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2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2號
當 事 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中心支公司下轄凈月區支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長春市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泰豪總部基地2棟502室
主要負責人:林X
依據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中心支公司下轄凈月區支公司(以下簡稱“國壽財險凈月區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國壽財險凈月區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19年,國壽財險凈月區支公司虛列防預費支出19筆,共計1,453,924.58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工作底稿、,國壽財險凈月區支公司關于防預費列支及使用情況的說明、情況統計表及相關財務憑證、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國壽財險凈月區支公司的上述違法違規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局決定對國壽財險凈月區支公司虛列費用的違法行為罰款二十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1月3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5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5號
當事人:林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2012219800901****
住址:長春市經開區
職務: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林X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林X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2019年,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凈月區支公司(以下簡稱“國壽財險凈月區支公司”)虛列防預費支出19筆,共計1,453,924.58元。
林X作為國壽財險凈月區支公司經理,同意機構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并在財務憑證上簽字批準報銷,對國壽財險凈月區支公司虛列費用的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工作底稿、國壽財險凈月區支公司關于防預費列支及使用情況的說明、情況統計表及相關財務憑證、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林X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林X給予警告,并罰款一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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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銀人壽陜西商洛中心支公司編制虛假的報告、資料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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