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Thebasicfactsofthecase
Z某是Y公司員工,Y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在W保險公司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險,《投保單》主要載明身故保險金50萬/人、16人(含有Z某)、投保人聲明和授權(聲明銷售人員已向本人說明保險合同內容,并就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條款、投保提示、特別約定等內容進行了單獨說明和明確告知)等十項內容。
2022年8月11日,Y公司派遣Z某到某處進行工程施工作業,Z某現場突然暈倒在地,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死亡原因系猝死。Z某家屬于2022年8月24日向W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022年9月21日W保險公司向Z某家屬發出《理賠拒付通知書》,拒絕給付保險金。
02
爭議焦點
Focusofdispute
保險公司認為Z某的死亡系猝死,并非由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造成,根據保險合同條款,其免責,且投保人在投保單的聲明和授權中已明確銷售人員已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內容,并就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條款等進行了單獨說明和明確告知,故其已就免責條款盡到了說明告知義務,免責條款生效,綜上其對周焰興的死亡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03
澤良觀點
Zeliang'sview
澤良專業保險律師通過核實投保流程、認真分析保險條款等材料,結合本案事實及證據,向法院提出以下觀點:
一、免責條款本身并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的提示,反而仿佛隱身于一般條款之間令人難以察覺,因此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
二、本案投保時間為2022年3月7日,而保險合同顯示的制作時間為2022年3月10日,同時被告提供的送達回執上的簽收日期為2022年3月22日,顯然被告以自認的形式確認訂立時未送達保險條款更談不上履行法定的提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因此不發生效力。
三、保險公司為了更快更便捷的完成銷售,先收取保費再制作合同最后時隔投保后半個月完成送達,順序顛倒,事前不規范銷售,事后自然也無權享受拒賠利益。
04
法院裁判
Courtjudge
法院采納澤良律師觀點,認為從涉案保險條款來看,除免責條款中的部分字體有進行加黑加粗,文本中其他項下的內容亦同樣有加黑加粗,故對于免責條款,并未相較于其他條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明確說明告知義務方面,《投保單》第十條投保人聲明和授權中雖載明投保人已收到保險條款,銷售人員已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內容,并就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條款等內容進行了單獨說明和明確告知,但該說明系格式化的印刷文字、籠統的、沒有具體內容的說明告知,且日期為2022年3月7日的聲明中載明對2022年3月10日才制作完成的保險合同內容進行了說明,亦不符合常理,不能證實保險公司已盡到對猝死系免責事由的法律后果進行明確說明的告知義務,故上述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Z某家屬有權依據保險合同要求W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最終法院判決W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Z某家屬支付保險金50萬元。
—本案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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