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修改后的《體育法》將于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國家大力發展各種群眾性體育活動,增強人民素質。那么,參與及主辦體育活動,相關方會有哪些法律風險?如果有效轉嫁風險?
導讀
籃球愛好者在籃球館打籃球時,與其他人碰撞摔倒后發生半月板損失,到底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籃球館管理人應承擔什么責任?請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顧
館打籃球時摔倒受傷,
A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某市經營有斗牛籃球館。
2020年8月2日晚,張某建、張某浩等數人到斗牛籃球館打籃球。
在張某建突破投籃時,張某浩對其防守。張某建落地時滑倒扭傷。次日,張某建因傷情嚴重,至醫院就診,經診斷為:左膝關節前十字韌帶完全斷裂、左膝半月板損傷。
后經住院治療,發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8萬余元。
(二)法院判決:籃球館因空調滴水地滑造成張某建摔倒受傷,承擔全部責任,賠償損失6.5萬元
就張某建的損失賠償問題,張某建將張某浩及籃球館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上述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8萬元余。
訴訟中,法院查明:
調取的事發時的現場視頻資料可以看出,張某浩對張某建的防守無犯規動作,張某建落地時有向前滑沖的現象,且事發地的地板有反光。
事故發生后現場其他人員低頭觀察事故地點,后抬頭仰望空調出風口,并稱:“上邊空調的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民事責任的劃分。
1、籃球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籃球運動屬于高強度體育運動項目,對環境場地有著極高的要求。張某建在籃球館打籃球,A公司作為籃球館的經營者、管理者對張某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通過反復觀看現場視頻,縱觀事發全過程,可看出張某建摔傷系因著地時地板上方空調出風口滴落的水滴所致。
A公司作為籃球館的經營者、管理者,就場地濕滑情況,未設立警示牌,亦未及時進行清潔,致使張某建在運動中滑倒受傷。
2、張某建本人無過錯,不承擔責任
而張某建作為高強度體育運動的參與者,其無法預見自己會因場地濕滑而倒地受傷,故張某建對涉案事故的發生無過錯,A公司應承擔全部責任。
3、張某浩無過錯,不承擔事故責任
關于張某浩是否應承擔責任。
籃球運動是典型的對抗性體育運動項目,較為突出的風險之一即為參賽者之間發生肢體接觸導致摔傷、扭傷、拉傷。
張某建作為經常參加籃球運動的愛好者,對于自身和其他參賽者的能力以及此項運動的危險,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但仍自愿參加比賽,應認定為自甘冒險的行為。
在此情況下,只有張某浩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時,才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庭審中,張某建未主張某浩存在故意的情形。且通過反復觀看現場視頻可以看出,張某浩防守時對張某建無明顯犯規動作,即便雙方有肢體接觸,該行為注意義務也屬于體育道德和規則的范圍內,故亦不應認定張某浩存在重大過失。
4、損失認定:
張某建的合理損失為:
醫療費32924.55元,誤工費19744.4元,營養費2000元,護理費10012.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交通費200元,合計65481.85元。
判決,A公司賠償張某建各項損失65,481.85元。
一審判決后,A公司不服一審結果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點評
本案是一起因籃球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籃球愛好者受傷的案件。法院認定籃球館存在過錯,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那么,上述責任認定有沒有道理呢?筆者個人認為是有道理的。
(一)本案各方責任分析:
1、受害人參加高風險活動對自身的安全具有注意義務。
《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自甘風險,是指受害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案中,法院認為受害人張某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完全能夠辨認自己的行為以及行為所可能產生的后果,應當意識到籃球運動作為一種體育運動,本身具備一定的風險性,其應當能夠判斷其自身狀況是否適合從事此項運動,其本身應注意防范危險的發生。
本案中,因空調滴水地滑導致摔倒受傷,張某建自身未有過錯;張某浩無明顯犯規動作,未有過錯。
2、籃球館的安全保障義務:
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A公司作為籃球館場館的經營者,對其經營場所內的設施場地等負有管理義務,對來該場所消費的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因籃球館空調滴水,籃球館既未對積水及時進行清理,又未進行提示,導致張某建在打籃球過程中摔倒受傷。
因張某建本身沒有任何過錯,同參與打籃球的張某浩也沒有違規犯規動作,造成張某建摔倒的原因,完全是因為空調滴水地面濕滑導致,故法院判決籃球館承擔全部責任,符合《民法典》的規定。
(二)各方責任的風險轉嫁問題
1、參與高風險運動的人員的風險轉嫁
參與高風險運動的人有可能面臨自身安全造成損害的風險,就像案件中的張某建及張某浩。
如欲規避自身的風險,可通過投保意外保險的方法,進行風險轉嫁及規避。
2、體育場館的風險轉嫁問題
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體育法》第90條規定,國家鼓勵建立健全運動員傷殘保險、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制度。
體育場館作為公眾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可通過投保公眾責任保險及組織者責任保險等進行風險轉嫁。
如果A公司就籃球館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則A公司對張某建的賠償責任,將由保險公司公眾責任險承擔。
三、《民法典》關于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
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修訂后的《體育法》從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國家要大力發展群眾性體育活動,提高人民的身體素質。體育場館對參與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要給予足夠的重視,要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體育活動參與人的人身安全。
四、一句白話總結
1、參與高風險運動,需要提高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須對第三者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參與人及經營管理人均可通過投保保險轉嫁上述風險。
五、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1176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體育法》:
第九十條國家鼓勵建立健全運動員傷殘保險、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制度。
大型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和參與者協商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和場所責任保險。
六、本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判決書編號: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津01民終4960號民事判決書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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