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八十年代,隨著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勝利召開,我國停辦了20多年的保險業務開始逐步恢復,國內保險業市場重新煥發生機。與此同時,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估人在內的國內保險中介市場也因此開始進入快速發展時期。
但彼時的保險業市場發展,更加重視業務的擴展,而非保險服務的完善與提升,因此,保險代理人制度與保險經紀人制度發展相對較快,保險公估人制度發展較為緩慢。盡管1990年,新中國第一家現代公估人——保險理賠公估技術服務中心才在內蒙古自治區正式成立,為國內保險公估人的發展起到示范效應。但在此后,全國僅有零星地區設立保險公估組織機構;直到2000年12月,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才首次在廣州舉行。
2000后,國內保險公估業逐漸開始被重視,國家適時出臺相關管理規定,指導和促進保險公估業發展。但由于發展時間與發展程度上的局限性,我國保險公估人自身具有的角色立場、功能,如保險公估人地位上的獨立性、立場上的中立性、結論上的客觀性等,都受到制度發展局限性的影響,未能完全實現。
1 保險公估人應具有的角色立場
保險公估人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建立的,接受保險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托辦理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并據此向保險當事人合理收取費用的公司。
區別于其他保險中介主體(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最大的角色特點即在于其獨特的角色立場與角色作用。
一、角色立場
在保險中介角色中,保險代理人主要代表保險人的利益,保險經紀人則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保險公估人并不趨向于任何一方保險當事人的利益,始終保持客觀、公正、中立的角色立場。
1.這一方面由于保險公估人與保險當事人簽訂的合同關系屬于委托關系,這為保險公估人開展公估工作時的獨立、自主形成保障。保險公估人可以不受委托人(保險公司、投保人)的牽制與影響,因此,公估結果更加客觀、公正、準確。
2.另一方面,由于保險公估報告對于實務中的保險理賠糾紛與司法審判有著重要價值意義,因此依據《保險法》相關規定,保險公估人因故意或者過失給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必須保證保險公估結論的客觀性。
二、角色作用
保險公估人作為保險中介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保險中介行業與保險業發展發揮著多方面的角色作用。這里基于上文提及的保險公估人角色立場,主要就其在保險理賠與行業市場發展方面發揮的角色作用進行解析。
眾所周知,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特點,加之目前國內各類保險市場主體各自存在一些不規范市場行為,如保險公司設置不合理保險條款、逃避拒絕理賠;被保險人惡意欺詐、騙保,由此導致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存在突出的矛盾,影響保險業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保險公估人,作為獨立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第三方機構組織,基于客觀、公正、中立的角色立場,為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提供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保險服務。其出具的保險公估報告結果并不偏袒任何一方,能夠同時為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所接受,有利于緩和、調節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矛盾沖突,保證保險理賠的客觀、公平、公正,促進保險行業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
2 保險公估人角色立場的實務發展問題
當然,上文提及的角色立場與角色功能,更多是基于保險公估人制度發展的理論角度出發,從國內保險公估市場發展的實務角度來看,目前,我國保險公估人很難保證絕對的第三方中立立場。
盡管近幾年,國內保險公估機構數量逐年增加,保險公估的營業收入也不斷提升,但其市場業務發展仍然存在一定局限性,保險公估機構經營陷入被動狀態。
1.首先,國內保險公司一直以來都有著自己的勘察、定損、核損人員,一些低端的保險公估業務,更多依賴自身的理賠部門;
2.其次,一些高端保險公估業務,如航空航天、核電站、石油勘探等,由于標的物價值大,專業技術要求高,資金投入與業務風險較大,大多為一些國外保險公估公司所占據,國內保險公估機構缺乏有效的市場競爭力。
目前,保險公司主要將一些程序繁瑣復雜、涉及較為專業技術領域、需要投入大量時間精力的理賠案件委托給保險公估機構,以此最大限度降低自身成本投入。
客觀上來說,國內保險公估業務市場較為狹窄,且業務源多來自保險公司委托,這就導致保險公估機構的生存與發展都較為依賴保險公司。在這樣的市場經營背景下,保險公估機構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很難保證同等的主體地位,更不必說公估活動的客觀、中立、公正。一旦在保險事故公估中,保險公估機構出具的公估報告傷及保險公司利益,那么極有可能影響到其與后者的后續業務合作,進而影響到保險公估機構的生存與發展。因此,保險公估機構很難保持絕對的第三方中立立場。
3 加強保險理賠管理,重視保險公估監管
國內保險公估人存在的角色立場問題,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想要改變這種市場現狀也需要多方市場活動主體的共同參與。尤其在保險公估市場秩序失衡的當下,被保險人的主動維權意識與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對于規范保險公估市場秩序,重塑保險公估角色立場有著重要意義。
一、主動維權——重視保險理賠管理
基于目前保險公估業務市場的現狀,被保險人在保險理賠環節中,應通過成立專項理賠小組、委派專人,主動參與并加強保險理賠管理。管理內容應包括:1.事故材料收集、審查、核對;2.保險合同條款研究;3.保險理賠溝通、協商、談判(保險公司或保險公估機構);4.采取司法手段立案起訴。
二、公估監管——加強保險公估監管
目前,國內保險公估人制度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尚待進一步完善,監管部門對于保險公估機構業務經營的規范性管理處罰力度也有待加強,如建立更加明確、嚴格的公估人責任處罰制度,明確保險公估人在執業過程存在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所應當承擔的嚴厲法律后果。通過強監管,規范保險公估人市場經營,重塑保險公估人客觀、中立、公正的第三方角色立場。
我國保險公估人制度,由于發展時間較晚,發展程度尚不完善,目前無法保證保持絕對的第三方中立立場。實務保險理賠中,被保險人應加強主動維權,重視保險理賠管理;監管部門也應加強市場監管,共同重塑保險公估人角色立場,有效發揮其重要中介角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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