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背景 ?
Case background
2022年2月21日,鄭某駕駛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事故時鄭某持有部隊駕駛證,但是未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死者負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鄭某第一時間報險,然而被保險公司以無證駕駛為由拒絕承擔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為了撫慰傷者家屬,鄭某決定先行賠付后再行訴訟。
02 委托澤良全力爭取 ?
Refusal of insurance
澤良保險法團隊何青思律師、王芬芬律師接受委托后,首先是找出保險公司拒賠的合同依據以及法律依據(除了已經告知的理由及依據,還需要預判在庭審中是否會增設拒賠理由),其次檢索了管轄法院的既往案例,發現存在不利的在先案例,再全國范圍內檢索類案分析勝訴原因以及敗訴原因,最后全面分析案件的投保過程、履行過程、條款約定、法律依據等。
針對保險的拒賠理由,澤良律師充分準備以下代理意見:
1 丨鄭某持有部隊駕駛證是經過考核后經法定程序發放,持部隊駕駛證即代表具備對應的駕駛能力。部隊駕駛證轉換成機動車駕駛證,無需重新考核,僅需提供身份證等形式材料,這也代表部隊駕駛證是具備駕駛資格和駕駛能力的。
2 丨保險公司以“無駕駛證”為由拒賠不成立,且存在錯誤適用法律規定以及混淆適用合同條款的情形。同時,若雙方對拒賠的條款產生歧義理解的,也應遵從“格式條款不利于提供人”的規則,作出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
3 丨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在投保時未就本案的免責情形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兩項法定義務,因此免責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
4 丨事故認定書顯示的歸責理由系違反了限速及安全文明駕駛的規定而非因為部隊駕駛證,根據“近因原則”,保險公司也不得以鄭某“無民用駕駛證”為由進行拒賠。
03 法院裁判
Refusal of insurance
經過激烈的庭審辯論,巨大爭議下,律師做了大量的研究檢索,提供大數據檢索報告,以及學說法理,持續不斷地努力和爭取。
最終,法院采納了澤良律師的觀點,認定“持有中國人民解放軍車輛駕駛證,雖未換領機動車駕駛證,但不意味著其不具備駕駛技能和水平,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699418.29元。
— 本案二審判決書 —
— 本案一審判決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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