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修改后的《體育法》已于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國家鼓勵大力發展校外文體培訓活動。對于因參與體育項目活動中造成的意外傷害的賠償責任如何界定?以下案例可以借鑒!
導讀
跆拳道俱樂部訓練期間,一未成年學員玩耍雙截棍,棍體脫手不慎將另一學員眼睛打傷,發生巨額醫療費用。到底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跆拳道俱樂部有責任嗎?請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顧
(一)背景:跆拳道俱樂部訓練期間,一學員玩耍雙截棍,棍體脫手不慎將另一學員眼睛打傷,發生損失22萬余元
A跆拳道俱樂部在某市經營有跆拳道培訓班,招收兒童及青少年學員學習跆拳道技術。
祝某(10周歲)及陳某(14周歲)均為跆拳道培訓班學員。
2021年6月某日下午,二人訓練期間,陳某從剛進入該場地的其他學員手中接過雙節棍玩耍,不慎雙節棍棍體與把套脫落,棍體脫手打在祝某右眼致其受傷。
教練隨即到場,陪同祝某至醫院就醫。醫院診斷為祝某右眼創傷性前房積血、眼瞼裂傷、結膜損傷、結膜下出血、瞳孔功能異常、玻璃體積血、視網膜出血,鑒定為十級傷殘;
祝某父母共花費各種費用22萬余元。
(二)法院判決:跆拳道俱樂部疏于管理,承擔主要責任;陳某玩耍雙截棍致祝某受傷,承擔次要責任
就祝某的損失賠償問題,祝某父母遂代理祝某將陳某及A跆拳道俱樂部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各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22萬余元。
訴訟中,法院查明:
根據當事各方的說法及各方證據表明,跆拳道訓練期間,陳某從他人手中接過雙截棍玩耍,發生棍體與把套脫落致使祝某右眼受傷。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1、關于責任認定:
(1)A跆拳道俱樂部未盡到對未成年人的管理責任造成損害后果,承擔60%的賠償責任
作為培訓教育機構的A跆拳道俱樂部在其他學員持雙節棍進入跆拳道練習場地以及跆拳道學員陳某接過雙節棍玩耍后皆沒有人員進行阻止和告誡,工作人員未對學員進行必要有序的安全管理,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從事發現場的實際情況及公平角度考慮,酌定陳某承擔40%賠償責任,A跆拳道俱樂部承擔60%賠償責任。
(2)侵權人陳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造成損害后果須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陳某在學習跆拳道的場地玩耍雙截棍,致祝某受傷造成事故,事發時陳某年滿14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承擔次要責任,由陳某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2、損失認定:
醫療費109514.0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80元、護理費9825元、交通費4763.69元、外地就醫住宿費2186元、殘疾賠償金94132元、司法鑒定費29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其他費用240元。
最終判決:
A跆拳道俱樂部賠償祝某13.6萬元;陳某賠償9萬元
案件分析點評
本案是一起跆拳道俱樂部學員之間的侵權糾紛案件。法院認定學員陳某承擔次要責任,俱樂部承擔主要責任。
那么,上述責任認定有沒有道理呢?筆者個人認為是有道理的。
(一)教育培訓機構負有對未成年學員在機構內學習生活期間的安全教育、管理、保護義務
《民法典》第1200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教育機構提供教育培訓服務,對于未成年學員,在教育機構學習培訓期間,負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造成損害后果,須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教練員在訓練中,未及時有效管理8周歲以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訓練過程中的訓練行為,導致發生祝某受傷的損害后果,法院判決俱樂部酌情承擔60%的責任,符合上述規定的精神。
(二)事故中其他學員的責任承擔問題:未盡到注意義務造成損害后果須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還涉及另外一個學員陳某的責任承擔問題。
陳某作為14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訓練中的安全應有一定的認知,訓練過程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祝某受傷的后果,法院判決其父母承擔40%的責任,符合法律的規定。
(三)未成年人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承擔
《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法院認為陳某作為未成年人,因玩耍雙截棍,棍體脫手致祝某右眼受傷的損害,造成后果應由其擔任監護人的父母承擔賠償責任,符合上述規定。
民法典關于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的安全保護義務
《民法典》第1199條和1200條規定了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在教育機構學習培訓期間的人身安全的保障義務。如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造成損害的,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修訂后的《體育法》從2023年1月1日開始,國家要大力發展校外體育培訓。校外培訓機構需要對未成年學員的安全保障義務給予足夠的重視,要采取各種措施,保障學員在學習訓練期間的人身安全。
一句白話總結
教育培訓機構需要采取各種措施,保障未成年學員在機構內學習生活期間的人身安全,造成損害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1200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體育法》:
第九十條國家鼓勵建立健全運動員傷殘保險、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制度。
大型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和參與者協商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和場所責任保險。
本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
判決書編號:山東省鄄城縣人民法院民事 判決書(2022)魯1726民初23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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