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建立多層次的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機制,保障建筑施工企業及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有效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黑龍江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細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等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責險”),是指保險機構對投保的在建項目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并且為投保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
第三條 安責險工作應當堅持風險防控、費率合理、事故預防、理賠及時的原則,按照政策引導、政府監管、市場運作的方式實施。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投保安責險。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機構、保險經紀機構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承保與投保
第六條 承攬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以及承擔建設單位依法發包專業承包工程的企業(以下簡稱投保單位),是安責險的投保主體,與保險機構訂立安責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用,享有獲得賠償和接受事故預防服務的權利。
第七條 安責險的保費以項目為單位一次性繳納,在安全文明措施費中單獨列支,納入項目建設成本,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
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安責險應當由投保單位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相應部分的保險費用。
第八條 承保安責險的保險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資質和承保能力,具備提供安責險服務的基礎條件,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在我省注冊財產保險的總公司或省級分公司,商業信譽良好;
(二)具有與安責險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償付能力;
(三)具有與安責險業務覆蓋范圍相適應的服務能力;
(四)按照本實施細則要求,建立保險責任、責任限額、費率規則、事故預防、理賠流程統一的業務模式。
第九條 安責險實施工作可以引入具有管理運營經驗和能力的保險經紀機構,參與投保、事故預防、理賠、信息化建設等服務管理工作。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引入退出機制,優先選用信用良好、服務能力強的保險經紀機構參與安責險服務工作,每年對事故預防服務質量和效果進行評估并形成書面報告,向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保險監管機構上報年度評估報告,通過官方網站和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布年度評估結果,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十條 保險經紀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資質和能力,在我省注冊總公司或省級分公司,能夠承擔以下服務事項:
(一)提供專業風險評估,優選保險服務方案,協助投保服務;
(二)提供事故預防服務;
(三)提供接轉報案、遞交資料、未決跟蹤、協助預付、爭議談判等服務;
(四)參與安責險服務管理系統建設維護和數據資源分析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安責險在參考費率(詳見附件1)指導下,實行浮動費率(詳見附件2),推動投保單位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 保險責任明確為在保險單載明的在建項目的施工地址或區域范圍內,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的下列損失:
(一)從業人員人身傷亡賠償,含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醫療費用;
(二)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償;
(三)其他相關費用,包括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費用等。
第十三條 項目開工前,投保單位應當與保險機構簽訂安責險保險合同,支付合同約定的保險費。保險機構在收到全額保險費后應當出具相應保單。
第十四條 安責險期限為安責險合同簽訂之日至項目竣工驗收合格或施工合同規定的施工期限結束之日24時止,以先發生為準。
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故延長工期的,保險費用以雙方合同約定為準。
第三章 事故預防
第十五條 保險機構或接受其委托的保險經紀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AQ—2019)》,明確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內容、方式、程序、標準等,規范事故預防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保險機構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服務職責,不替代投保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十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不低于安責險保費20%的比例提取事故預防專項資金,專門用于開展事故預防服務。
事故預防費用由保險機構管理,其使用應當建立專門臺賬,做到統籌安排、專款專用、據實列支,不得挪用、擠占、轉存。
第十七條 事故預防服務專項資金可用于協助投保單位,開展以下事故預防工作:
(一)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材料,對建設、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及相關從業人員開展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文件、安全操作技能等宣傳教育培訓;
(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評價:對技術復雜的房屋建筑、軌道交通、大型橋梁、隧道等工程項目的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評價;
(三)事故隱患排查:建筑起重機械、腳手架、模板支撐、深基坑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消防防火、臨時用電等施工現場安全隱患的排查與防范;
(四)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制作安全生產標準化圖集、視頻和設施,組織安全生產標準化現場觀摩活動等;
(五)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和演練:建筑起重機械倒塌、模板坍塌、人員高處墜落、基坑坍塌、火災等應急預案編制和演練;
(六)安全生產科技推廣應用:數字工地、智能安全帽、智能安全手環、BIM 技術等有利于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科技推廣應用。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本條預防服務工作內容,在安責險合同中約定具體服務事項及頻次,保證事故預防服務的質量和效果。其中,每年至少為投保單位提供一次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事故預防工作。
第十八條 參與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事故預防工作的人員,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熟悉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熟練掌握機械設備、臨時用電、腳手架、高處作業等行業規范標準;
(二)具有注冊監理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或工程建設專業高級及以上職稱;
(三)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年限不低于5年。
第十九條 保險機構或接受其委托的保險經紀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時,對發現的隱患問題應當提出書面整改建議,明確整改措施。投保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予以配合,并對發現的事故隱患進行整改。
對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的,保險機構或接受其委托的保險經紀機構應當立即報告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保險機構可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險費率。
第二十條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事故預防服務檔案,記錄和保留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文檔資料,確保服務過程可追溯。文檔資料包括保險合同、服務方案、服務記錄、事故預防服務合同、服務費用臺賬、投訴處理記錄和年度評估報告等。
事故預防服務檔案由保險機構留存,至少保留5年,期間不得丟失、篡改、隱匿和銷毀。
第四章 理 賠
第二十一條 安責險中涉及人員死亡的最低賠償限額,不低于60萬元/人,并根據我省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化適時調整。未造成人員死亡事故的賠償額度按保險合同約定執行。
投保單位的從業人員依保險合同取得賠償保險金,不影響其依法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快速理賠機制,在事故發生后按照《黑龍江省建筑施工安責險賠付限額方案》(詳見附件3)進行賠付,理賠結束后應當針對事故經過及原因,向投保單位提出加強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及問題整改的意見建議。
投保單位應當及時將賠償保險金支付給受傷人員或者死亡人員的受益人(以下統稱受害人),或者請求保險機構直接向受害人賠付。投保單位怠于請求的,受害人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機構請求賠付。
第二十三條 賠付到位時限從提交索賠資料齊全之日起計算,按照單次事故結案金額大小規定如下:
(一)簡易賠案:小于等于2萬元,2個工作日內;
(二)常規賠案:2至5萬元(含5萬元),3個工作日內;5至50萬元(含50萬元),5個工作日內;50至100萬(含100萬元),7個工作日內;
(三)重大賠案:100萬以上的,10個工作日內。
第二十四條 對投保單位需要應急支付或墊付搶險救援費用的賠案,在保險責任明確的情況下,保險機構應自受理投保單位申請48小時內,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
較大及以上事故賠案,保險機構應自受理投保單位申請在72小時內,按可確定損失100%支付預付賠款。
投保單位收到預付賠款后,應當繼續配合收集整理完整的索賠單證,在雙方就最終賠償金額達成一致后,就差額部分進行結算。
第二十五條 安責險合同訂立雙方及受害人對賠償有爭議的,應當依法通過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安責險投保情況日常監督管理,對未按規定投保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全省建筑施工安責險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管理系統),供保險機構、保險經紀機構、投保單位、事故預防服務機構、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使用,全過程加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實施情況的動態監管。
第二十八條 保險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向各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情況;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一)違背費率標準,惡意競爭報價,以低于費率標準承攬業務的;
(二)簽訂保險合同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不按照實際工程造價承保,變相降費的;
(三)給予、承諾給予他人或者機構回扣費用等利益的;
(四)委托不符合要求的人員開展事故預防工作的;
(五)套取費用進行不正當競爭或用于公司其他險種業務的;
(六)拒絕或不配合檢查、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情況或資料,未按規定上報或上傳相關信息的;
(七)不履行事故預防服務義務,事故預防專項資金提取比例不足的;
(八)未按規定及時進行理賠的;
(九)其他違反本實施細則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保險經紀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向各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情況;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一)給予投保單位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二)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欺騙投保單位或投保告知不充分的;
(四)未按規定制作并出示客戶告知書的;
(五)其他違反本實施細則的情形。
第三十條 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一)未將安責險保費列入安全文明措施費單獨列支、未及時撥付保費的;
(二)對事故預防服務不予配合,對發現的隱患和問題拒不整改的;
(三)未足額投保的;
(四)將保費以各種形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未及時將賠償保險金支付給受害人或拒不支付的;
(五)其他違反本實施細則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項,按照《黑龍江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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