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朝銀保監罰決字〔2023〕21號
當事人:中航安盟財產有限公司朝陽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朝陽市龍城區中山大街二段1號1層102號、2層202號
主要負責人:李X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航安盟財產有限公司朝陽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航安盟朝陽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航安盟朝陽中支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21年5月27日中航安盟朝陽中支承保某動物衛生監督所育肥豬和能繁母豬養殖保險,保單號分別為232012XXXXXXXXXXXXX204和232202XXXXXXXXXXXXX203,其中王某某作為被保險人投保5000頭育肥豬和1500頭能繁母豬。經2021年審計署檢查核實,王某某實際養殖育肥豬8310頭、能繁母豬2058頭。
經查,中航安盟朝陽中支在承保前核驗保險標的數量時,業務員曹某一人去現場查驗,同行查勘員趙某未去農戶養殖現場與曹某共同核驗標的,因標的查驗不規范造成承保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問題,少承保數量3868頭,少繳納保費金額182,544元。
上述事實,有中航安盟朝陽中支營業執照復印件、保險許可證復印件,《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編號001),某動物衛生監督所2021年保險檔案(保單號232012XXXXXXXXXXXXX204和232202XXXXXXXXXXXXX203),《審計署沈陽特派辦關于遼寧省2021年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情況的審計報告》(審沈特社報〔2021〕3號),天眼查某有限公司企業詳情,行政處罰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之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中航安盟朝陽中支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十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朝陽銀保監分局
2023年3月13日
朝陽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朝銀保監罰決字〔2023〕22號
當事人:李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居民身份證211302XXXXXXXXXXXX
住址:朝陽市XXXXXXX
職務:中航安盟財產有限公司朝陽市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航安盟財產有限公司朝陽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航安盟朝陽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當事人對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2021年5月27日中航安盟朝陽中支承保某動物衛生監督所育肥豬和能繁母豬養殖保險,保單號分別為232012XXXXXXXXXXXXX204和232202XXXXXXXXXXXXX203,其中王某某作為被保險人投保5000頭育肥豬和1500頭能繁母豬。經2021年審計署檢查核實,王某某實際養殖育肥豬8310頭、能繁母豬2058頭。
經查,中航安盟朝陽中支在承保前核驗保險標的數量時,業務員曹某一人去現場查驗,同行查勘員趙某未去農戶養殖現場與曹某共同核驗標的,因標的查驗不規范造成承保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問題,少承保數量3868頭,少繳納保費金額182,544元。
李X作為中航安盟朝陽中支總經理,全面負責農險業務、車險業務等所有經營業務。對承保查勘業務員管理不到位,對承保資料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的違法行為負有領導責任。
上述事實,有中航安盟朝陽中支營業執照復印件、保險許可證復印件,《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編號001),某動物衛生監督所2021年保險檔案(保單號232012XXXXXXXXXXXXX204和232202XXXXXXXXXXXXX203,),《審計署沈陽特派辦關于遼寧省2021年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情況的審計報告》(審沈特社報〔2021〕3號),天眼查某有限公司企業詳情,行政處罰調查筆錄,李X身份證復印件、《關于李X等同志任免職務的通知》(中航安盟遼分人字〔2019〕19號)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之規定,我分局決定對李X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警告,并處罰款一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朝陽銀保監分局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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