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魯銀保監罰決字〔2023〕1號)
魯銀保監罰決字〔2023〕1號
當事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地 址: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東岳大街151號及88號
主要負責人:趙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你公司相關員工擔任銀行保險部經理期間,以辦理高收益理財保險業務為由,通過偽造保險單等手續,騙取客戶人民幣1350萬元,截止案發前尚有945萬未歸還,構成詐騙罪。經查,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2月4日期間,客戶通過該員工辦理4份保單(系假保單),對應的4筆保費合計1350萬元直接打到該員工個人銀行賬戶,未進入你公司保費繳納賬戶,后被侵占。該員工存在與客戶大額資金往來、大額股票投資等異常行為,并假借代客繳費騙取客戶保險費。調閱你公司員工行為管理、員工異常行為及案件風險排查等資料發現,自2016年以來截至案發,你公司未對該員工進行過異常行為排查,也未通過紀律監督、客戶回訪、舉報訪談等其他手段篩查發現案件風險。你公司員工行為排查不到位,導致長期未發現重大案件風險。
上述事實,有行政處罰調查事實確認書、你公司在該員工涉案期間開展的員工行為管理相關資料、案件確認報告、續報及案件調查報告、相關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及任職文件、案件刑事判決書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基本準則》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三項,根據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改正,并處罰款30萬元。
你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1月3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魯銀保監罰決字〔2023〕2號)
魯銀保監罰決字〔2023〕2號
當事人:劉X
身份證號碼:37062019641129XXXX
職 務:時任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就你對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泰安分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時任中國人壽泰安分公司總經理,對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管理責任。
中國人壽泰安分公司存在員工管理不到位的問題。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中國人壽泰安分公司相關員工以辦理高收益理財保險業務為由,偽造保險單等手續,騙取客戶人民幣1350萬元,截止案發前尚有945萬未歸還,構成詐騙罪。經查,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2月4日期間,客戶通過該員工辦理4份保單(系假保單),對應的4筆保費合計1350萬元直接打到該員工個人銀行賬戶,未進入中國人壽泰安分公司保費繳納賬戶,后被該員工侵占,大部分用于股票投資。該員工存在與客戶大額資金往來、大額股票投資等異常行為,并假借代客繳費騙取客戶保險費。經調閱中國人壽泰安分公司員工行為管理、員工異常行為及案件風險排查等資料,自2016年以來截至案發,中國人壽泰安分公司未對該員工進行過異常行為排查,也未通過紀律監督、客戶回訪、舉報訪談等其他手段篩查發現案件風險。中國人壽泰安分公司員工行為排查不到位,導致長期未發現重大案件風險。
上述事實,有行政處罰調查事實確認書、中國人壽泰安分公司在該員工涉案期間開展的員工行為管理相關資料、中國人壽泰安分公司案件確認報告、續報及案件調查報告、該員工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及任職文件、案件刑事判決書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員工管理不到位問題違反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基本準則》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給予警告并罰款7萬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1月3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魯銀保監罰決字〔2023〕3號)
魯銀保監罰決字〔2023〕3號
當事人:段X
身份證號碼:37092119670701XXXX
職 務:時任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副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就你對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泰安分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時任中國人壽泰安分公司副總經理,對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管理責任。
中國人壽泰安分公司存在員工管理不到位的問題。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中國人壽泰安分公司相關員工以辦理高收益理財保險業務為由,偽造保險單等手續,騙取客戶人民幣1350萬元,截止案發前尚有945萬未歸還,構成詐騙罪。經查,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2月4日期間,客戶通過該員工辦理4份保單(系假保單),對應的4筆保費合計1350萬元直接打到該員工個人銀行賬戶,未進入中國人壽泰安分公司保費繳納賬戶,后被該員工侵占,大部分用于股票投資。該員工存在與客戶大額資金往來、大額股票投資等異常行為,并假借代客繳費騙取客戶保險費。經調閱中國人壽泰安分公司員工行為管理、員工異常行為及案件風險排查等資料,自2016年以來截至案發,中國人壽泰安分公司未對該員工進行過異常行為排查,也未通過紀律監督、客戶回訪、舉報訪談等其他手段篩查發現案件風險。中國人壽泰安分公司員工行為排查不到位,導致長期未發現重大案件風險。
上述事實,有行政處罰調查事實確認書、中國人壽泰安分公司在該員工涉案期間開展的員工行為管理相關資料、中國人壽泰安分公司案件確認報告、續報及案件調查報告、該員工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及任職文件、案件刑事判決書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員工管理不到位問題違反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基本準則》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給予警告并罰款3萬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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