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銀保監局關于印發《深圳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深銀保監規〔2022〕3號
轄內銀行保險機構:
現將《深圳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銀保監局
2022年11月17日
深圳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從業人員受處罰(處分)信息(以下簡稱處罰信息)管理,增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促進深圳銀行業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銀保監局直接監管的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轄內銀行機構指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轄內保險機構指轄內保險公司。外資銀行保險機構適用本辦法。轄內法人銀行保險機構的異地分支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與轄內銀行保險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在崗人員,銀行保險機構董(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及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轄內銀行保險機構聘用或與勞務代理機構簽訂協議直接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處罰信息是指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黨紀處分、內部處分及其他處罰等懲戒措施的信息。
第五條 轄內銀行保險機構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向深圳銀保監局報送本機構從業人員處罰信息,并對處罰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深圳銀保監局根據工作需要,開發深圳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系統(以下簡稱處罰信息系統),對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處罰信息實施系統化管理并提供查詢服務,依法對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處罰信息報送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信息報送
第七條 處罰信息報送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被處罰人姓名、性別、用工身份、證件號碼、最高學歷、政治面貌、處罰機構名稱、被處罰行為發生時所在機構名稱、所在機構層級、被處罰行為發生時所在部門、被處罰時崗位及職務、是否具有董(理)事、監事、高管任職資格、任職文件號、任職時間、違法違規違紀基本事實、處罰依據、處罰類別(責任認定結果)、處罰種類、處罰時間、處罰期限、解除時間、有關更改信息等內容。報送處罰信息時,應附相關依據材料。具體報送內容和報送說明詳見《深圳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處罰信息表》(附件1)、《深圳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處罰信息表報送說明》(附件2)。
第八條 轄內銀行保險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事先以聘用合同、員工守則或其他形式明確告知從業人員,如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其處罰信息將報送深圳銀保監局,并供金融監管部門和轄內銀行保險機構查詢。
第九條 轄內銀行保險機構應采取有效措施掌握本機構從業人員的處罰信息,并按照以下要求予以報送:
(一)處罰由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內部做出的,處罰信息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構報送;處罰由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外部做出的,由受處罰人員被處罰行為發生時所在銀行保險機構報送。
(二)從業人員人事關系在轄內銀行保險機構,但在轄外銀行保險機構工作的,處罰信息由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報送。
(三)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對已離職人員做出處罰的,由做出處罰的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報送。
第十條 轄內銀行保險機構應按照“一人一事一報”的原則,于處罰決定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處罰信息系統完成報送。從外部獲取的處罰信息或處罰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在知悉、應當知悉或信息變更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處罰信息系統完成報送。
第十一條 轄內銀行保險機構需要變更或者撤銷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的,按照“誰報送誰變更”進行變更登記,填寫《深圳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處罰信息變更登記表》(附件3),經本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通過處罰信息系統進行變更。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二條 轄內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管理制度,嚴格規范使用范圍、內部程序和保密要求,明確專門部門、專職人員負責處罰信息的報送、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在報送、使用、管理從業人員處罰信息時,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瞞報、漏報、遲報從業人員處罰信息;
(二)擅自下載、打印、傳播、泄露或透露從業人員處罰信息;
(三)幫助其他單位或個人查詢從業人員處罰信息;
(四)將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用于商業用途。
第十四條 處罰信息除刑事處罰和金融監管部門作出的取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終身任職資格、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保險業工作的行政處罰為終身有效外,其他處罰信息保存期限為處罰期限終止日起5年,無終止日的,保存期限為自處罰作出之日起5年,過期不再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五條 深圳銀保監局將轄內銀行保險機構信息報送、使用和管理情況納入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轄內銀行保險機構,深圳銀保監局將依法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四章 ?信息使用
第十六條 處罰信息供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在人力資源管理中使用。轄內銀行保險機構應與深圳銀保監局簽訂《深圳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申請使用查詢承諾書》(附件4)后,方可查詢有關處罰信息。
第十七條 轄內銀行保險機構招錄有深圳銀行業保險業從業經歷的人員時,應查詢其處罰信息。每次查詢擬招錄人員的處罰信息前,均應要求其簽署《深圳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個人處罰信息授權查詢使用承諾書》(附件5)。
第十八條 深圳銀保監局在審查轄內銀行保險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要害部門崗位人員任職資格時,須查詢從業人員處罰信息,并根據查詢結果,依照有關規定決定是否予以核準或是否同意所備案事項。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深圳銀保監局負責解釋。
附件:1.深圳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處罰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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