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廳 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
關于推進養老機構預收資金存管工作的通知
湘民發〔2023〕4號
HNPR—2023—08001
各市州民政局、金融辦、銀保監分局:
為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資金監管,防范化解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卷錢跑路”“退費難”等風險事件發生,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8號)及《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的通知》(湘政辦發〔2021〕80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通知。
一、明確概念和范疇
(一)養老機構。指在湖南省轄區內開展業務的養老機構。
(二)服務對象。指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
(三)質押金。指養老機構與其服務對象經協商議定,在服務費之外預先收取的具有質押或擔保性質的押金、保證金、備用金等資金。
(四)預收服務費。指養老機構通過向服務對象提供服務而預先收取的床位費、護理費、伙食費和其他服務收費。床位費、護理費和伙食費是指符合行業標準的住宿服務、護理服務和營養餐食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其他服務收費是指提供日間活動、文化娛樂、醫療康復、代購代辦等各種有償增值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二、強化預收資金管理
(一)質押金管理
1.養老機構收取質押金,應當事先與服務對象協商明確使用范圍,納入服務合同條款或另行形成書面協議。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不得侵害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2.養老機構要與具備資質的商業銀行簽訂存管協議,開立質押金存管專戶,并向當地民政部門報備,將質押金與自有資金分賬管理。質押金應全部進入資金存管專戶,根據養老機構發生應急費用實際墊支情況和服務對象出現欠款情況,申請資金撥付到自有資金賬戶。
3.養老機構收取的質押金,原則上作為服務對象償還欠款的最后擔保。服務對象在出現欠款時,養老機構應當通知服務對象及其監護人或代理人進行償還,非必要不動用質押金。實行商業銀行存管的質押金,僅限于在雙方終止服務之后,由養老機構向存管銀行申請解除存管并向銀行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同時進行相應的結算和清償。結算清償方案由養老機構負責提供,并承擔相應責任及后果。
4.養老機構與服務對象之間終止服務并結清服務費用、辦結離院手續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主動退款或向存管銀行申請辦理退款手續,將清償之后的質押金余額一次性無息退還給服務對象。
(二)預收服務費管理
1.養老機構原則上按月向服務對象收取服務費;可以預收但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的服務費。
2.養老機構應當充分尊重服務對象及其家屬的意見,遵循有利于機構持續健康運營、有利于提高服務質量的原則開展。不得違背服務對象及其家屬的意愿,強制要求其預交服務費。
3.養老機構預收的服務費應當專款專用,養老機構要與具備資質的商業銀行簽訂存管協議,開設預收服務費存管專戶,并向當地民政部門報備,將預收服務費與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僅限用于按月沖抵服務對象應付的服務費。
4.養老機構與服務對象之間提前終止服務合同的,服務對象可要求養老機構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實際使用的服務費,養老機構應當在結算費用時予以無息退還。一方存在違約責任的,按照雙方服務合同的約定執行。
(三)嚴禁事項
1.任何機構、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打著銷售虛構的老年公寓、養老山莊等旗號或者以投資、加盟、入股養生養老基地、老年公寓等名義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2.養老機構不得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承諾明顯低于市場價入住或折扣返利等優惠條件等形式誘導老年人及家屬交納質押金和預收服務費;不得向入住老年人支付利息或者給予“福利費”等其他投資回報;收取費用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債券、期貨等投資及其他借貸用途。
3.實行連鎖化、集團化運營的養老機構,不得將本機構收取的質押金、預收服務費用于其他關聯養老機構。
三、存管賬戶管理
1.市縣民政部門要向社會公布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名單,養老機構根據業務需求自行選取銀行開設存管賬戶。符合養老機構第三方存管條件的商業銀行須具備托管業務資質和針對養老領域的資金監管平臺或系統。不同預收資金的存管賬戶可在同一家銀行開設,也可在不同銀行開設。在同一家銀行開設的,應當對不同預收資金實施獨立管理。
2.市縣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養老機構質押金、預收服務費的存管賬戶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養老機構違反限制性規定以及不按規定將費用繳入存管賬戶的,應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3.養老機構應當在繳交費用場所的顯著位置公開存管賬戶的開戶銀行及賬戶信息;應當將收取的質押金、預收服務費全部繳入存管賬戶,不得轉入機構其他賬戶或其他機構、企業賬戶、私人賬戶或第三方支付平臺;使用存管賬戶資金進行的定期存款、大額存單、結構性存款等保值增值投資,均不得用于質押。
4.當養老機構存管賬戶的流動資金不足以向服務對象退還質押金時,應當以自有資金先行予以墊付;養老機構在注銷、清算或終止養老服務前,應當先對存管賬戶上的資金進行處置清算,并辦理存管賬戶注銷手續。在存管賬戶未清算注銷之前,不予辦理養老機構注銷備案手續。
5.存管銀行要加強對存管資金的監測預警,通過智能化風險管控手段,對監測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情況,要第一時間向民政部門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在獲取相關部門明確要求后,對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或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養老機構的存管賬戶應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
6.各級銀保監部門負責指導存管銀行規范化開展養老機構質押金、預收服務費的存管工作,對履行存管責任不到位或涉嫌非法集資風險排查不到位的存管銀行進行監管。
四、明確監管措施
(一)強化資金異動預警。養老機構質押金、預收服務費存管賬戶中應保持機構足額運轉的資金,存管賬戶出現單筆支出大額異動時,存管銀行要加強監測預警,屬地民政部門要及時上門檢查并依法予以處理。
(二)加強信用監管。對養老機構違規收費、以養老服務名義非法集資、嚴重損害老年人權益、拒不接受監督檢查、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工作報告等行為,依據有關規定,將其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并在市、縣民政部門官網上進行公示。
(三)加強宣傳教育。各地要加強對養老機構經營者的守法教育,引導其合法經營、規范服務。要常態化開展養老服務領域防范非法集資風險宣傳,向社會公眾宣傳養老預付費注意事項,提示相關風險。引導老年人及其家屬提高風險防范意識,謹慎交納預付費等,不為高額回報所誘惑,不參與非法集資。
(四)暢通舉報渠道。對養老機構違規收質押金和預收服務費等行為,老年人、家屬及社會公眾可向民政部門舉報;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可向當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民政部門、公安機關進行舉報。
(五)嚴格依法行政。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運營和資金管理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按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等規定,及時依法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布。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湖南省民政廳
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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