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消費者王某投訴稱其駕駛車輛與第三者車輛發生剮蹭,雙方車輛均受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但保險公司現場核實確認,王某駕駛的車輛投保時登記的使用性質是企業非營運用車,但實際出險時車身貼有營運標志、且在保險期間內有多次營運記錄,保險公司拒絕承擔商業險的賠償責任,要求王某補足非營運車輛與營運車輛保費差額后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王某對此不認可,以出險時拉的是自己的貨品為由,投訴保險公司要求給予理賠。
二、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機動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情形下,保險公司另行起訴請求投保義務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險費標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在未通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私自將車輛的用途從非經營車輛變更為經營性車輛,在保險期間內多次從事營運活動,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車輛出險時是否處于營運狀態不影響車輛改變使用性質、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事實,保險公司有權依約拒絕賠付商業險,在王某補足當期保費的情況下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三、風險提示
海南銀保監局提醒廣大車險消費者:
一是切勿非法改裝車輛。我國對汽車改裝的相關管控是比較嚴格的,部分改裝項目違反《機動車登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屬于非法改裝。非法改裝的車輛無法通過年檢,車輛管理機關一旦發現車輛被非法改裝,除要求車主立即改回原樣外,還會給予罰款、扣證等處罰。
二是及時履行通知義務。保險合同的訂立遵循最大誠信的基本原則,保險合同成立之時,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與保險公司承保的責任是一種對價關系,如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其面臨的危險程度可能發生顯著變化,被保險人負有及時通知義務,讓保險公司對投保車輛的現實狀況進行重新評估,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變更承保條件。
三是了解相應法律責任。若被保險人未履行上述通知義務,且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車險的賠償責任。法律作出此項強制性規定,目的是為了平衡合同當事方的對價關系,既是對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或怠于履行通知義務采取的一種懲罰性措施,也是賦予保險公司自我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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