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參加鎮政府組織的拔河比賽中猝死,主辦方需要向受害人家屬賠償損失嗎?請看以下案例!
PART 1 案情回顧
(一)鎮政府組織拔河比賽中一參賽村民猝死
2019年10月,河南省S縣C村鎮政府組織4個行政村進行拔河比賽,要求每個行政村派出10余人組成拔河隊參加比賽,上述四個行政村接通知后,分別組織人員參加。
11月1日上午在C村鎮村委大院進行拔河比賽過程中,N莊村拔河隊隊員楊某某(男,92年出生)突然暈倒。
現場經人撥打120急救電話,縣人民醫院指派醫護人員到達現場,將楊某某拉回醫院搶救。持續搶救至50分鐘后,醫院宣布患者死亡,診斷意見為:猝死。
本次事件發生后,因賠償問題,楊某某家屬將N村村委會及鎮政府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賠償因楊某某死亡的各項損失80萬元。
(二)法院判決:N村村委會及鎮政府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70萬元
訴訟中,雙方爭議焦點焦中在楊某某死亡的責任承擔問題及損失金額計算。
1、楊某某家屬認為,楊某某在參加拔河比賽中暈倒,由于主辦方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導致楊某某未及時得到救治后死亡,主辦方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2、村委會及鎮政府認為,楊某某參加的拔河比賽屬于趣味性體育活動,強度不大;且楊某某被醫院診斷為猝死,無法排除受害人自身疾病原因導致死亡;且事發后積極組織救援,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過錯。
3、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鎮政府組織轄區內四個行政村舉行拔河比賽,拔河過程中楊某某暈倒在地,后被醫院救護車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后宣布死亡。
本次事件中,鎮政府作為此次拔河比賽活動的組織者、發起者,應當知曉拔河比賽作為一種高強度的體力活動,應當在活動開始前審核參賽人員名單做好體檢、醫護、救助等前期安全保障工作。
本次拔河比賽活動從開始到結束,鎮政府賽前并未對參加人員組織正規體檢,現場也未配備醫護人員及救助設備,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受害人楊某某在發生突發情況時因未得到及時救治而死亡,存在主要過錯,應當對受害人楊某某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
N村村委會作為本次拔河比賽活動的參與者,在組織隊員參加活動前未對參賽人員名單上報組織單位且未進行賽前體檢、熱身、詢問參加人員身體狀況等前期安全保障工作,存在一定過錯,應當對受害人楊某某的死亡承擔次要責任。
在本次事件發生前,受害人楊某某一直在家參加體力勞動,是家中的主要勞動力,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受害人楊某某自身存在重大病情,不能認定自身存在過錯。
楊某某雖為居民家庭戶口,但自幼隨父母在S縣××村鎮生活工作,主要收入來源以城鎮為主,相關賠償標準應參照城鎮居民標準進行賠償。受害人楊某某因拔河比賽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27998.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可確定為50000元,辦理喪事誤工費用108.28元×3人×7天=2273.88元;共計717756.18元。
最終判決
鎮政府應承擔受害人損失金額717756.18元中的80%即574204.94元;N村村委會應承擔受害人損失金額717756.18元中的20%即143551.24元。
判決下達后,鎮政府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PART 2 案件分析點評
(一)文體活動組織者負有對參與人員的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安保義務造成損害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鎮政府及村委會作為組織拔河比賽的主辦方,村委會在組織拔河比賽前未對參加人員進行必要的把關;鎮政府也未對參賽人員進行必要的身體健康檢查,未在拔河比賽現場配備必要的醫療救護措施及人員,在楊某某倒地后未及時得到醫療救治導致最終死亡的后果,對此法院判決鎮政府及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精神。
(二)如何看待本案中的猝死問題
本案中,雙方爭議較大的是,楊某某的死亡被醫院診斷為“猝死”。猝死是一種結果,不是死亡的原因。猝死的原因非常復雜,大多因當事人本身存在疾病,由于外力誘發了疾病導致死亡。
本案中,因無證據證明楊某某猝死的原因,法院未對此進行審理。即使楊某某本身存在基礎疾病,其在拔河比賽途中發生暈倒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說明其身體存在不適合參加高強度劇烈活動的因素。
正因為如此,主辦方才需要在活動前對報名參加比賽的人員的身體進行必要的審查把關及健康檢查;未履行責任造成后果,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PART 3 體育活動主辦方的
安全保障義務及風險規避問題
(一)《體育法》規定體育活動組織者組織體育活動要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體育法》修訂后從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 。
《體育法》中,鼓勵居民委員會及村民委員會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同時要求組織者要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也就是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條件,制定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預案等保障措施,維護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這是一種法定的義務。
(二)體育活動主辦方可通過投保保險方式轉嫁體育活動中的風險
《體育法》第90條規定,鼓勵健全運動員傷殘保險、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制度。
此類活動的主辦方,可通過投保保險的方式,轉嫁體育活動中的此類潛在風險。
PART 4 一句白話點評
體育活動主辦方組織活動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事前可通過投保保險轉嫁潛在的賠償風險。
相關法律規定
(一)《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體育法》
第九條 開展和參加體育活動,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誠實守信、尊重科學、因地制宜、勤儉節約、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區組織應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九十條 國家鼓勵建立健全運動員傷殘保險、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制度。
大型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和參與者協商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
第一百零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對體育賽事活動依法進行監管,對賽事活動場地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檢查賽事活動組織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等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體育賽事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條件,制定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預案等保障措施,維護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
體育賽事活動因發生極端天氣、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具備辦賽條件的,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及時予以中止;未中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中止。
素材來源
本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判決書編號: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終4711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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