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魯銀保監罰決字〔2023〕45號)
魯銀保監罰決字〔2023〕45號
當事人:華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海財險)
地 ?址:煙臺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路300號院內9號
主要負責人:趙X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編制虛假的財務、業務資料
(一)2020年至2021年,你公司業務本部通過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汽車服務公司等機構,以支付協查費、服務費、印刷費、辦公用品費、電子耗材費、業務宣傳費等名義套取費用,用于支付車險銷售費用,報銷費用科目與實際發生的經濟事項不符,金額共計5161294.25元。
(二)你公司在核心業務系統中設置若干業務本部出單工號,2021年公司15家中支通過上述出單工號,將本中支自身實際開展的部分車險業務歸屬在你公司業務本部名下,造成部分業務資料記載的相關信息不真實,涉及保單共計150256筆(不含批單),保費共計112928037.3元(不含批單);你公司山東分公司在核心業務系統中設置若干東營中支利津支公司出單工號,2021年你公司業務本部通過上述出單工號,將業務本部自身實際開展的部分車險業務歸屬在東營中支利津支公司名下,造成部分業務資料記載的相關信息不真實,涉及保單共計1903筆,保費共計1372870.52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調查事實確認書,華海財險業務本部報銷與實際經濟事項不符的費用清單,虛列費用報銷單、記賬憑證及相關附件復印件,華海財險相關機構出具的情況說明,對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二、內控管理及執行不到位導致發生虛假理賠案件
你公司在部分案件理賠過程中理賠管控、收付費控制、信息系統控制不嚴,內控管理及執行不到位,未起到實質管控作用,致使發生多起員工虛假賠案:2016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間,你公司原非車和再保險部員工侯某某、孫某某,共同制造虛假賠案51件,騙取賠款共計2394922.58元;2018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間,孫某某個人制造虛假賠案22件,騙取賠款共計1402136.37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調查事實確認書、華海財險出具的保險詐騙的情況說明、相關理賠款轉賬記錄、對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三、臨時負責人超期履職
2021年7月7日,你公司向山東銀保監局上報《關于延長劉某某公司經營管理臨時負責人負責期限的報告》,明確劉某某臨時負責人的任職期限截止日為2021年10月18日,但2021年10月19日至2021年12月14日,劉某某實際仍以經營管理臨時負責人身份履行職責。
上述事實,有現場調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任命文件、相關OA和財務單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財務、業務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責令改正,并處罰款50萬元。
上述內控管理及執行不到位導致出現虛假理賠案件,違反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基本準則》(保監發〔2010〕69號)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和《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9萬元。
上述臨時負責人超期履職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銀保監會令〔2021〕6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五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責令改正,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綜上,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責令改正,警告并處罰款80萬元。
你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2月27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魯銀保監罰決字〔2023〕46號)
魯銀保監罰決字〔2023〕46號
當事人:胡XX
身份證號碼:12022319770129XXXX
職 ?務:時任華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海財險)業務本部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就你對華海財險涉嫌違法違規負有管理責任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時任華海財險業務本部總經理,對公司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
編制虛假的財務、業務資料。
一、2020年至2021年,華海財險業務本部通過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汽車服務公司等機構,以支付協查費、服務費、印刷費、辦公用品費、電子耗材費、業務宣傳費等名義套取費用,用于支付車險銷售費用,報銷費用科目與實際發生的經濟事項不符,金額共計5161294.25元。
二、華海財險在核心業務系統中設置若干業務本部出單工號,2021年公司15家中支通過上述出單工號,將本中支自身實際開展的部分車險業務歸屬在華海財險業務本部名下,造成部分業務資料記載的相關信息不真實,涉及保單共計150256筆(不含批單),保費共計112928037.3元(不含批單);華海財險山東分公司在核心業務系統中設置若干東營中支利津支公司出單工號,2021年華海財險業務本部通過上述出單工號,將業務本部自身實際開展的部分車險業務歸屬在東營中支利津支公司名下,造成部分業務資料記載的相關信息不真實,涉及保單共計1903筆,保費共計1372870.52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調查事實確認書,華海財險業務本部報銷與實際經濟事項不符的費用清單,虛列費用報銷單、記賬憑證及相關附件復印件,華海財險相關機構出具的情況說明,對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財務、業務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2月27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魯銀保監罰決字〔2023〕47號)
魯銀保監罰決字〔2023〕47號
當事人:王XX
身份證號碼:37080219700503XXXX
職 ?務:時任華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海財險)客戶服務部意健險理賠處經理、意責險理賠處經理、非車和再保險部高級核賠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就你對華海財險涉嫌違法違規負有管理責任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時任華海財險客戶服務部意健險理賠處經理、意責險理賠處經理、非車和再保險部高級核賠師,對公司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
內控管理及執行不到位導致發生虛假理賠案件。華海財險在部分案件理賠過程中理賠管控、收付費控制、信息系統控制不嚴,內控管理及執行不到位,未起到實質管控作用,致使發生多起員工虛假賠案:2016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間,華海財險原非車和再保險部員工侯某某、孫某某,共同制造虛假賠案51件,騙取賠款共計2394922.58元;2018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間,孫某某個人制造虛假賠案22件,騙取賠款共計1402136.37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調查事實確認書、華海財險出具的保險詐騙的情況說明、相關理賠款轉賬記錄、對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內控管理及執行不到位導致出現虛假理賠案件的問題,違反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基本準則》(保監發〔2010〕69號)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和《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給予警告,并處罰款7萬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2月27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魯銀保監罰決字〔2023〕48號)
魯銀保監罰決字〔2023〕48號
當事人:邵XX
身份證號碼:37063419641202XXXX
職 ?務:時任華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海財險)非車和再保險部副總經理、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就你對華海財險涉嫌違法違規負有管理責任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時任華海財險非車和再保險部副總經理、總經理,對公司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
內控管理及執行不到位導致發生虛假理賠案件。華海財險在部分案件理賠過程中理賠管控、收付費控制、信息系統控制不嚴,內控管理及執行不到位,未起到實質管控作用,致使發生多起員工虛假賠案:2016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間,華海財險原非車和再保險部員工侯某某、孫某某,共同制造虛假賠案51件,騙取賠款共計2394922.58元;2018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間,孫某某個人制造虛假賠案22件,騙取賠款共計1402136.37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調查事實確認書、華海財險出具的保險詐騙的情況說明、相關理賠款轉賬記錄、對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內控管理及執行不到位導致出現虛假理賠案件的問題,違反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基本準則》(保監發〔2010〕69號)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和《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給予警告,并處罰款5萬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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