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銀保監規〔2022〕2號
駐莞各人身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東莞市保險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規范保險銷售行為,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17〕54號)有關規定,結合東莞轄區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除電話銷售業務和互聯網保險業務外,東莞轄內的人身保險機構通過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向自然人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個人人身保險產品,應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同步錄音錄像的方式予以記錄。互聯網保險業務涉及線上線下融合開展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業務的,其線下經營活動適用本通知。符合《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17〕54號)第六條和《東莞銀保監分局關于規范人身險銷售人員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東銀保監規〔2021〕1號)第四條規定情形的,不適用本通知。
二、主要內容
人身保險機構通過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銷售本通知規定的人身保險產品時,實施銷售過程同步錄音錄像,錄制內容至少包含以下銷售過程關鍵環節:
(一)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明;
(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投保提示書、投保單、產品條款和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
(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告知投保人所購買的產品為保險產品,以及承保保險機構名稱、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繳費方式、繳費金額、繳費期間、保險期間和猶豫期后退保損失風險等,投保人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說明告知內容作出明確肯定答復;
(四)投保人確認知悉如實告知義務以及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五)投保人簽署投保提示書、投保單或展示本人簽署的投保提示書、投保單等相關文件;
(六)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應說明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出示產品說明書、詢問投保單風險提示語是否為投保人本人親筆抄錄等;銷售健康保險產品,銷售人員應說明保險合同觀察期的起算時間及對投保人權益的影響、合同指定醫療機構、續保條件和醫療費用補償原則等;銷售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產品,錄制內容應包括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法定監護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并認可合同內容,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法定監護人)為同一人的情形除外。
三、實施要求
(一)各機構要高度重視。要盡快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業務系統功能,妥善保存、管理視聽資料,做好質檢及問題件整改工作,強化宣導和培訓,確保試行工作順利實施。
(二)各機構要保障視聽資料質量。視聽資料應真實、完整、連續,能清晰辨識人員面部特征、交談內容以及相關證件、文件和簽名,錄制后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剪輯,并在視頻中明確顯示錄制當時的時間,時間應精確到分。當銷售人員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在同一地點時,各機構可以在認證投保人、被保險人身份后進行遠程錄音錄像。遠程錄音錄像應確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銷售人員同屏。
(三)各機構應嚴格遵守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對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內容、電子數據嚴格保密,不得對外泄露和擅自復制,嚴禁將資料用作其他商業用途。
(四)各人身保險機構應制定視聽資料管理辦法,明確管理責任,規范調閱程序。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非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在錄制完成后將錄制的視聽資料和其他業務檔案一并反饋至承保保險機構,視聽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各保險機構應將視聽資料至少保留十年,發生糾紛的應至少保存至糾紛結束后二年。
(五)各人身保險機構要加強質檢工作。要建立保險銷售錄音錄像資料質檢制度,配備與銷售人員崗位分離的質檢人員,每月質檢抽樣比例不得低于當月承保的應錄音錄像保單件數的30%,質檢應在猶豫期內完成,對于質檢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跟進處理。保險中介機構應配合保險公司完成質檢和問題件整改。
(六)各人身保險機構應為適用本通知的保險產品制定統一的銷售用語并提供保險中介機構一體適用。各保險中介機構在代理銷售保險產品時,應使用承保保險機構統一制定的銷售用語。
(七)東莞市保險行業協會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牽頭制定錄制內容的基本用語示例,結合實際為會員單位提供支持。
(八)未按本通知要求開展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我分局將依法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九)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專此通知。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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