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樂市
法定代表人:趙宏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傭金
2013年6月-2021年11月,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辦理了129筆保險業務,保費合計113.11萬元,產生傭金及獎勵合計35.82萬元,公司個人壽險投保單記載上述業務的展業人員為保險代理人代某,實際為運營部經理(內勤編制)李燕。李燕實際持有代理人代某傭金卡,獲得傭金及獎勵合計35.72萬元。
上述事實,有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營業執照、保險許可證復印件、代某和李燕銀行卡流水、代某承保保單明細和投保單、代某代理人傭金明細、代某身份證復印件、代某《保險代理合同書》、李燕身份證復印件、李燕《勞動合同書》、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筆錄、現場檢查事實與評價、現場檢查意見書、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整改報告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傭金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對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罰款十四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博爾塔拉銀保監分局
2022年12月12日
當事人:周坤寧
職務: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時任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周坤寧應承擔直接管理責任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傭金
2013年6月-2021年11月,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辦理了129筆保險業務,保費合計113.11萬元,產生傭金及獎勵合計35.82萬元,公司個人壽險投保單記載上述業務的展業人員為保險代理人代某,實際為運營部經理(內勤編制)李燕。李燕實際持有代理人代某傭金卡,獲得傭金及獎勵合計35.72萬元。
2020年6月-2021年7月,周坤寧任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對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傭金行為負直接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營業執照、保險許可證復印件、代某和李燕銀行卡流水、代某承保保單明細和投保單、代某代理人傭金明細、代某身份證復印件、代某《保險代理合同書》、李燕身份證復印件、李燕《勞動合同書》、周坤寧身份證復印件、周坤寧職務任免文件及職責分工文件、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筆錄、現場檢查事實與評價、現場檢查意見書、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整改報告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傭金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周坤寧給予警告,并罰款二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博爾塔拉銀保監分局
2022年12月12日
當事人:李燕
職務: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運營部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李燕應承擔直接責任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及李燕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傭金
2013年6月-2021年11月,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辦理了129筆保險業務,保費合計113.11萬元,產生傭金及獎勵合計35.82萬元,公司個人壽險投保單記載上述業務的展業人員為保險代理人代某,實際為運營部經理(內勤編制)李燕。李燕實際持有代理人代某傭金卡,獲得傭金及獎勵合計35.72萬元。
上述事實,有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營業執照、保險許可證復印件、代某和李燕銀行卡流水、代某承保保單明細和投保單、代某代理人傭金明細、代某身份證復印件、代某《保險代理合同書》、李燕身份證復印件、李燕《勞動合同書》、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筆錄、現場檢查事實與評價、現場檢查意見書、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整改報告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傭金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李燕給予警告,并罰款五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博爾塔拉銀保監分局
2022年12月12日
大地財險吉林長春中心支公司及高新支公司虛列費用等違規事項合計被罰74萬元
安盟財險吉林延邊中心支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7萬元
浙江鼎宏保險公估公司未按規定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合計被罰2萬元
遼寧仁合保險代理公司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4.4萬元
泰康在線未嚴格執行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款和沒收1164.71325萬元
人保財險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99萬元
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江蘇分公司系統記載事項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合計被罰17萬元
同方全球人壽江蘇分公司銀保業務保險公司經辦人員記載不真實合計被罰42萬元
中意人壽南京中心支公司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注銷個人保險代理人執業登記合計被罰2萬元
復星保德信人壽江蘇分公司業務數據不真實合計被罰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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