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本文是舊文章進行了修改后重發,之所以再發,是因為相同劇情不斷地在重復上演,因此需要持續不斷地提示其中的風險。
一
去年承保過的案件(簡稱二進宮案件)能再次承保嗎?二進宮案件有風險嗎?二進宮案件的風險又在哪里?
二進宮案件,是特指以下案件:
投保人曾經起訴并申請過財產保全,訴訟中,因為某種原因撤訴了。現再次起訴并申請財產保全,擬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
那么我們保險公司應如何看待此類案件?只評估案件本身的風險是否足夠呢?
二
下面我們分析下這個案件。
本案保全金額9000萬元,案由為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糾紛案件。
起訴狀中介紹的案情如下:
2010年,原告、被告以及案外人潘某三方簽訂《項目合作協議》一份。
約定就浙江某市三塊面積各為4000平方米的三個項目合作建設開發。協議約定三個項目由被告掛名建造與管理,所發生的債權、債務由三方按約定比例分享、承擔。各方的投資比例為原告30%、被告55%、吳某15%。
協議簽訂后,三方初步確定總投資2億元。
原告于2010年至2011年陸續分數次將出資款付至被告賬戶,潘某也將出資款付至被告賬戶。
2012年某月,潘某將其持有的15%的投資份額轉讓給原告。
原告其后將本金3000萬元支付到被告賬戶,由被告支付給潘某。
綜上,原告共向被告賬戶支付投資款9000萬元。現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要求收回上述投資款項。
上述案情簡而言之,就是三方共同出資開發地產項目,中途一方退出,剩下兩方繼續合作。現在一方要求另一方歸還全部投資款。
乍一看原告的訴求挺合理。
但看到起訴狀陳述的案情后,我的疑問就如趵突泉的泉水,汩汩往外冒:
第一、按說雙方合作開發地產項目,目前地產行業如火如荼,原告為什么不主張分紅,而主張只要回投資款?
第二、雙方合作的項目進展如何?為什么起訴狀中對2012年以后至今7年的合作進展只字未提?
第三、雙方如何產生的爭議?爭議焦點又是什么?
.......
也就是在起訴狀中,原告回避了很多關鍵性問題,只是強調了自己單方的意愿,就是要回投資款。
從事訴責險項目3年多,看過太多的訴訟案件,我認為事情并不像原告訴狀中陳述的輕描淡寫,其中必有隱情。只不過原告認為這些事實對己方不利,因此采取了回避策略。
既然有疑問,我因此要求一線經辦人補充資料,以進一步打消我的疑慮。
經辦人緊接著補充說明了一個情況,去年(2018年8月)此案曾在我們公司承保過,只不過后來訴訟中原告撤訴了,撤訴的理由是因為雙方庭外和解談判,但目前和解未果。故再次起訴,并再次申請財產保全。
經辦人以去年曾承保過為由,試圖說明該案并無風險。
殊不知,經辦人提到的“曾經起訴保全后又撤訴”的事實,恰恰讓我的疑問更加深了一層,也就是本案又增加了一個需要審查的高風險因素。
三
有人會問為什么“起訴保全撤訴過”是一個高風險因素?下面分析下。
本案原告2018年8月起訴,訴請金額9000萬,申請財產保全9000萬元。
這一系列動作,原告的成本如下:
原告預繳訴訟費50萬元,保全費5000元,律師費不詳,但不會比訴訟費少,只不過有可能采取風險代理方式,暫可以忽略;保險費10萬元。
也就是原告在付出成本60多萬的情況下,完成了起訴立案和保全的動作。
實際上原告付出的是金錢成本,律師和法官可是要實實在在去干活的:
起草起訴狀,準備各種訴訟的資料,到法院申請立案,法院立案,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書,法官去銀行及房管部門等,查詢并查封凍結被告價值9000萬元的財產......
原告付出了幾十萬代價,律師、法官等一堆人付出了大量的勞動,在沒有任何結果的情況下,原告隨隨便便就撤訴了???讓所有的付出付之東流?這樣可信嗎?打官司當兒戲?雖然撤訴退一半訴訟費,但其他費用不會退的,也就是會有近40萬無法追回,難道把錢打水漂玩?
其實,如果說訴訟前,欠錢的是大爺,要錢的是孫子,那么在訴訟中,一旦法院查封、凍結了欠錢的被告的財產,從心理上講,要錢的原告就處于了優勢地位,而欠錢的被告就處于了劣勢地位。
道理很簡單,大家都知道判決容易執行難,既然未判決已保全了被告的財產,說明判決的執行已有了保證。
應該說,從執行角度原告是穩操勝券了。
但這個時候原告為什么要撤訴呢?
四
首先我們了解下什么叫撤訴。撤訴指原告起訴立案后,法院未判決前,原告撤回自己的訴訟請求。也就是原告主動終止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
司法實踐中,通常原告撤訴的理由不外乎以下幾種:
第一種:雙方庭外達成和解協議原告撤訴。
雙方產生爭議后,原告起訴,被告感覺訴訟結果對己方不利,主動與原告協商解決爭議后,雙方達成一致后,原告撤訴。
比如原告起訴還錢,被告主動找原告歸還本金,原告減免點利息。雙方爭議解決,沒有繼續訴訟的必要,故原告撤回訴訟。
應該說此種情形屬于雙方皆大歡喜的結果,原告的目的達到了。
司法實踐中。此類情形的撤訴占比非常高。
第二種:原告的證據不充分或案由錯誤迫于敗訴的壓力撤訴。
此類情形,一般經過了證據交換甚至開庭審理,法官發現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據的證據并不充分,或者訴訟的法律關系錯誤,法院無法作出對原告有利的判決。
一般這個時候,法官會向原告釋明,如果判決原告可能敗訴的后果,會征求原告意見是否撤回訴訟,潛臺詞也就是建議原告撤回訴訟。
此類撤訴也有一定的占比。
第三種:雙方意圖私下和解,被告要求原告撤訴,原告同意撤訴。
此種情形占比很少,畢竟原告費了那么多代價起訴立案保全,被告一句話原告就撤訴了?原告有那么傻嗎?放著大好局面不利用。
所以此類情形并不多,尤其已經完成財產保全的案件更少。
五
那么我們對照下本案,是哪種情形。
首先不是第一種情形,如果是第一種,原告不會再次起訴。
現在原告主張的是第三種情形,這種說法可信嗎?第三種可能性有多大呢?
既然本案原告上次訴訟已完成財產保全,已花費數十萬元各種費用的情況下,雙方庭外和解無任何結果,原告就放棄自己的優勢地位撤訴,我認為此種說法可信度不高。
道理很簡單,一般人都知道不見兔子不撒鷹。不得成庭外和解的結果,萬萬不能撤訴。
尤其本案的爭議金額高達9000萬元,不是個小數。如果你說這是個9000元、甚至90000元900000元的爭議案件,原告出于情面,在雙方未達成一致時撤訴,我能理解。
9000萬元,金額太大了,即使原告同意撤訴,他的代理律師都不會同意。畢竟其中可能會牽涉代理律師的費用。如果代理律師采取風險代理方式收費,律師的收入可是與訴訟結果掛鉤的,現在一分錢沒有要回來就撤訴,律師斷然不會同意的。
那只剩下一種,就是本案屬于第二種情形,原告上次撤訴系迫于敗訴的壓力撤訴。
那么是不是上次訴訟原告迫于敗訴壓力撤訴后,再次起訴原告就一定無勝算呢?
這倒也不一定。這其中又區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上次撤訴系因為證據不足,本次訴訟補充了新的證據。
如果是這種情況,結合新證據進一步評估案情風險后再決定是否承保。
第二種、雖無新證據但變換了案由再次起訴。
司法實踐中,有部分案件,改換法律關系的案由及當事人后,原告的訴請能夠得到支持。因變換的法律關系和案由更為合理,回避了弱點問題。
但司法實踐中也有很多改換案由也無法得到支持的案例。
相信很多從事訴責險的公司都收到過一份“涉嫌濫用司法查封之風險提示函”,該函中就提到,因為深圳的一個舊村改造項目,一家據稱有海航背景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四次變換案由起訴另一家也從事房地產開發的集團的多家公司,每次訴訟金額都在數億元。
其中兩個訴訟已敗訴。每次訴訟均申請財產保全,保全金額達數億元。為四個訴訟出具訴責險保函的,涉及有多家大保司。
第三種、既無新事實新證據,也未改換案由,再次起訴。
這種案件的原告,一般思維容易鉆牛角尖,比較固執。不撞南墻不回頭,撞了南墻也不回頭。
再次起訴的結果跟上次不會有太大的區別,區別就在于,原告不會輕易撤訴了,最終會由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訴請的判決,然后原告上訴,維持原判。原告不反思自己的問題,只會得出“司法腐敗到處潛規則”的感嘆。
那么本案中,在查閱了上次的投保資料后,基本判斷屬于這種情況,且關鍵的問題是,起訴狀中對上次起訴的事實只字不提,到底原告隱瞞了哪些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在這些事實無法全部了解的情況下,本案的風險就處于不可控狀態。
其實,上次的撤訴,就向我們傳遞了一些對原告不利的信息。
六
此外,此種再次/多次起訴和保全,存在另外一種風險:
就是被告/被申請人提起保全錯誤賠償訴訟的風險加大,并且反復訴訟及保全就涉嫌了惡意保全。
第一次原告起訴并且查封、凍結了被告的財產,后原告很快撤訴且解除對被告財產的保全,因時間不長,或出于其他考慮,被告/被申請人有可能想“算了,不起訴保全錯誤了”,畢竟起訴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經歷和金錢成本;
但如果原告不依不饒,再次/多次起訴并再次查封、凍結被告財產,如果本次訴訟原告勝訴倒還罷了;
如果原告一旦敗訴,可能會激怒被告,新賬老賬一起算,提起保全錯誤賠償訴訟,兩次的損失一并主張。另外,第一次訴訟保全無果,再次訴訟保全,就涉嫌構成惡意保全導致保全錯誤。
這個時候,出具訴責險保函的保險公司不但會被牽連進入訴訟,而且保全錯誤被法院判決賠償的機率急劇上升。
這就像一個人欺負另一個人,一次忍了、二次三次就可能不再繼續忍受了一樣。
七
我掰開揉碎分析了這么多二進宮案件的風險,是不是此類案件一概不能保呢?
我的結論如下:
以前起訴、保全過撤訴后再次起訴保全,未必都存在風險不能再次承保,只不過案件中多了一個需要進一步評估的風險點。
也就是需要進一步了解評估上次撤訴的理由。如果了解清楚了,再作出是否承保的結論。
有人會問,如果原告第一次到我的保險公司投保,以前的立案情況我無法查清怎么辦?
畢竟上次原告起訴撤訴過,原告不說,我們也不會知道,并不是所有的裁判文書都能從裁判文書網上查詢到,尤其是撤訴的裁定書。
本案我們發現原告上次起訴過,也是因為巧合。但無論如何,訴責險承保風控的原則要遵循:
對于案情不清晰有疑點的案件要慎重承保,也就是不了解的風險不保。
當然有的保險公司說無所謂,我們的策略就是用規模覆蓋風險,那您可以忽略我的建議。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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