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修改后的《體育法》于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國家大力發展各種群眾性體育活動,增強人民素質。那么,參與及主辦體育活動,相關方會有哪些法律風險?如何有效轉嫁風險?
導讀
某公司組織足球比賽,邀請離職員工參加。該員工比賽中頭部不慎撞到墻體受傷導致死亡,到底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足球場管理人和賽事組織方應承擔什么責任?爭搶及互相沖撞的球員有責任嗎?請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顧
(一)背景:足球比賽中,參賽者頭部撞擊墻面受傷搶救無效死亡,發生損失數百萬元
1、個人獨資的體育工作室在某市開展足球訓練指導服務
于某個人獨資在某市經營一家A體育工作室(A工作室),經營范圍包括體育活動訓練指導、足球訓練指導服務等。
2、公司組織足球比賽中,離職的參賽者撞墻受傷導致死亡
死者邵某原為某保險公司(B公司)員工,事發時已離職。
2020年6月20日,邵某(38周歲)受B公司邀請,通過微信群參加保險公司員工董某組織的足球比賽,比賽場地費用由B公司承擔。
比賽中,邵某踢球時與另一參賽人員種某發生碰撞,導致邵某頭部撞擊到球場側墻受傷。
因傷情嚴重,后邵某被緊急送至醫院就診。醫院診斷為:頭部硬膜下積血、蛛網膜下腔出血、腦疝、腦挫裂傷、腎囊腫、肝囊腫、雙肺墜積性炎癥等,后救治無效去世。
就邵某死亡的損失賠償問題,邵某家屬與活動主辦方B公司、足球場A工作室等產生爭議。
(二)一審法院:A工作室承擔40%責任,邵某自擔30%責任,B公司承擔30%責任,種某不承擔責任
后因賠償問題,邵某家屬將A工作室、B公司及種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各方賠償因邵某死亡的各項損失25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
1、關于責任認定:A工作室40%,B公司30%,邵某30%,
(1)A工作室經營足球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40%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
從現場照片、錄像可見,在事故發生位置的球場邊線與側墻距離過近、防護網未起到保護作用,沒有合理、規范的緩沖設施予以防護,致邵某因腦部嚴重損傷、救治無效去世。
A工作室未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B公司組織比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30%責任
B公司組織比賽未對場地進行實地勘察,沒有為參賽人員提供安全保障,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30%責任。
雖然B公司主張未組織比賽,但因場地費用由B公司支付,故認為該足球比賽由B公司組織。
(3)邵某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自擔30%責任
邵某參賽時撞墻受傷。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一定的風險預估及承擔能力,參與足球運動時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對自身損害后果承擔一定責任。
(4)種某本人無過錯,不承擔責任
種某為防守隊員,雖與邵某發生了沖撞,導致邵某撞墻;
但因足球比賽本身屬于對抗比較激烈的比賽,球員之間存在相互沖撞屬于正常現象;證據亦無法證明種某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故不承擔責任。
2、關于損失認定:
醫療費5萬元,死亡賠償金93萬元,喪葬費4萬元,被扶養人生活費42萬余元,合計144萬余元。
綜上,一審判決:A工作室賠償58萬余元,B公司賠償43萬余元。
(三)二審法院:改判A工作室和B公司各擔20%責任,邵某自擔60%責任
一審判決后,A工作室及B公司不服一審結果提出上訴。
二審爭議的焦點為本案中邵某損害結果的責任分擔問題。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對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予以確認,適用法律有誤,一審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有誤,糾正為39萬余元。
酌定邵某自擔60%責任,A工作室和B公司各擔20%責任。
終審判決:A工作室及B公司各賠償邵某家屬28萬余元。
二、案件分析點評
本案是一起組織者組織足球比賽,組織者和足球館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參賽人員受傷死亡的案件。法院認定組織者和足球管經營者存在過錯,承擔了一定的賠償責任。那么,上述責任認定有沒有道理呢?筆者個人認為是有道理的。
(一)本案各方責任分析:
1、足球館經營者和足球比賽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既涉及了足球活動場地的提供者,又有足球活動主辦方的責任,兩方存在混合過錯。
(1)足球場館經營者A工作室的責任
法院認為,A工作室作為足球館場館的經營者,對其經營場所內的設施場地等負有管理義務,對來該場所消費的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A工作室提供的比賽場地,存在離墻過近、防護網不能起到應有的防護作用的問題,對參賽人員的安全保障不足,導致邵某損害后果的發生,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B公司組織足球比賽未考察現場存在過錯
法院認為,B公司組織足球比賽時,邀請了離職員工參加,沒有對參賽場地進行考察,選擇了存在安全隱患的場地,導致損害后果發生,故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責任認定,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精神。
需要說明的是,B公司主張非活動的主辦方,但因場地租賃費用由B公司承擔,故法院認定B公司為活動主辦方。這樣的認定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至于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對于兩方責任比例的調整,屬于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自由裁量權的運用,都屬于合理范圍,不需要詬病。
2、受害人參加高風險活動對自身的安全具有注意義務。
《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自甘風險,是指受害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案中,法院認為:
受害人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完全能夠辨認自己的行為以及行為所可能產生的后果,應當意識到足球運動作為一種體育運動,本身具備一定的風險性,其應當能夠判斷其自身狀況是否適合從事此項運動,其本身應注意防范危險的發生。
邵某自愿參加足球比賽,應當對足球運動的對抗性有充分的認識,且室內踢球不比室外,其未能盡到對四面墻體安全距離相應的判斷和自身安全謹慎注意的義務,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符合上述民法典相關規定。
3、關于比賽活動中沖撞相對方種某的責任承擔
本案中,法院認為:
種某雖系足球比賽中與邵某產生沖撞的相對人,但種某作為守門員,其動作屬于比賽中的合理行為,并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的認定符合民法典關于自甘風險的規定。
(二)各方責任的風險轉嫁問題
1、參與高風險運動的人員的風險轉嫁
參與高風險運動的人有可能面臨自身安全造成損害的風險,就像案件中的邵某。
如欲規避自身的風險,可通過投保意外保險的方法,進行風險轉嫁及規避。
2、體育場館的風險轉嫁問題
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注:需要指明的是,本案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后,法院引用的法條仍為已經失效的《侵權責任法》。筆者撰寫案例分析時,為了避免誤導,予以了糾正。
《體育法》第90條規定,國家鼓勵建立健全運動員傷殘保險、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制度。
體育場館作為公眾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或組織者可通過投保公眾責任保險及組織者責任保險等進行風險轉嫁。
如果A工作室就足球館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及B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了組織者責任保險,則A工作室和B公司對邵某的賠償責任,將由保險公司承擔。
三、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修訂后的《體育法》從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國家要大力發展群眾性體育活動,提高人民的身體素質。體育場館對參與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要給予足夠的重視,要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體育活動參與人的人身安全。
四、一句白話總結
1、參與高風險運動,需要提高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須對第三者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參與人及經營管理人均可通過投保保險轉嫁上述風險。
五、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1176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體育法》:
第九十條國家鼓勵建立健全運動員傷殘保險、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制度。
大型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和參與者協商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和場所責任保險。
六、本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判決書編號:
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2022)遼0211民初245號民事判決書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遼02民終10348號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保險經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