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鄂銀保監罰決字〔2023〕1號)
當事人: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硚口路160號武漢城市廣場A座24層
主要負責人:肖X
當事人:田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4224271971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
職 ?務:時任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長安責任湖北省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長安責任湖北省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
2017年7月6日,長安責任湖北省分公司與聶XX簽訂勞動合同,聘用聶XX入職省公司市場營銷部。2018年5月17日,長安責任湖北省分公司向原湖北保監局報告,聘任聶XX為長安責任荊門中支臨時負責人。因聶XX未通過高管任職資格審批,該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原湖北保監局報告聘任蔣X為長安責任荊門中支總經理。經查,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間,聶XX存在實際履行長安責任荊門中支負責人職責的情況。
時任長安責任湖北省分公司總經理田X對上述違法行為負主要責任。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勞動合同、職務任免文件、簽署文件清單、OA辦公系統截屏、競賽活動方案、財務憑證、人事信息截屏、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與保險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并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長安責任湖北省分公司予以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田X給予警告并處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1月29日
新華人壽青海西寧中心支公司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5萬元
中國人壽青海西寧市城中支公司銷售誤導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3萬元
泰康人壽青海分公司城西營銷服務部未經審批變更營業場所合計被罰3.5萬元
中華聯合財險河南南陽中心支公司未執行經備案的車險、責任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90萬元
大地財險吉林長春中心支公司及高新支公司虛列費用等違規事項合計被罰74萬元
安盟財險吉林延邊中心支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7萬元
浙江鼎宏保險公估公司未按規定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合計被罰2萬元
遼寧仁合保險代理公司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4.4萬元
泰康在線未嚴格執行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款和沒收1164.71325萬元
人保財險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9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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