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銀保監規〔2022〕3號
各銀保監分局、各人身保險省級分公司:
現將《寧夏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非現場監管評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寧夏銀保監局
2022年9月28日
寧夏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非現場監管評價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寧夏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風險監管,完善寧夏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同質同類比較和差異化監管,合理分配監管資源,促進寧夏人身保險市場可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暫行辦法》等相關保險法律法規和中國銀保監會非現場監管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寧夏銀保監局對轄區各人身保險省級分公司進行非現場監管評價。轄區各銀保監分局可參照本辦法對轄區人身保險各級分支機構進行非現場監管評價。
第三條開展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非現場監管評價,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風險導向原則。重點關注業務經營、內部控制、合規管理等三個方面的風險情況,并按照風險情況針對性開展機構監管工作。
(二)上下聯動原則。評價結果是分析寧夏轄區人身保險市場的重要依據,監管部門應加強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充分整合監管力量,共同推動寧夏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非現場監管評價工作有序高效的開展。
(三)綜合評價原則。評價采取定量計算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式,兼顧客觀性、全面性和靈活性,非現場監測指標包括數據指標和統計指標,結合日常監管信息,進一步增強風險識別和評價的科學性。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各級監管部門應當履行各自職責,協調配合,確保非現場監管工作有序進行。
第五條寧夏銀保監局負責對寧夏轄區人身保險省級分公司的業務經營風險、內部控制風險和合規管理風險開展評價,對相關指標得分進行審核、調整,針對風險情況采取非現場監管措施。
第六條轄區各銀保監分局可以參照本辦法對轄區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業務經營風險、內部控制風險和合規管理風險開展評價,對相關指標得分進行審核、調整,針對風險情況采取非現場監管措施,監督執行寧夏銀保監局對保險機構下達的非現場監管措施。
第七條寧夏人身保險省級分公司負責定期填報非現場監管指標信息,確保指標信息真實、完整、準確,指導督促轄區分支機構按照各銀保監分局要求提供非現場監管指標信息。
第三章評價辦法
第八條各級監管部門依據以下信息對轄內各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進行非現場監管評價:
(一)數據指標。主要來源于各類保險監管信息系統采集的報表和報告、非現場監測填報數據,并通過EAST系統人身保險非現場監管標準化數據進行核對、校驗;
(二)統計指標。主要來源于日常監管中所獲取的信息、其他有關部門反饋信息、保險機構報告事項等。
第九條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非現場監測指標包括業務經營風險指標、內部控制風險指標、合規管理風險指標,共計25個監測指標,具體監測指標及評分規則見附件1:《寧夏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非現場監測指標和評分規則》。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非現場監測指標和評分規則應按照中國銀保監會統一部署和工作指導不斷調整完善。
非現場監測指標包括:
(一)業務經營風險指標,包括業務管理類、財務管理類、人員管理類等指標;
(二)內部控制風險指標,包括風險識別管理類、風險監測管理類、風險處置管理類等指標;
(三)合規管理風險指標,包括高級管理人員管理類、機構管理類、案件風險管理類、聲譽風險管理類、數據真實性管理類等指標。
第十條監管部門按照以下方法確定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非現場監測得分:
(一)計算監測指標值;
(二)計算各項非現場監測指標的得分;
(三)結合日常監管信息,審核各項監測指標得分,必要時適當調整監測指標得分;
(四)加總各項監測指標得分作為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非現場監測得分,數據指標為正分值,滿分100分,統計指標為負分值,滿分100分。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監管部門可以參考日常監管掌握的信息,對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非現場監測指標得分進行適當調整:
(一)分支機構業務經營、合規、內控風險狀況出現重大變化,但監測指標值尚未及時反映的;
(二)分支機構成立時間不足3年,導致業務經營風險、合規風險或內控風險指標異常的;
(三)分支機構在評價年度內接受現場檢查的次數明顯高于或低于其他分支機構,導致合規風險指標顯著偏低或偏高的;
(四)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者重大賠付案件導致業務經營風險指標出現異常的;
(五)業務結構特殊導致業務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指標出現異常的;
(六)其他有必要進行調整的情況。
第十二條各級監管部門對非現場監管整體評價得分較低、風險監測指標異常、存在突出風險問題的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可通過監管走訪、致函問詢等方式詳細了解風險情況。
第十三條各級監管部門根據非現場監測得分及日常監管信息,對轄內各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進行風險分析,綜合形成非現場監管評價報告,經寧夏銀保監局人身險處處務會審核后,由分管領導審定。非現場監管評價報告內容包括且不限于:
(一)保險公司基本情況、評價期業務發展情況及重大事項;
(二)非現場監管評價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評分結果,主要風險及其變化趨勢;
(三)擬采取監管措施的意見建議;
(四)非現場監管人員認為應當提示或討論的問題和事項;
(五)針對上次非現場監管評價發現的問題和風險,公司貫徹落實監管要求、實施整改和處置風險的情況。
第十四條各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于每季度結束15日內向監管部門報送非現場監管評價信息,具體報送指標見附件2:《寧夏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非現場監測指標信息報送表》。
第十五條各級監管部門每季度對各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展非現場監管評價,根據風險情況對重點機構采取適當方式反饋評價結果。開展非現場監管評價的銀保監分局,應向寧夏銀保監局報告非現場監管評價結果、擬采取的監管措施等信息。
第四章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六條各級監管部門應當將各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非現場監管評價結果作為監管部門配置監管資源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各級監管部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針對風險監測和非現場監管評價發現的問題和風險,及時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并在市場準入、現場檢查立項、監管通報等環節加強對評價結果的運用。
第十八條對整體評價得分較低、個別風險指標異常、存在突出風險問題的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監管部門可以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下發風險提示;
(二)監管談話;
(三)責令限期改正;
(四)向現場檢查部門提出立項建議;
(五)向總公司通報分支機構風險狀況;
(六)監管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為防止對非現場監管評價結果的誤用和濫用,從事非現場監管的工作人員對非現場監管信息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分管領導同意,不得擅自對外披露。非現場監管信息主要包括:
(一)人身保險公司根據非現場監管要求報送的數據和信息資料;
(二)開展非現場監管所使用的各類監管工作信息;
(三)開展非現場監管形成的風險監測指標數值、監管評價結果和相關報告等;
(四)其他不宜對外披露的信息。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寧夏銀保監局負責解釋。
附件:1.寧夏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非現場監測指標和評分規則
2.寧夏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非現場監測指標信息報送表
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監管指引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保險資金投資黃金業務試點的通知
金融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關于深化改革加強監管促進新能源車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
銀行保險機構數據安全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
北京地區農業保險經營管理綜合考評辦法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未上市企業股權
山東金融監管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聯動工作指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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