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2年第8號),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保險公司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應當按照設計類型,對產品保障水平、利益演示等內容進行詳細披露,充分揭示產品的長期屬性和各類風險特征,并明示交費方式、退保損失等產品關鍵內容。
第三條 保險公司銷售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說明書。其中,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說明書和其他宣傳材料中演示保單利益時,應當根據要求演示產品未來的利益給付。
第四條 保險公司向個人銷售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的,所提供的投保單應當包含投保人確認欄,由投保人通過線上或者線下形式,全文抄錄或者其他方式錄入語句“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并簽字確認。
第五條 保險公司銷售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保險的,應當在公司官方網站、公司官方公眾服務號等自營平臺為投保人提供保單狀態報告、紅利通知等信息查詢路徑,并按投保人要求,通過郵寄、電子郵件等形式,及時將相關利益信息材料送達投保人。
第六條 保險公司銷售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不得與銀行儲蓄、銀行理財、基金、國債等進行收益簡單比較,也不得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進行誤導宣傳。
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中,向投保人提供投訴電話或者其他投訴渠道信息。
第二章 普通型保險產品信息披露
第七條 普通型保險產品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產品基本特征
產品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投保范圍、保險期間、交費方式、保單利益、等待期、猶豫期等。
(二)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普通型保險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表格中至少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1)各年度保險費及累計保險費;
(2)滿期給付、身故給付、疾病給付、醫療補償、退保金等保證利益。
2.保險期間10年或者少于10年的,應當逐年演示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保險期間大于10年的,應當逐年演示前10年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
(三)猶豫期及退保
1.猶豫期的起算時間、天數及投保人在猶豫期內享有的權利;
2.猶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費用以及退保金的計算方法。
第三章 分紅型保險產品信息披露
第八條 分紅型保險產品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風險提示
在產品說明書顯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號的黑體字突出提示該產品為分紅型保險產品。保單持有人可以保單紅利的形式享有保險公司分紅型保險產品的盈余分配權,提示未來的保單紅利為非保證利益,其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其中,采用增額方式分紅的,應當特別提示終了紅利的領取條件。
(二)產品基本特征
產品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投保范圍、保險期間、交費方式、保單利益,以及分紅型保險產品的主要投資策略等。
(三)紅利及紅利分配
1.說明產品的紅利來源,包括死差、費差、利差等,并作出簡要解釋;
2.說明產品紅利分配的方式,屬于現金紅利還是增額紅利,是否具有終了紅利,并作出簡要解釋;
3.說明紅利實現方式,包括直接領取、抵交保險費、累積生息或者其他方式;
4.說明紅利分配政策以及確定保單紅利水平的影響因素。
(四)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分紅型保險產品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表格中至少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1)各年度保險費及累計保險費;
(2)滿期給付、身故給付、退保金等保證利益;
(3)當年度紅利、累積紅利等非保證利益。
采用增額方式分紅的,可以在表格中演示終了紅利,但應當特別說明終了紅利的領取條件。紅利累積生息利率不得高于產品評估利率。
2.保險公司對分紅型保險產品演示保單利益時,應當采用保證利益演示和紅利利益演示兩檔演示產品未來的利益給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利差水平分別不得高于0、4.5%減去產品預定利率。
3.保險期間10年或者少于10年的,應當逐年演示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保險期間大于10年的,應當逐年演示前10年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
4.利益演示應當用醒目字體標明該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設,不代表公司歷史經營業績,也不代表對公司未來經營業績的預期,保單的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
5.利益演示時,不得披露用于演示的分紅型保險產品的投資回報率。
(五)猶豫期及退保
1.猶豫期的起算時間、天數及投保人在猶豫期內享有的權利;
2.猶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費用以及退保金的計算方法。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紅利通知。紅利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保險單信息,包括保險產品名稱、保險單編號、保險單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險人姓名、報告期間等;
(二)保單各年度保險費以及至上一保單年度末該投保人已分配的紅利總額;
(三)紅利分配政策;
(四)本年度公司紅利分配額度以及分配給投保人的紅利總額;
(五)本年度分配給該投保人的紅利。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年分紅方案宣告后15個工作日內,在公司官方網站上披露該分紅期間下各分紅型保險產品的紅利實現率。采用現金紅利分配方式的,披露現金紅利實現率。采用增額紅利分配方式的,披露增額紅利實現率和終了紅利實現率。各產品紅利實現率計算方法:
(一)現金紅利實現率=實際派發的現金紅利金額/紅利利益演示的現金紅利金額;
(二)增額紅利實現率=實際派發的紅利保額/紅利利益演示的紅利保額;
(三)終了紅利實現率=實際派發的終了紅利金額/紅利利益演示的終了紅利金額。
保險公司在計算各產品紅利實現率時,以4.5%減去產品預定利率為利益演示基礎。
若同一產品對應不同賬戶,應當分別披露該產品不同賬戶下的紅利實現率。除向投保人提供紅利通知書和在公司官方網站披露紅利實現率外,保險公司不得向公眾披露或者宣傳分紅型保險產品的經營成果或者分紅水平。
第十一條 分紅型保險產品的回訪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宣傳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設,保單的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
第四章 萬能型保險產品信息披露
第十二條 產品說明書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風險提示
1.在產品說明書顯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號的黑體字提示該產品為萬能型產品,結算利率超過最低保證利率的部分是不確定的。
2.提供靈活交費方式的,還應當特別提示投保人停止交費可能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后果。
(二)產品基本特征
萬能型保險產品的運作原理,產品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投保范圍、保險期間、交費方式、保單利益,以及萬能險的主要投資策略等。
(三)保單賬戶
1.保單賬戶價值的計算說明;
2.逐項列明收取的各項費用、費用扣除比例(或者金額)及扣費時間;
3.提供持續獎金的,說明持續獎金發放的條件和金額。
(四)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萬能型產品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表格中至少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1)期交或者躉交保險費、追加保險費以及累計保險費;
(2)收取的各項費用,其中初始費用、保單管理費、風險保費等主要費用需逐項列明;
(3)進入萬能保單賬戶的價值;
(4)不同假設結算利率下,各保單年度末保單賬戶價值、身故給付金額和現金價值。
2.保險公司對萬能型保險產品演示保單利益時,應當采用最低保證利益演示和萬能結息利益演示兩檔演示產品未來的利益給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假設結算利率分別不得高于最低保證利率和4%。
3.保險期間10年或者少于10年的,應當逐年演示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保險期間大于10年的,應當逐年演示前10年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
4.利益演示時,應當注明用于演示的萬能型保險產品的假設結算利率,并用醒目字體注明該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設,不代表公司歷史經營業績,也不代表對公司未來經營業績的預期,最低保證利率之上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實際保單賬戶利益可能低于利益演示水平。
(五)猶豫期及退保
1.猶豫期的起算時間、天數,及投保人在猶豫期內享有的權利。
2.猶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費用以及退保金的計算方法。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以不低于萬能產品的結息頻率在公司官方網站上公布當次的日結算利率和年化結算利率。
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官方網站上保留至少最近10年萬能型保險產品各次結算利率的歷史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運作時間不足10年的,應當保留萬能型保險產品開辦以來各次結算利率的全部歷史信息。
第十四條 保單期滿前,保單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當前的風險保費及其他費用的,保險公司應當通過電話、短信等形式催告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時支付相關費用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單狀態報告。保單狀態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保險單信息,包括保險產品名稱、保險單編號、保險單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險人姓名、報告期間等。
(二)報告期內本保單賬戶價值變動情況:
1.期初保單賬戶價值;
2.本期保單賬戶價值增加情況,包括基本保險費、額外保險費、躉交保險費、追加保險費、累計保險費、初始費用(扣除項)、保單賬戶結算收益、持續獎金等;
3.本期保單賬戶價值減少情況,包括風險保險費、保單管理費、部分領取等;
4.期末保單賬戶價值。
(三)報告期內各月的年化結算利率。
保單狀態報告不得用于銷售宣傳等其他目的。
第十六條 萬能型保險產品回訪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超過最低保證利率的收益是不確定的,收益多少取決于公司實際經營情況;
(二)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費用扣除項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額。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在向個人客戶銷售萬能型產品時,應當通過問卷等形式對投保人進行風險告知并由投保人簽字確認。風險告知中包括但不限于費用扣除項目及扣除比例或者金額、賬戶價值計算方法,以及投資收益不確定和退保損失等情況。
保險公司不得在風險告知過程中誤導投保人或者代為操作,確保風險告知結果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信息披露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開發的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賦予投保人在猶豫期內將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選擇權的,應當在保險條款和投保單中載明。保險公司應當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單上注明是否在猶豫期內將合同約定的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
選擇在猶豫期內將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的投保人,在猶豫期內解除合同的,除保單工本費和資產管理費以外,保險公司應當退還賬戶余額以及其他收取的各項費用;選擇猶豫期滿后將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的投保人,在猶豫期內解除合同的,保險公司應當退還除保單工本費以外的其他全部保險費。
第十九條 投資連結型產品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風險提示
1.在產品說明書顯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號的黑體字提示該產品為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產品投資風險由投保人承擔。
2.提供靈活交費方式的,還應當特別提示投保人停止交費可能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后果。
(二)產品基本特征
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的運作原理,產品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投保范圍、保險期間、交費方式等。
(三)投資賬戶情況說明
1.產品所連結的各投資賬戶的資產配置目標、原則、投資策略、投資工具及比例等。
2.產品所連結的各投資賬戶過去10年每月末賬戶賣出單位價格變化圖;投資賬戶運作時間不足10年的,則為其存續時間內每月末賬戶的賣出單位價格變化圖。
3.各投資賬戶提取的各項費用及提取時間。
4.投資單位價值評估方法。
5.各投資賬戶面臨的主要投資風險。
6.在投資賬戶設定投資業績比較基準的情況下,說明投資業績比較基準及計算方法。
委托商業銀行進行資產托管的投連產品,還應當披露資產托管銀行名稱。
7.投資賬戶相互轉換情況。
(四)利益演示
1.利益演示應當以表格形式預測投資部分的未來利益給付情況,且至少應當包括以下項目:
(1)期交或者躉交保險費、追加保險費以及累計保險費;
(2)收取的各項費用,其中初始費用、保單管理費、風險保費等主要費用需逐項列明;
(3)進入投資賬戶的價值;
(4)不同假設投資回報率下的投資賬戶價值、身故給付金額和現金價值。
2.保險公司對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演示保單利益時,應當采用樂觀、中性、不利三檔情景演示產品未來的利益給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假設投資回報率分別不得高于6%、3.5%和1%。
3.保險期間10年或者少于10年的,應當逐年演示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保險期間大于10年的,應當逐年演示前10年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
4.利益演示應當注明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對應資產的假設投資回報率,并用醒目字體標明該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投資收益假設,不代表公司歷史經營業績,也不代表對公司未來經營業績的預期,實際投資收益可能出現負值。
(五)猶豫期及退保
1.猶豫期的起算時間及天數。
2.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選擇權以及不同選擇權下猶豫期內解除保險合同應當退還的金額。
3.猶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費用以及退保金的計算方法。
第二十條 保單期滿前,保單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當前的風險保費及其他費用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催告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時支付相關費用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一條 開辦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每周應當至少在公司官方網站或者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全國性媒體上公告一次投資賬戶單位價格。
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官方網站上保留至少最近10年的投資賬戶單位價格歷史信息;運作時間不足10年的,應當保留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開辦以來投資賬戶單位價格的全部歷史信息。
保險公司在公司官方網站上公布的投資賬戶單位價格的歷史信息應當方便公眾查詢。
第二十二條 開辦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每半年應當至少在公司官方網站及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全國性媒體上發布一次信息公告。信息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投資賬戶簡介,包括投資策略、主要投資工具及各類資產比例;
(二)各投資賬戶財務狀況的簡要說明;
(三)列表比較各投資賬戶自設立以來各年度的投資回報率;
(四)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賬戶資產估值原則,包括上市交易和未上市交易的各類證券品種的估值原則和處理方法;
(五)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賬戶投資回報率,及其他涉及業績表現的財務指標計算公式;
(六)報告期末股票資產中各行業股票市值及占比;
(七)報告期末債券資產中各類債券賬面余額及占比,不同信用等級的債券賬面余額及占比;
(八)報告期末基金資產中各類基金凈值及占比;
(九)報告期內資產托管銀行變更情況;
(十)其他根據銀保監會要求應當公開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經營投連產品,發生銀保監會規定的應當發布臨時報告的事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披露信息。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單狀態報告,保單狀態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保險單信息,包括保險產品名稱、保險單編號、保險單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險人姓名、報告期間等;
(二)保單周年日(若保單周年日為資產評估日)或者保單周年日后第一個資產評估日(若保單周年日為非資產評估日)各投資賬戶余額,包括持有的單位數、單位價值、賬戶價值總額;
(三)報告期間保單項下各投資單位數變動情況及報告期初和期末各投資賬戶余額;
(四)逐筆列示報告期間內發生的期交或者躉交保險費、部分領取、賬戶轉換、保單管理費、死亡風險保險費、追加保險費等事項;
(五)報告期間發生的其他需要告知投保人的重要信息。
保單狀態報告不得用于銷售宣傳等其他目的。
第二十五條 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回訪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的投資回報是不確定的,實際投資收益可能會出現虧損;利益演示僅基于假定的投資收益,不代表未來的實際收益;
(二)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費用扣除項目及扣除比例或者金額。
第六章 其他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條 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的產品信息披露按照銀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銀行代理渠道、互聯網渠道、電話銷售渠道的產品信息披露,如有特殊要求的,按照銀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規則有關規定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依法依規追究保險公司和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適用于人身保險公司經營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保險公司報送銀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應當符合本規則要求。
第三十一條 一年期以上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說明書應當作為保險產品審批或者備案材料向銀保監會報送。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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