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總認為熟能生巧,熟人多了好辦事,但是,一個人在一個崗位上待久了,如果把控不嚴、處理不當,也會滋生出其他的問題,會讓關系盤根錯節,甚至產生的問題疾重難返。
于是,現在開始避嫌。
在保險行業,一項履職回避工作正在推行。近日,銀保監會向各地銀保監局、各保險公司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壓實保險法人機構主體責任,營造主動申報、嚴格回避、公正履職、強化內控的文化氛圍,建立制度健全、程序規范、主體責任明確、監督約束到位的工作機制?!锻ㄖ纷?022年11月14日已經開始實施。
究竟哪些人員、哪些崗位面臨“履職回避”?
一個崗位待久了,被迫調整,是否帶來一波高管人員大換防、重點人員和重點崗位大輪崗?
其實,對于保險業內的履職回避問題,監管早在多個文件中均有涉及。尤其是2019年,銀保監會還專門出臺了《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內容顯示,監管給出了履職回避的大體方向,如明確履職回避工作對象范圍、嚴格任職回避、規范業務回避等。同時,還針對關鍵人員和普通人員的回避管理進行了區分。例如,對關鍵人員實行業務回避和任職回避的雙重管理,對普通員工則只要求在辦理重點業務時進行親屬回避。
當然,除《指導意見》外,銀保監會財險部還下發了一則《關于在車險領域開展履職回避工作的通知》,就車險領域的履職回避進行規范。
從內容看,雖然是針對車險,但主要內容與《指導意見》變化不大。最受關注的當屬監管要求關鍵人員需要在車險承保環節、車險理賠環節及風險控制環節回避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等。而這些均可能對業務的正常進行產生影響。
此外,在2020年銀保監會下發的《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中,對于“回避”問題也專門進行了明示。如“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個人保險代理人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不得另行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應當符合履職回避的有關規定”。
可見,履職回避作為避免產生裙帶關系的重要舉措,正在保險全行業得以推行,而且更嚴格。
究竟哪些人屬于關鍵人員,哪些人屬于普通人員,哪些崗位屬于重要崗位、哪些業務屬于重點業務等,此前并沒有進行細化。而此次《通知》的下發,則是對《指導意見》的再補充,使得保險業內的履職回避管理更規范,更明確。
《通知》顯示,此次監管主要從關鍵人員、重點業務、重要崗位、本人成長地、特殊情況五個方面給出了需要進行“回避”的范圍,這對于此前的《指導意見》是非常重要的補充,也是保險公司最為關注的。
具體來看,“關鍵人員”指的是保險機構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控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各級管理層成員,包括總公司、省級和地市級分支機構高管人員,與這些人員具有相同職權的各級管理人員,以及內設部門負責人,具體人員名單,則由總公司結合實際來確定,并報告給監管部門。需要注意的是,總公司、省級分公司行政、財會、核保、理賠、風控、投資、招聘、中介管理條線主要負責人也應納入其中。
重點業務則需要與“關鍵任務”配套,應包含戰略決策、投資交易等重大事項;招聘、考核、任免等;招標、采購、資金審批等財務事項,內審、紀檢、監察等內控事項;核保、理賠、中介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等業務事項。如此來看,幾乎所有的重要業務都納入其中。
重要崗位則應是在重點業務開展時發揮重要作用、有一定決策權、關鍵人員范圍外的崗位。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成長地,監管要求保險機構員工原則上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所在省擔任省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地市級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需要總公司結合實際來確定。何為本人成長地?《通知》也予以明確,就是一般指本人接受中小學教育和最初參加工作時間較長的縣(市),實際工作中,根據其家庭情況和本人經歷把握。保險機構員工原則上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所在省擔任省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地市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本人成長地回避要求由總公司結合實際予以確定。
另外,如果在實踐中因客觀條件限制等特殊情況,一些保險機構可能無法按相關要求進行任職回避,這種情況下可申請豁免,但應按照要求進行審批及公示。而且,個人能力、既往業績、工作資源等不可作為申請豁免的理由?;砻馄谙拊瓌t上不超過5年,取得豁免的人可不納入2022年底前任職回避問題清理對象。如果豁免期內任職超期應輪崗的,可順延至豁免期結束。
當然,“回避”問題清理需要過程,對此監管也給出了“寬限”。如果任職回避問題存量較大、清理確有困難無法在2022年底前完成,總公司可制定分步實施計劃、明確完成時限,向監管部門提交延期申請,但延期期限原則上不得晚于2023年底。
這里需要提醒的是,在此前的《指導意見》中,對于存量任職回避問題的整改給了3年的過渡期,要求機構原則上在2022年底前將存量問題清理完畢。而在此次《通知》下發后,將最終期限延至2023年,則給了險企更多時間的過渡。
之所以對保險機構員工進行“回避”管理,主要是為了肅清行業內的裙帶關系,還行業一個干凈廉潔的發展環境。這或許就是“履職回避”的初心。
眾說周知,“講人情、靠關系”在各行各業中普遍存在,而保險業作為一個集數百萬人力的行業,同樣存在這樣的問題?;驅⒂H戚通過特殊關系安排在公司,或通過“找關系”獲得某一塊業務等,這樣的案例在此前的保險業內并不少發生。但由此帶來的風險,也顯而易見。
據悉,2016年2月,中央第十一巡視組曾向一家大型保險集團反饋專項巡視情況,指出公司中存在“有的下屬單位選人用人不講規矩,裙帶關系泛濫,一些領導干部親屬參與保險業務謀利”等一些問題。
隨后,該保險集團開啟了一波內部摸底調查,從總部到子公司,一一來詳細了解領導干部親屬在系統內的任職情況。而根據調查情況,公司內部確實存在一些違反親屬回避的情形。為此,該公司進行了一些整改,并且在整改后,這家集團公司的一位保險“大佬”被查,根據當時媒體的報道稱,該“大佬”的一位親戚做保險經紀公司,而這其中的關系,就不得而知了。
除此之外,另一家大型保險集團也進行過公司內部裙帶關系的清理,例如讓大家填寫家庭關系表,有家屬關系的被調離同一個條線等。
銀保監會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原組長李欣然曾這樣說過,“金融圈子小,同學、師生、同事、親友等裙帶關系交織,監管者與被監管對象之間親而不清、公私不明,容易形成利益團伙;廉政問題存量多、增量不斷,不收手、不收斂問題依然突出”。
尤其是當保險騙保風再起,裙帶關系背后的隱患更是凸顯出來。例如,香港廉政公署在6月7日落案起訴一名保險公司前高級區域經理,其涉嫌訛稱3份保單由其女兒兼下線保險代理處理,以詐騙該保險公司向母女發放傭金及獎金逾8.7萬港元。
類似利用“特殊關系”搞非法利益的情況,并不在少數。為此,要想肅清裙帶關系,履職回避看上去變得很有必要。
而且,在此前的一些高管任命中,監管已經開始落實“履職回避”制度,如2020年,銅川銀保監分局曾不予核準中航安盟兩位分支機構總經理的任職資格,原因就是不符合本人成長地的相關規定。
如今,隨著《通知》的下發,在“輪崗期限原則上不超7年”等多項規定下,各家保險公司或將迎來一批人員大調整。而未來,也或將有更多人因不符合“履職回避”規定,做出自己的選擇,高管可能異地調換,重點人員可能大輪崗,初步排除出現不愿離開現在業務范圍做出跳槽的選擇。
凡事總有兩面,“履職回避”也是一把雙刃劍,但愿砍掉該砍的,留下該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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