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銀保監規〔2022〕1號
農發行廊坊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廊坊分行、中行燕郊分行、各股份制銀行廊坊分行、郵儲銀行廊坊市分行、河北省聯社廊坊審計中心、各城商行廊坊分行、廊坊銀行、新奧財務公司、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各保險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廊坊市銀行業協會、廊坊市保險行業協會:
力爭實現2030年前碳達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標是黨中央經過深思熟慮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事關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經濟社會系統性變革。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的重大決策部署,全面落實河北銀保監局的有關工作要求,加快推進全市銀行業保險業綠色金融發展,助力“雙碳”目標實現。依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廊坊銀行保險機構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強化政策引導和激勵約束,聚焦綠色發展機遇與挑戰,發揮金融杠桿作用,引導銀行保險機構資源圍繞“雙碳”目標有序聚集流動,支持低碳經濟和循環經濟發展,促進全市經濟轉型升級和生態環境持續改善,破解環境、資源、生態瓶頸,推動區域生態文明建設與經濟建設和諧共生,為全市如期實現“雙碳”目標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綠色發展提供高質量的金融服務。
(二)基本原則
1.以擔當盡責為要求。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是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有效推進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必然選擇。各銀行保險機構要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充分認識實現“雙碳”目標的深刻內涵和重大意義。堅持立足主業定位,布局綠色戰略,優化金融資源,謀劃長遠發展,真正做到科學精準施策,高效務實行動,以綠色金融的穩健發展體現擔當和責任。
2.以綠色金融為導向。堅持系統觀念,穩妥處理好發展和減排、整體和局部、短期和中長期的關系,加快發展綠色金融。各銀行保險機構要牢牢把握低碳經濟、循環經濟、綠色經濟帶來的商業機遇,利用貼近供需市場、信息資源富集的獨特優勢,深入挖掘潛在客戶與項目,科學搭建綠色金融場景,積極探索行為合規、經營可行、商業可持續的經營模式,促進綠色金融業務內生化,實現商業價值和環境價值的互促雙贏。
3.以創新變革為動力。綠色金融發展方興未艾,相關技術路徑和業務模式相繼涌現。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充分發揮在社會經濟資源配置中的功能,以完善機制、優化流程、暢通渠道、科技賦能、創新產品、加強內控、互利合作等措施為工作抓手,強化更新迭代,突出業務特色,通過持續的創新和不斷的變革豐富綠色金融工具箱和產品庫,增強綠色金融發展的內驅力和推動力。
4.以防控風險為底線。堅持底線思維,強化風險管控,逐步將“碳表現”“碳定價”納入授信管理流程,有效防范綠色金融違約風險,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堅持統籌協調,平衡好減污降碳與防范金融風險的關系,把握好支持“低碳”經濟發展和壓降“高碳”項目融資的力度與節奏,避免“一窩蜂”式的盲目大干快上和“一刀切”式的抽貸、停貸、斷貸,區分輕重緩急,做到“一戶一策”,確保新舊動能無縫銜接,促進綠色金融行穩致遠。
(三)主要目標
到“十四五”末,全市主要銀行保險機構基本建成與“雙碳”目標相匹配的治理結構、組織結構、內控制度、業務體系,綠色金融的服務能力和水平顯著提升。力爭2021-2025年,全市綠色信貸年均增速高于同期全部貸款平均增速,綠色信貸在全部貸款中的比重逐年提升。綠色債券、綠色信托、綠色租賃等業務穩健發展。綠色保險在支持“雙碳”目標實現有關領域的保險保障功能不斷提升,保險機構為環境治理項目和節能降碳項目提供的保險保障金額持續增長。
二、重點任務
(一)健全體制機制,夯實綠色金融發展基礎
各銀行保險機構應將綠色金融理念納入機構發展規劃之中,將低碳要求嵌入授信審批、風險防控、產品創新、內部審計、考核評價、業務培訓等制度與流程。鼓勵銀行保險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設立綠色金融專營部門、特色分支機構、在相關部門附加綠色金融職能等方式實現綠色金融專營制。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綠色審批通道機制,優先受理、審批綠色項目,提高綠色項目審批效率。同時應在爭取專項額度、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實施減費讓利等方面向綠色項目傾斜,降低綠色項目融資成本。銀行保險機構要根據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監管要求等規定,建立并不斷完善與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有關的運營政策。
(二)嚴控“高碳”行業投放,約束高排放項目擴張
嚴格落實“有扶有控”的差別化授信政策,有效控制“兩高一剩”及環境敏感行業金融授信額度,推進實施余額總量管控。提高重點行業客戶環境保護及碳排放準入標準,強化客戶“碳表現”要素審查,將環境保護及碳排放情況列為準入審批中的重點必審事項。優先支持節能減排水平全國領先、完成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轉型升級、減量置換等重點項目。嚴禁介入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和淘汰落后工藝項目,不得為不符合國家及地方區域總體規劃、產業政策或不滿足環保、能耗、質量、技術、安全等標準的項目提供新增資金支持,已投資金要逐步壓縮退出。
(三)優化項目篩選,加大綠色客戶支持力度
支持綠色低碳產業發展,鼓勵銀行保險機構為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高端裝備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綠色運輸、被動式超低能耗建筑等新興產業提供有力金融服務。支持清潔能源發展,擴大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氫能等新能源產業資金投放。支持企業開展提質增效、達標進檔、節能改造,積極為低碳技術創新及應用、工業流程再造優化等項目創造便利的金融環境。支持產業布局優化調整,綜合運用多種形式為企業并購重組、搬遷改造、“走出去”項目融資融智。發展碳匯金融,支持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修復,推進環境綜合治理和資源綜合利用,繼續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實現減污降碳協同效應。支持京津冀生態環境支撐區,打造綠色金融高地,發揮示范引領效應。
(四)鼓勵改革創新,激發綠色金融活力
鼓勵銀行保險機構依托總行(總公司)、省行(省公司)優勢,學習借鑒先進省市的經驗做法,創新研發適合廊坊市情的綠色金融產品和模式。銀行機構要進一步創新綠色信貸擔保方式,穩步開展知識產權、應收賬款、收費權益質押信貸業務,探索開展排污權、碳排放權質押信貸業務。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加強碳排放權交易研究,研發推廣相關金融產品。支持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聯合授信、轉貸款、共同保險、銀保合作等方式加大綠色金融供給,提高綠色金融覆蓋面。支持綠色信托、綠色租賃、綠色保險為綠色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支持綠色消費信貸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綠色家電等低碳消費品提供資金支持。
(五)推進綠色保險,提高綠色經濟風險保障功能
支持保險公司持續拓展綠色保險的產品和服務邊界,大力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綠色建筑質量保險、綠色產業產品質量責任保險,積極探索森林草原碳匯保險、生態農業收益權抵押貸款保險、重點行業節能減碳保險等新型綠色保險,為綠色產業和綠色經濟保駕護航。鼓勵保險公司開辦極端天氣災難保險業務,提高社會主體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風險管理機制,做好綠色保險承保前風險分析評估,承保后風險管理,出險后按照合同及時履行賠付責任。
(六)強化識別預警處置,有效防控經營風險
全面摸排存量高碳企業(項目)運營、資金、授信情況和風險狀況,建立跟蹤監測機制,實施動態分類管理,加強風險識別管控。積極穩妥做好有關風險化解處置,不搞“一刀切”,避免處置不當激發風險。加強新增綠色項目選擇甄別,防止部分企業通過“洗綠”行為包裝掩蓋“高碳”實質,搶搭綠色金融政策便車。鼓勵銀行保險機構針對綠色金融業務中可能面臨的風險情景開展壓力測試,對不同壓力情景下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政策風險、流動性風險、國別風險等金融風險進行量化分析,并據此制定風險應對處置預案。
(七)實施自身低碳改造,樹立綠色發展標桿
各銀行保險機構應將綠色發展理念內化為全員行動和全時行動,努力建設低碳節約型機構,引導員工培育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支持銀行保險機構按照綠色建筑標準新建或租賃辦公樓與營業網點,降低建造裝修中的能源消耗與碳排放,控制日常運營維護費用。支持銀行保險機構對既有建筑、營業網點開展節能改造升級,壓降建筑能耗。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在機房和后臺數據中心建設升級中推進綠色改造,有效降低信息系統耗電量。踐行綠色辦公理念,加強耗材管控,提倡采購使用環保產品。大力發展應用視頻會議系統和電子銀行,降低經營活動中的能源消耗。
(八)推行綠色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機制
鼓勵銀行保險機構依照法律法規以適當方式定期向社會公開披露本機構綠色金融戰略及政策取向、實施情況、環境效益、重大環境與社會風險影響項目授信情況等內容,自覺接受公眾、市場、利益相關方的監督。支持具備條件的銀行保險機構聘請外部獨立第三方機構對自身履行環境和社會責任相關工作開展評估或審計。法人城商行應當按年度在財務報告、社會責任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中或者以專題報告形式披露本機構綠色金融發展情況及環境信息。鼓勵其他銀行保險機構將綠色金融信息披露納入工作規劃。支持銀行保險機構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宣傳綠色金融政策,提升社會各界對綠色金融的關注度和認可度。
三、監管與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全市銀行業保險業“雙碳”工作的領導,成立廊坊銀保監分局“雙碳”工作領導小組,由主要負責人任領導小組組長,分管局領導任領導小組副組長,各功能監管科、機構監管科負責人為小組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統信科,負責有關工作牽頭和協調事宜。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強化主體責任,成立領導小組,明確部門職責,制定落實方案,壓實工作責任,統籌協調推進。各銀行保險機構應及時將有關工作進展報對口機構監管部門和牽頭監管部門。
(二)強化報送數據質量管理
各銀行保險機構應提高對數據質量管理和監管統計工作的重視程度,切實建立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監管數據質量承擔最終責任的機制和流程,明確單位內部報送、審核等關鍵環節機制并持續完善,配置充足的數據報送資源,落實相應激勵約束措施,確保綠色信貸及綠色保險業務開辦情況按時、完整、準確上報。
(三)做好綠色金融人才建設工作
各銀行保險機構應著力引進培養綠色金融高精尖人才,拓寬人才引進渠道,深化與高等院校、專業機構和節能環保部門合作,加強綠色金融專題教育培訓,培養一批跨金融與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的綜合型人才,發揮綠色金融力量,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
(四)強化統計監測
持續完善綠色信貸監管統計報表體系,根據監管工作需要進一步擴大統計范圍,充實優化監測指標,合理調整報表頻度,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銀行業綠色信貸運行和風險情況。強化綠色信貸監管統計報表質量管理,把好報表報送與審核關口,嚴肅查處遲報、錯報、瞞報、漏報等數據質量問題。探索建立綠色保險監管統計體系,推進開展綠色保險監測分析。
(五)實施監管督導
健全綠色信貸實施情況自評價工作機制,推進評價結果反饋與運用。強化對銀行保險機構發展綠色金融、支持“雙碳”目標工作的督導和檢查,探索將綠色金融發展情況作為監管評級、高管履職評價、準入事項、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的重要參考依據。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條件下,為銀行保險機構設立綠色金融事業部或綠色分支機構、綠色保險新業務備案等工作提供便利。
(六)形成工作合力
暢通信息溝通機制,加強與人民銀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市場監管、稅務、發改、工信、環保等職能部門的溝通,推動信息共享,為銀行保險機構獲取綠色信息創造必要條件。加強與銀行保險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的協調,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在課題研究、信息共享、自律管理、宣傳教育等方面的作用和優勢,提升銀行業保險業的綠色金融研究水平、實踐能力、工作水準,營造發展綠色金融、建設生態文明的社會氛圍和行業氛圍。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22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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