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銀保監規〔2022〕2號
各分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廣西區分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南寧分行,郵政儲蓄銀行廣西區分行,廣西區農信聯社,各城市商業銀行,各外資銀行南寧分行,南寧市(縣)各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村鎮銀行,北部灣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富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險公司廣西分公司:
現將《廣西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2年12月5日
廣西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廣西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聲譽風險,維護行業穩定和市場信心,根據中國銀保監會《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銀行保險機構包括地方法人銀行保險機構和銀行保險分支機構。
地方法人銀行保險機構是指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范圍內由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批準設立并接受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以下簡稱廣西銀保監局)及派出機構屬地監管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
銀行保險分支機構是指銀行機構、保險公司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范圍內設立的省級分支機構。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聲譽風險,是指由銀行保險機構行為、從業人員行為或外部事件等,導致利益相關方、社會公眾、媒體等對銀行保險機構形成負面評價,從而損害其品牌價值,不利其正常經營,甚至影響到市場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風險。
聲譽事件是指引發銀行保險機構聲譽明顯受損的相關行為或活動。
第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前瞻性原則。銀行保險機構應堅持預防為主的聲譽風險管理理念,加強研究,防控源頭,定期審視聲譽風險管理情況、梳理工作機制流程、排查潛在聲譽風險,提升聲譽風險管理預見性。
(二)匹配性原則。銀行保險機構應進行多層次、差異化的聲譽風險管理,與自身規模、經營狀況、風險狀況及系統重要性相匹配,并結合外部環境和內部管理變化適時調整。
(三)全覆蓋原則。銀行保險機構應以公司治理為著力點,將聲譽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覆蓋各業務條線、所有分支機構和子公司,覆蓋各部門、崗位、人員和產品,覆蓋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部管理環節,同時應防范第三方合作機構可能引發的對本機構不利的聲譽風險,充分考量其他內外部風險的相關性和傳染性。
(四)有效性原則。銀行保險機構應以防控風險、有效處置、修復形象為聲譽風險管理最終標準,建立科學合理、及時高效的風險防范及應對處置機制,確保能夠快速響應、協同應對、高效處置聲譽事件,及時修復機構受損聲譽和社會形象。
第四條 銀行保險機構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廣西銀保監局及轄內各銀保監分局依法對轄內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實施監管。
第二章 治理架構
第五條 國有、國有控股的銀行保險機構,要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充分發揮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把黨的領導融入聲譽風險管理各個環節。已建立黨組織的民營資本或社會資本占主體的銀行保險機構,要積極發揮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與聲譽風險管理緊密結合起來,引領本機構聲譽風險管理各項工作堅守底線、把穩方向、服務大局,實現目標同向、互促共進。
第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強化公司治理在聲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明確機構領導班子(銀行保險法人機構應包括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聲譽風險管理部門、其他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的職責分工,構建組織健全、職責清晰的聲譽風險治理架構和相互銜接、有效聯動的運行機制。
第七條 銀行保險法人機構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分別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監督責任和管理責任,董事長為第一責任人。銀行保險分支機構領導班子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管理責任,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承擔聲譽風險最終責任。
銀行保險法人機構董事會負責確定聲譽風險管理策略和總體目標,掌握聲譽風險狀況,監督高級管理層開展聲譽風險管理。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聲譽風險管理方面的履職盡責情況,并將相關情況納入監事會工作報告。高級管理層負責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機制,制定重大事項的聲譽風險應對預案和處置方案,安排并推進聲譽事件應對處置。
銀行保險分支機構領導班子應及時全面掌握本機構聲譽風險管理狀況,結合本機構、本地區實際和上級單位要求確定本機構聲譽風險管理策略和總體目標,指導監督聲譽風險管理部門完善聲譽風險管理制度機制,制定重大事項聲譽風險應對預案和處置方案,推進聲譽事件應對處置。
對于引發輿論高度關注、造成機構和行業重大損失、市場大幅波動、引發轄區甚至全國系統性風險或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聲譽事件,銀行保險法人機構董事會或銀行保險分支機構領導班子應聽取專門報告,并在下一年聽取聲譽風險管理的專項報告。
第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設立或指定部門作為本機構聲譽風險管理部門,并配備相應管理資源。聲譽風險管理部門負責牽頭落實領導班子的工作部署,指導協調其他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和子公司貫徹聲譽風險管理制度要求,協調組織開展聲譽風險的監測報告、排查評估、應對處置等工作,制定并實施員工教育和培訓計劃。
其他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執行聲譽風險防范和聲譽事件處置中與本部門(機構)有關的各項決策,同時應設置專職或兼職的聲譽風險管理崗位,加強與聲譽風險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根據職責分工和工作安排做好各項聲譽風險日常管理和聲譽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銀行保險機構應指導分支機構和子公司參照本機構聲譽風險管理基本原則,建立與自身情況及外部環境相適應的聲譽風險治理架構、制度和流程,落實本機構聲譽風險管理有關要求,做好自身聲譽風險的監測、防范和處置工作。
第三章 全流程管理
第九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聲譽風險事前評估機制,在進行重大戰略調整、參與重大項目、實施重大金融創新及展業、重大營銷活動及媒體推廣、披露重要信息、涉及重大法律訴訟或行政處罰、面臨群體性事件、遇到行業規則或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等容易產生聲譽風險的情形時,應充分進行聲譽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制定應對預案。
第十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7*24小時聲譽風險監測機制,充分考慮與信用風險、保險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國別風險、利率風險、戰略風險、信息科技風險以及其他風險的關聯性,及時準確發現和識別聲譽風險。
第十一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聲譽事件內部報告響應機制,明確報告要求、路徑和時限。對涉及本機構的聲譽事件,應向廣西銀保監局及屬地監管分局報送輿情報告。涉及本機構的重大聲譽事件需在2小時內、一般聲譽事件需在24小時內向屬地監管部門報告,同時雙線報告廣西銀保監局辦公室和對口監管處室。結合事件輕重緩急程度,靈活采取公文系統、電話、郵件、微信、短信等形式報告并電話確認。報告內容應本著效率優先,簡明扼要的原則,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況、初步核實情況、輿情態勢判斷、已采取的應對措施、下一步打算等。
對符合《廣西轄區銀行業保險業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試行)》相關標準的,還應按相應程序同步報送。首報后,出現新情況、新變化、新進展或者需要補充內容的,一般應在24小時內續報,最遲不超過72小時。各銀行保險法人機構應根據監管要求增加報告頻次。
第十二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聲譽事件分級機制,結合本機構實際,對聲譽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傳播速度、影響范圍和發展趨勢等進行研判評估,科學分類,動態調整,分級應對。
第十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加強聲譽風險應對處置,按照聲譽事件的不同級別,靈活采取相應措施,可包括:
(一)核查引發聲譽事件的基本事實、主客觀原因,分析機構的責任范圍;
(二)檢視其他經營區域及業務、宣傳策略等與聲譽事件的關聯性,防止聲譽事件升級或出現次生風險;
(三)對可能的補救措施進行評估,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合理的補救措施控制利益相關方損失程度和范圍;
(四)積極主動統一準備新聞口徑,通過新聞發布、媒體通氣、聲明、公告等適當形式,適時披露相關信息,澄清事實情況,回應社會關切;
(五)對引發聲譽事件的產品設計缺陷、服務質量弊病、違法違規經營等問題進行整改,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追責,并視情公開,展現真誠擔當的社會形象;
(六)及時開展聲譽恢復工作,加大正面宣傳,介紹針對聲譽事件的改進措施以及其他改善經營服務水平的舉措,綜合施策消除或降低聲譽事件的負面影響;
(七)對惡意損害本機構聲譽的行為,依法采取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八)聲譽事件處置中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四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強化考核問責,將聲譽事件的防范處置情況納入考核范圍,對引發聲譽事件或預防及處置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和聲譽風險管理部門、其他職能部門、分支機構等應依法依規進行問責追責。
第十五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開展全流程評估工作,對相關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對整個聲譽事件進行復盤總結,及時查缺補漏,進一步完善制度、規范流程,避免同類聲譽事件再次發生。在聲譽事件平息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應對處置及后評估報告報送屬地監管部門。
第四章 常態化建設
第十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定期開展聲譽風險隱患排查。根據發現的問題認真梳理內部管理、產品設計、業務流程、外部關系、消保投訴等方面存在的聲譽風險觸發因素,持續完善聲譽風險應對預案和相關內部制度。同時結合重要時點、重要事件、重大變化等開展特定領域、特定范圍聲譽風險隱患排查,補齊聲譽風險管理短板。各銀行保險機構每季度末要對本單位下季度聲譽風險隱患進行全面排查梳理,研判可能出現的聲譽風險點,明確工作重點和應對措施,并形成《風險排查研判報告》于每季度末月10日內報送屬地監管部門。
第十七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每年制定聲譽風險情景模擬和應急演練計劃,分層級組織開展模擬演練。要以防控風險、有效處置、修復形象為最終標準,對每次演練設定不同場景和觸發事件,制定專門工作方案,全面檢視本單位應對聲譽風險事件特別是極端事件的反應能力和適當程度,并將聲譽風險情景納入本機構壓力測試體系,在開展各類壓力測試過程中充分考慮聲譽風險影響。每年聲譽風險情景模擬和應急演練應在當年9月底前完成。
第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與投訴、舉報、調解、訴訟等聯動的聲譽風險防范機制,建立與主流媒體的溝通聯系機制,充分研判負面輿情事件社會輿論關切,及時、妥善回應和解決有關合理訴求,防止處理不當引發聲譽風險。
第十九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主動接受社會輿論監督,根據自身實際和上級單位要求建立統一管理的采訪接待和信息發布機制,及時準確公開信息,避免誤讀誤解引發聲譽風險。
第二十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做好聲譽資本積累,加強品牌建設,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經營,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二十一條 銀行保險法人機構應將聲譽風險管理納入內部審計范疇,定期審查和評價聲譽風險管理的規范性和有效性,銀行保險分支機構根據上級單位要求和本機構實際開展,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架構、策略、制度和程序能否確保有效識別、監測和防范聲譽風險;
(二)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三)風險排查、教育培訓、情景模擬和應急演練是否開展到位。
第二十二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以員工行為管理為抓手,加強聲譽風險管理,切實做好聲譽風險意識培植,銀行保險機構工作人員以機構名義或工作身份開通網絡自媒體賬號需經本機構授權并向本機構報備,銀行保險機構及工作人員管理運營的網絡自媒體賬號不得編造或轉發各類謠言和虛假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內部工作信息,不得發布或轉發損害行業及監管聲譽的言論。
第二十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加強同業溝通聯系和協同合作,相互吸收借鑒經驗教訓,不惡意詆毀,不借機炒作,積極主動、合理合法推動凈化轄內金融輿論環境,維護行業整體聲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廣西銀保監局及各銀保監分局將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納入日常監管體系,機構監管處(科)承擔轄區銀行業保險業聲譽風險管理的日常監管責任,辦公室承擔歸口和協調責任。
第二十五條 廣西銀保監局及各銀保監分局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對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進行持續監管,每年度辦公室牽頭對轄區銀行保險機構開展聲譽風險管理工作評價并進行通報。同時,強化評價結果運用,評價結果與各銀行保險機構監管評級掛鉤,并將聲譽風險管理狀況作為市場準入的考慮因素,對當年評定為聲譽風險管理工作不合格的機構,機構監管處(科)應牽頭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風險提示、監管意見通報、監管約談、現場檢查等措施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條 廣西銀保監局及各銀保監分局發現銀行保險機構存在以下聲譽風險問題,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一)聲譽風險管理制度缺失或極度不完善,忽視聲譽風險管理;
(二)未落實各項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聲譽風險管理機制運行不暢;
(三)聲譽事件造成機構和行業重大損失、市場大幅波動;
(四)聲譽事件引發轄區系統性風險、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穩定或造成其他重大后果。
對于上述情形,除采取風險提示、監督管理談話、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機構紀律處分等監管措施外,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廣西銀行業協會、廣西保險行業協會等行業社團組織應通過行業自律、維權、協調及宣傳等方式,指導會員單位提高聲譽風險管理水平,妥善應對處置行業性聲譽事件,維護行業良好聲譽。可充分運用自身專家資源,積極組織業內專家學者,針對全國及廣西轄區的行業重點領域、熱點問題和社會關切,通過接受采訪、發表文章等形式主動發聲解讀,答疑釋惑,為行業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制定適應本機構(系統)的聲譽風險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廣西轄內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廣西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轄內農合機構聲譽風險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廣西銀保監局負責解釋修訂,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廣西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評價規則
2.聲譽風險管理評價表
附件1
廣西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評價規則
為進一步推動廣西銀行保險機構落實聲譽風險管理主體責任,提升聲譽風險管理能力,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根據中國銀保監會《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廣西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工作情況,制定本規則。
一、評價對象
評價對象為《廣西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實施細則》中涉及的中資銀行保險機構。外資銀行不參評,但需按季度提交聲譽風險隱患排查研判報告。
二、評價框架
聲譽風險管理評價體系由四個部分組成,總分120分(含加分項20分),其中制度制定10分、治理架構30分、全流程管理40分、常態化建設40分,考評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評價公式為:總分=各項基礎分—各項減分+各項加分。總分高于90分(含)為優秀;總分高于80分(含)為合格;總分低于80分(不含)為不合格。
三、評價內容
(一)制度制定(10分)
聲譽風險管理工作辦法或實施細則未制定或不完善的,視情況減1—10分。
(二)治理架構(30分)
1.國有、國有控股的銀行保險機構,未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未充分發揮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未把黨的領導融入聲譽風險管理各個環節的;已建立黨組織的民營資本或社會資本占主體的銀行保險機構,未積極發揮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未把黨的領導與聲譽風險管理緊密結合起來,未引領本機構聲譽風險管理各項工作堅守底線、把穩方向、服務大局,實現目標同向、互促共進的,視情況減1—5分。
2.銀行保險機構未強化公司治理在聲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未明確機構領導班子(銀行保險法人機構應包括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聲譽風險管理部門、其他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的職責分工,未構建組織健全、職責清晰的聲譽風險治理架構和相互銜接、有效聯動的運行機制的,視情況減1—5分。
3.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視情況減1—6分。
a.銀行保險法人機構方面:
董事會未確定聲譽風險管理策略和總體目標、掌握聲譽風險狀況、監督高級管理層開展聲譽風險管理,視情況減1—2分。
監事會未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聲譽風險管理方面的履職盡責情況,未將相關情況納入監事會工作報告,視情況減1—2分。
高級管理層未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制度,未完善工作機制,未制定重大事項的聲譽風險應對預案和處置方案,安排推進聲譽事件應對處置不力,視情況減1—2分。
b.銀行保險分支機構方面:
領導班子未及時全面掌握本機構聲譽風險管理狀況,未結合本機構、本地區實際和上級單位要求確定本機構聲譽風險管理策略和總體目標,視情況減1—2分。
未指導監督聲譽風險管理部門完善聲譽風險管理制度機制,視情況減1—2分。
未制定重大事項聲譽風險應對預案和處置方案推進聲譽事件應對處置的,視情況減1—2分。
4.銀行保險機構對于引發輿論高度關注、造成機構和行業重大損失、市場大幅波動、引發系統性風險或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聲譽事件,銀行保險法人機構董事會和銀行保險分支機構高級管理層未聽取專門報告,未在下一年聽取聲譽風險管理的專項報告,視情況減1—9分。
5.銀行保險機構未設立或指定部門作為本機構聲譽風險管理部門,未配備相應管理資源,未協調組織開展聲譽風險的監測報告、排查評估、應對處置等工作,未制定并實施員工教育和培訓計劃的,視情況減1—5分。
(三)全流程管理(40分)
1.聲譽風險事前評估機制不健全,或聲譽風險事前評估不到位,未按要求制定應對預案的,視情況減1—4分。
2.聲譽風險監測機制不健全,未建立聲譽事件監測臺賬的,視情況減1—4分。
3.聲譽事件內部報告響應機制不健全,涉及本機構的重大聲譽事件未在2小時內報送、一般聲譽事件未在24小時內報送的,或報告質量較差的,每次減4分,出現3次直接評定為不合格單位。
銀行保險機構應根據廣西銀保監局或各銀保監分局要求,在3個工作日內報送聲譽事件應對處置及后評估報告,并根據處置進展情況報送后續報告,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或報告質量較差的,視情況減1—4分。
4.聲譽事件分級機制不健全,未結合本機構實際情況,對聲譽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傳播速度、影響范圍和發展趨勢等進行研判評估,科學分類、動態調整、分級應對的,視情況減1—4分。
5.聲譽風險應對處置機制不健全,涉及本機構的重大聲譽事件發生后12小時內未采取有效應對措施的,視情況減1—4分。
6.對涉及本機構的聲譽事件應對處置不力,引發主流媒體報道,成為主流網絡的熱點話題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嚴重損害銀行業保險業聲譽的,每次減1—4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不合格單位。
a.聲譽事件處置不力,引發行業風險,相關情況經內部文件或刊物登載,被省部級以上領導批示。
b.因聲譽事件引發擠兌。
c.出現50人次以上群體上訪,發生肢體沖突,引發市民圍觀、打砸,擾亂正常營業秩序。
d.機構高管及工作人員編造、發布各類謠言或虛假信息,擅自發表內部工作信息等造成惡劣影響,有損銀行業保險業聲譽形象。
e.其他嚴重情形。
7.聲譽事件考核問責不到位,對引發聲譽事件或預防及處置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和聲譽風險管理部門、其他職能部門、分支機構等,未依法依規進行問責追責的,視情況減1—4分。
8.全流程評估不到位,未對相關問題整改情況進行跟蹤評價,未對整個聲譽事件進行復盤總結,未及時查缺補漏、完善制度、規范流程的,視情況減1—4分。
(四)常態化建設(40分)
1.建立常態化季度聲譽風險隱患排查研判機制,未按要求完成或未及時向屬地監管部門報送風險排查研判報告的,每次減3分。
2.每年至少組織1次聲譽風險管理培訓,內容需包含聲譽風險情景模擬和應急演練,未按要求開展的,減3分。
3.未建立與投訴、舉報、調解、訴訟等聯動的聲譽風險防范機制,未及時回應和解決有關合理訴求,處理不當引發聲譽風險的,視情況減1—3分。
4.未主動接受社會輿論監督,未建立統一管理的采訪接待和信息發布機制,未及時準確公開信息,被誤讀誤解引發聲譽風險的,視情況減1—3分。
5.未將聲譽風險管理納入內部審計范疇,未定期審查和評價聲譽風險管理的規范性和有效性的,視情況減1—3分。
6.銀行保險機構及工作人員編造或轉發各類謠言和虛假信息,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內部工作信息,發布或轉發損害行業及監管聲譽的言論的,視情況減1—5分。
7.根據廣西銀保監局及各銀保監分局部署或本機構工作安排及需要,組織業內專家學者通過接受采訪、發表文章等形式進行正面引導的,視內容和效果每次加1—4分,累計最高加10分。
8.積極做好聲譽資本積累,在加強品牌建設,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經營,提供優質高效服務4方面有工作舉措的,視內容和效果每方面加1—2.5分,累計最高加10分。
四、評價流程
(一)季度報告
1.各銀行保險機構應于每季度末月(3月、6月、9月、12月)10日內,將下季度聲譽風險隱患排查研判報告、季度聲譽風險隱患排查研判情況表通過金融專網發送至廣西銀保監局辦公室郵箱(gxyjjbgs@gxcbirc.gov.cn)、相關對口監管處室郵箱或各銀保監分局辦公室郵箱(其中,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廣西區分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南寧分行、郵政儲蓄銀行廣西區分行、北部灣銀行、各外資銀行南寧分行,保險法人機構、各保險公司廣西分公司,南寧市(縣)各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村鎮銀行將報告報送至廣西銀保監局辦公室郵箱和相關對口監管處室郵箱;其它法人銀行機構報送至屬地監管分局辦公室郵箱)。
2.各機構監管處、各分局負責匯總本條線、本轄區機構聲譽風險隱患排查研判報告,并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報送至廣西銀保監局辦公室。
(二)年度評價
1.各銀行保險機構于次年1月8日前以電子郵件(Word版本及加蓋單位公章掃描件)方式,向廣西銀保監局相關對口監管處室或屬地監管分局報送上年度聲譽風險管理工作總結報告和自評表(報送路徑同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機構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建設運行情況、聲譽風險總體狀況分析判斷、聲譽風險治理架構情況、評價規則中其他各評分項目對應工作開展具體情況、本機構開展的其他聲譽風險管理工作和優秀做法等。自評表(詳見附件2)應逐項對本機構涉及聲譽風險評價指標進行自我評分,并按照項目逐項附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較多可刻錄光盤報送)。
2.各銀保監分局、各機構監管處室應于次年1月30日前向廣西銀保監局辦公室提交被監管機構上年度《聲譽風險管理評價表》(詳見附件2)。
3.廣西銀保監局辦公室依據各分局、各機構監管處室提交的《聲譽風險管理評價表》核定評分依據,擬定各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評價等級,征求各分局、各監管處室意見后,將擬定結果報局務會議審定。
4.廣西銀保監局辦公室依據年度評價結果,對廣西銀行業保險業聲譽風險管理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五、監管措施
廣西銀保監局及各銀保監分局將轄內銀行保險機構的聲譽風險監管納入持續監管框架,通過日常監管和年度評價實施對各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并視情況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一)日常監管
1.聲譽事件監測與報告不及時。對各銀行保險機構聲譽事件遲報、漏報現象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其中:遲報、漏報1次予以風險提示;遲報、漏報2次予以通報;遲報、漏報3次及以上,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風險提示、通報、監管約談、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機構紀律處分等監管措施。
2.聲譽事件應對處置不力。對各銀行保險機構聲譽事件應對處置不力引發聲譽風險事件的,視情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通報、風險提示、監督管理談話、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機構紀律處分等監管措施,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二)年度監管
各機構監管處(科)應在年度監管意見中對監管機構上年度聲譽風險管理工作情況予以評價,并提出具體監管意見,評價結果與各銀行保險機構監管評級掛鉤。對當年評定為聲譽風險管理工作不合格的機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監督管理談話、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機構紀律處分等監管措施,并將其聲譽風險管理狀況作為監管評級及市場準入的考慮因素。
附件2
注:1.如第9、12項存在不合格情形,請在該項加減分情況中注明。
2.第21、22項加分項,需單獨附報告說明理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年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保險公司縣域機構統計制度
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健全人身保險產品定價機制的通知
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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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保險經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