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銀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發布關于四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數據不真實問題的通報
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公司審慎監管的重要內容,償付能力數據不真實直接影響監管質效。近日,中國銀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發布《關于四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數據不真實問題的通報》,通報了2022年償付能力真實性檢查中發現浙商財險、安誠財險、人保壽險、友邦人壽等4家保險公司存在的償付能力數據不真實問題:
一、浙商財險償付能力數據問題
(一)未按規定計提最低資本。該公司2022年1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計算存款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最低資本時,基礎因子選擇錯誤,少計提最低資本807.6萬元,違反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9號:信用風險》第21條;某資管產品穿透后國債未計量利率風險,少計提利率風險最低資本3563.34元,違反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8號:市場風險最低資本》第11條。
(二)流動性風險指標計算不準確。該公司2022年1季度、2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測算流動性覆蓋率指標時,基本情景和壓力情景下的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預測均未包括股票類資產交易可能產生的現金流,違反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3號:流動性風險》第16條。
(三)償付能力報表填報不完整。該公司2022年1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兩款資管產品穿透后未在“LT01-穿透后投資資產表”中列報。
(四)風險綜合評級數據填報不準確。該公司2022年1季度、2季度風險綜合評級部分數據填報不實。關聯方保險資金運用金額未納入關聯方資產統計。未進行再保險業務內部審計,卻填報2次。資產管理部負責人資金運用從業年限和部門人員平均從業年限填報不準確。總公司部門人員離職數量、總精算師變動次數等統計不準確。
二、安誠財險償付能力數據問題
(一)未按規定計提最低資本。該公司1季度、2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部分股票基礎因子使用錯誤,導致少計提最低資本156.6萬元、354.4萬元,違反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8號:市場風險最低資本》第26條等規定。公募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2項投資資產未穿透計量風險,違反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7號: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穿透計量》第4條規定。
(二)風險綜合評級數據填報不實。該公司2022年1季度、2季度風險綜合評級數據中,銷售人員、核保核賠人員、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數量和離職率,以及保險合同爭議訴訟案件敗訴率等43項數據填報不實。
三、人保壽險償付能力數據問題
(一)未按規定計量利率風險最低資本。該公司部分投資資產中未約定確定性現金流,但違規計量利率風險最低資本,導致2022年1季度、2季度償付能力報告少計提最低資本7.25億元、8.91億元,違反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8號:市場風險最低資本》第13條等規定。
(二)未按規定穿透計量最低資本。該公司某資管產品不滿足豁免穿透條件,卻在2022年2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列報為“豁免穿透的資產支持計劃”,少計提最低資本2265.02萬元,違反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7號: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穿透計量》第25條等規定。
(三)權益投資未及時調整核算方法。該公司持有的某項權益投資,在公司向被投資方派駐的董事調離以及該董事任期屆滿后繼任董事為非本公司員工的情況下,仍然采用權益法核算,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2條等規定,虛增2022年1季度、2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的實際資本和償付能力充足率,違反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號:實際資本》第9條等規定。
(四)風險綜合評級數據填報不準確。該公司2022年1季度、2季度報送的風險綜合評級數據中,保險業務線操作風險中的原保費收入,其他操作風險數據中的財務負責人更換次數、印章管理操作風險事件次數、稅收操作風險事件,戰略風險中的非保險領域合營公司、子公司投資賬面價值、總經理變動次數等14項數據填報不實。
四、友邦人壽償付能力數據問題
(一)未按規定計提最低資本。該公司2022年2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部分非基礎資產穿透錯誤,債券分類不準確,少計提最低資本209萬元,違反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7號: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穿透計量》第9條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9號:信用風險最低資本》第14條。
(二)未按規定計量實際資本。該公司再保險系統中未及時攤回再保理賠款1827.2萬元,當期資產負債表中應收分保賬款少計1827.2萬元,導致2022年1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的核心一級資本少計2108萬元,違反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號:實際資本》第9條。
(三)風險綜合評級數據填報不實。該公司2022年2季度風險綜合評級中,核保核賠人員數量、總經理室成員及中心支公司總經理離職人數、評估期之前4個季度保險公司合計投訴次數、報案支付時效、數據差錯率等18項數據填報不實。
下一步,中國銀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將針對上述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繼續加強償付能力數據真實性現場檢查,督促保險公司加強償付能力數據真實性管理,嚴格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及相關文件編制報告、填報數據,確保各項償付能力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持續提升償付能力管理工作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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