查”;
2020年5月,H向保險公司投保了終身重疾險,2022年3月7日,H因“突發意識喪失一次1月余”住院,并于2022年3月11日行開顱腫瘤切除術,送檢標本經病理診斷為“(右顳底)腦膜瘤(上皮型),WHO1級?!?
02 遭遇保險拒賠
Refusal of insurance
2022年4月11日,H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022年5月10日保險公司卻以H在2年前做過檢查疑似患有“腦膜瘤”,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費,且拒絕賠償保險金。
保險公司認為,H在投保時,對于健康告知問卷中的被保險人“最近兩年內是否曾接受過健康檢查?”填寫了否;“是否患有或曾患有下列疾病?(1)腫瘤,例如:癌、肉瘤、尚未明確是良性或惡性的腫瘤、......腫塊、包塊、結節......等”填寫了否。
但被保險人H在投保前曾被診斷疑似“腦膜瘤”,建議進一步檢查,而H后來確診并進行手術的疾病即為右側顳部“腦膜瘤”,兩者存在直接關系,故H在投保時明顯存在故意未如實告知情形,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不退還保險費和不賠償保險金。同時,本案從合同成立到發生保險事故并未超過兩年,合同解除權并未消滅。
03 委托澤良全力爭取
Entrust Zeliang to strive for
看似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有理有據,澤良保險法團隊何青思律師、王芬芬律師接受委托后,針對案情抽絲剝繭,全面分析投保過程、履行過程、條款約定等,全力以赴爭取案件勝訴。針對保險的拒賠理由,澤良律師也進行充分的準備:
1 丨從法理上對“如實告知義務”展開論述,從保險公司是否進行有效詢問負舉證責任著手,結合本案事實展開分析,對投保人在投保時是否違反如實告知義務進行了論證。
2 丨著重梳理本案各個重要時間節點,分析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的行為是否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或違反保險合同的約定,以此論證保險公司的合同解除權是否消滅。
3 丨保險條款系格式條款,對保險合同解除權時間限制的起算節點雙重解釋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4 丨從保險公司是否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情形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切入,分析免責條款是否產生法律效力。
5 丨針對類似案件做大量的研究檢索,向法院提交對我方有利的大數據案例報告。
04 法院裁判
Court decisions
經過激烈的庭審辯論,巨大爭議下,澤良律師不斷的努力和爭取,最終法院采納了澤良律師的觀點,認定保險公司解除合同違反了保險條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后不得解除合同”的約定,無權單方解除保險合同,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按保單約定1.5倍全額賠償保險金4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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