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銀保監罰決字〔2022〕63號)
當事人:張X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
職務:時任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理賠服務室主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簡稱英大財險山西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張X對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2020年5月26日,英大財險山西分公司理賠1筆車險事故,金額共計21700元。其中,向在該公司投保的車主薛某支付賠款2000元,向第三者車駕駛人王某支付賠款19700元。經查,第三者車輛已于2020年5月7日因追尾其他車輛向人保財險太原分公司申請理賠(碰撞部位和痕跡與英大財險山西分公司5月23日理賠案件完全一致),人保財險太原分公司共計理賠28974元。英大財險山西分公司賠案系該公司核損崗王XX為處理3000元費用,事先要求公估從業人員蔡某尋找的理賠案件,原理賠服務室主任張X對處理費用事宜事先知情。張X明知該理賠案件存在疑點,仍利用工作權限予以審批。
上述事實,有理賠檔案、公司情況說明、當事人的調查筆錄、人保財險理賠資料等為證。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利用保險業務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九)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張X警告,并處4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
2022年12月30日
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銀保監罰決字〔2022〕64號)
當事人: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長治路226號高新動力港四層西側
法定代表人:蔣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簡稱英大財險山西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英大財險山西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20年5月26日,英大財險山西分公司理賠1筆車險事故,金額共計21700元。其中,向在該公司投保的車主薛某支付賠款2000元,向第三者車駕駛人王某支付賠款19700元。經查,第三者車輛已于2020年5月7日因追尾其他車輛向人保財險太原分公司申請理賠(碰撞部位和痕跡與英大財險山西分公司5月23日理賠案件完全一致),人保財險太原分公司共計理賠28974元。英大財險山西分公司賠案系該公司核損崗王XX為處理3000元費用,事先要求公估從業人員蔡某尋找的理賠案件,原理賠服務室主任張X對處理費用事宜事先知情。王XX、張X明知該理賠案件存在疑點,仍利用工作權限予以審批。
上述事實,有理賠檔案、公司情況說明、當事人的調查筆錄、人保財險理賠資料等為證。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利用保險業務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九)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英大財險山西分公司責令改正,處12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
2022年12月30日
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銀保監罰決字〔2022〕65號)
當事人:王XX
住址:山西省應縣
職務:時任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核損崗(勞務派遣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簡稱英大財險山西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王XX對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2020年5月26日,英大財險山西分公司理賠1筆車險事故,金額共計21700元。其中,向在該公司投保的車主薛某支付賠款2000元,向第三者車駕駛人王某支付賠款19700元。經查,第三者車輛已于2020年5月7日因追尾其他車輛向人保財險太原分公司申請理賠(碰撞部位和痕跡與英大財險山西分公司5月23日理賠案件完全一致),人保財險太原分公司共計理賠28974元。英大財險山西分公司賠案系王XX為處理3000元費用,事先要求公估從業人員蔡某尋找的理賠案件。王XX明知該理賠案件存在疑點,仍利用工作權限予以審批。
上述事實,有理賠檔案、公司情況說明、當事人的調查筆錄、人保財險理賠資料等為證。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利用保險業務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九)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王XX警告,并處4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
2022年12月30日
中華聯合財險河南南陽中心支公司未執行經備案的車險、責任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90萬元
大地財險吉林長春中心支公司及高新支公司虛列費用等違規事項合計被罰74萬元
安盟財險吉林延邊中心支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7萬元
浙江鼎宏保險公估公司未按規定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合計被罰2萬元
遼寧仁合保險代理公司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4.4萬元
泰康在線未嚴格執行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款和沒收1164.71325萬元
人保財險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99萬元
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江蘇分公司系統記載事項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合計被罰17萬元
同方全球人壽江蘇分公司銀保業務保險公司經辦人員記載不真實合計被罰42萬元
中意人壽南京中心支公司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注銷個人保險代理人執業登記合計被罰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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