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1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1號
當事人:李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2010419720921****
住址:長春市南關區
時任職務: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理賠服務部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李X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以下人為調減未決賠案估損的違法違規行為:
經查,2019年第4季度,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在沒有充分依據的情況下對其承保的車輛保險的未決賠案估損金額進行了人為調整。其中,根據已確認的事實和相關證據材料,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調整估損金額的賠案共39筆,調減估損金額共計4474060.20元。
時任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車險理賠服務部總經理李X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國壽財險吉林省分公司承保的車輛保單估(核)損金額調整缺乏充分依據賠案清單、相關業務檔案、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任職文件、部門職責等證據證明。
上述人為調減未決賠案估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李X予以警告并罰款三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1月10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3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3號
當事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生態大街與天富路交匯處偉峰生態新城8號樓
主要負責人:馬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及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未嚴格執行車險條款費率
(一)承保時使用的車輛使用性質與實際不一致
1.按照“非營運企業”使用性質承保實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問題
2019年,該公司承保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車主均為“吉林省云上出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業務中,按照“非營運企業”使用性質承保了實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業務16筆,實際收取保費22609.85元。
2.按照“家庭自用”使用性質承保實際使用性質為“非營業企業”問題
2019年,該公司承保的機動車輛保險業務中,存在標的車輛行駛證載明使用性質為“非營運”,車主為車輛所屬公司,應按照“非營業企業”的使用性質承保,該公司實際按照“家庭自用”的使用性質承保問題,涉及9筆車險業務,共收取保費17491.84元。
3.按照“非營業企業”的使用性質承保實際使用性質為“非營業黨政機關,事業團體”問題
2018年至2019年該公司承保的車險業務中,存在4筆車險業務的標的車輛行駛證載明的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車主為“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按照“非營業黨政機關,事業團體”的使用性質承保,該公司實際按照“非營業企業”的使用性質承保,共收取保費11697.43元。
(二)承保時使用的車輛座位數與實際不一致
2018年至2019年該公司承保的車險業務中,存在標的車輛的座位數與車輛行駛證記載的座位數不一致問題。其中,有16筆車險業務應給予處罰,共收取保費56062.99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車險業務清單、“吉林省云上出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保險業務保費繳款委托書與銀聯憑證、國壽財險與中天嘉華保險代理公司保險委托代理協議、相關保單抄件、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崗位說明等證據證明。
二、人為調減未決賠案估損
2019年第4季度,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在沒有充分依據的情況下對其承保的車輛保險的未決賠案估損金額進行了人為調整。其中,根據已確認的事實和相關證據材料,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調整估損金額的賠案共39筆,調減估損金額共計4474060.20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國壽財險吉林省分公司承保的車輛保單估(核)損金額調整缺乏充分依據賠案清單、相關業務檔案、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任職文件、部門職責等證據證明。
上述未嚴格執行車險條款費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我局決定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予以罰款十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人為調減未決賠案估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我局決定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予以罰款二十二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局決定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予以罰款三十三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1月10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4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3〕4號
當事人:馬X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2072419820928****
住址:長春市朝陽區
時任職務: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車險核保崗二級主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馬XX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以下未嚴格執行車險條款費率的違法違規行為:
一、承保時使用的車輛使用性質與實際不一致
(一)按照“非營運企業”使用性質承保實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問題
2019年,該公司承保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車主均為“吉林省云上出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業務中,按照“非營運企業”使用性質承保了實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業務16筆,實際收取保費22609.85元。
(二)按照“家庭自用”使用性質承保實際使用性質為“非營業企業”問題
2019年,該公司承保的機動車輛保險業務中,存在標的車輛行駛證載明使用性質為“非營運”,車主為車輛所屬公司,應按照“非營業企業”的使用性質承保,該公司實際按照“家庭自用”的使用性質承保問題,涉及9筆車險業務,共收取保費17491.84元。
(三)按照“非營業企業”的使用性質承保實際使用性質為“非營業黨政機關,事業團體”問題
2018年至2019年該公司承保的車險業務中,存在4筆車險業務的標的車輛行駛證載明的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車主為“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按照“非營業黨政機關,事業團體”的使用性質承保,該公司實際按照“非營業企業”的使用性質承保,共收取保費11697.43元。
二、承保時使用的車輛座位數與實際不一致
2018年至2019年該公司承保的車險業務中,存在標的車輛的座位數與車輛行駛證記載的座位數不一致問題。其中,有16筆車險業務應給予處罰,共收取保費56062.99元。
時任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車險核保崗二級主管馬XX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車險業務清單、“吉林省云上出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保險業務保費繳款委托書與銀聯憑證、國壽財險與中天嘉華保險代理公司保險委托代理協議、相關保單抄件、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崗位說明等證據證明。
上述未嚴格執行車險條款費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馬XX作出警告并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1月10日
新華人壽青海西寧中心支公司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5萬元
中國人壽青海西寧市城中支公司銷售誤導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3萬元
泰康人壽青海分公司城西營銷服務部未經審批變更營業場所合計被罰3.5萬元
中華聯合財險河南南陽中心支公司未執行經備案的車險、責任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90萬元
大地財險吉林長春中心支公司及高新支公司虛列費用等違規事項合計被罰74萬元
安盟財險吉林延邊中心支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7萬元
浙江鼎宏保險公估公司未按規定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合計被罰2萬元
遼寧仁合保險代理公司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4.4萬元
泰康在線未嚴格執行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款和沒收1164.71325萬元
人保財險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9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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