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契銳評
歷經粗放發展并為之付出慘重代價的后保險發展新時代,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一再被強化。
時至今日,公司治理是行業穩健發展的根基,已成共識。
但舉旗定向,評價才是指揮棒。
11月30日,銀保監會對《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銀保監發〔2019〕43號)進行了修訂,發布新版《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在《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的統領下繼續推進這項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的行業要事。
關于主要變化,銀保監會在答記者問給出的解讀是,拓展了評估對象,即將農村合作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及貨幣經紀公司納入監管評估范圍。
當然,對于保險業而言,這一主要變化幾無實質影響,在此不做討論。
三大變化折射公司治理困境
銀保監會在答記者問給出了《辦法》的三個主要修訂維度,分別是優化評估機制、完善評估指標、加強結果應用。
的確,于實踐而言,每一個維度都有著實打實的影響。
01 優化評估機制,從1次/年到1次/2年
根據評估分類結果,差異化配置評估資源,原則上銀行保險機構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評估,但對評估結果為B級(良好)及以上的機構,可適當降低評估頻率。監管評估采取非現場評估和現場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其中現場評估應每3年實現全覆蓋。——答記者問
根據2021年年末銀保監會公布的《2021年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結果總體情況》,1857家參評銀行保險機構中(保險機構184家),被評為B級的共366家,占比19.71%。
換言之,對此這366家機構,只需滿足兩年之內一次現場評估即可。
這有多重要?
據參過公司治理自評估的業內伙伴說,他們沒人愿意回憶。
自評估的,梳理材料寫文件,一熬就是無數個通宵;現場檢查的,幾乎全員配合,隨叫隨到,全員加班。
盡管現實中該搶公章的還在搶公章、該董事長一言堂的還是一言堂、該股東打架的還在打架,但至少交給監管的答卷是合格的。為了這份及格的答卷,金融機構付出的時間和精力足以感動自己。
這可能也恰好為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保障的另一重解讀吧。
但隨著《辦法》的修訂完成,這一切可能都將成為過去,從一年一次,到可能只要兩年一次,只要拿到B。
相信金融機構的小伙伴們對下一次的評估都已摩拳擦掌,誓要拿個B。
畢竟,省出來的時間去遛狗,總比加班狗強吧。
02 完善評估指標,監管評估抓手更強
結合近兩年新出臺的公司治理監管制度,《辦法》聚焦大股東違規干預、內部人控制等問題,進一步豐富黨的領導、股東股權、關聯交易、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提名和履職等方面的關鍵指標,并優化指標權重、精簡指標數量,突出公司治理監管關注的重點領域。《辦法》建立指標動態調整機制,評估指標不再隨《辦法》同時印發,而是根據最新監管制度和工作需要,及時更新調整。——答記者問
從《2021年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結果總體情況》看,關聯交易管理等指標得分率較上年顯著提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財產險公司分別提高12.78、8.69個百分點。
熟悉行業的人都知道,自開始關注公司治理開始,股東和關聯交易就是重中之重,畢竟,保險業“資金奶牛”的稱號就是由此而來。
基于此,監管亦在持續發力,從方向到細節,能規定的幾乎都以制度的方式予以固化;而于金融機構而言,985/211的學歷幾乎是總部從業人員的標配,考試本就是強項,更不用說照本宣科地寫答案,想不得高分都難。
顯然,優化指標權重才能進一步發揮指揮棒的作用。盡管無從得知哪些指標的比重會提升,但至少我們可以預期,保險機構要交的答案必須比之前更精確、更有實效,才能過關。
就這來說,必須給監管點贊。
03 加強結果應用,如何實質推動公司治理效果提升
在明確根據評估結果采取分類監管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壓實監管責任和機構主體責任,要求監管機構將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等級為D級及以下的銀行保險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對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風險隱患進行早期干預,及時糾正,堅決防止機構“帶病運行”,防止風險發酵放大。——答記者問
其實這條實現起來挺難的,畢竟發現風險容易,但防止機構“帶病運行”太難了。
對此,可以《辦法》第八條中明確的直接認定機構為E級的六種情形來觀察:
(一)拒絕或者阻礙公司治理監管評估;
(二)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方式隱瞞公司治理重要事實、資產質量等方面的重大風險;
(三)股東虛假出資、出資不實、循環注資、抽逃出資或變相抽逃出資,或與銀行保險機構開展違規關聯交易,嚴重影響銀行保險機構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充足率真實性;
(四)股東通過隱藏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系、隱形股東、股權代持、表決權委托、一致行動約定等行為規避監管審查,控制或操縱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
(五)公司治理機制失靈,股東(大)會、董事會長期(一年以上)無法正常召開或做出決策;
(六)出現兌付危機、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情形;
(七)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公司治理機制失靈的情形。(作為監管留給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式的兜底性條款,無可分析空間,在此不做討論)。
從行業公開披露出來的信息看,除第五種情形外,其他情形在過往實踐中幾乎都是在“暴雷”后才發現。
畢竟,股東會/董事會能不能如期召開,同一個事項是否可以有效決策都是通過書面形式即可印證的,其他需要實質判斷的情形,沒有內部人舉報或者鍥而不舍地舉報,能被查證的,確實太少了。
換言之,在推動公司治理發展的過程中,形式主義的東西顯然更具實戰意義,實質性的內容反而是最難落地的。
然而為了推動金融機構持續地提升治理能力,監管亦在不斷地調整著自己的策略,高手過招,到底是勇者勝?還是智者勝?
目前看,還是監管更勝一籌。
留給行業的兩個問題
第一,到底什么是金融業真正有效的公司治理?
對于金融業的公司治理,有人說一股獨大好,畢竟國企央企的成效實打實地放在那;亦有人說,股權越分散,治理效果越好,所以我們看到監管將大股東的定義從持股50%(《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管理辦法》(2012))降至1/3(《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2018)),再從1/3降至15%(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2021))。
但從實踐看,不管是中央企業還是地方國資,其三會一層運作失靈導致的貪腐事件頻頻發生;而對于股權分散的中小公司而言,從搶公章到舉報信,從董事長總經理互毆再到遲遲不能履職的一把手,種種亂象不時地攪動著行業的神經。
對于金融業的公司治理,有人認為有說一不二的實控人要比沒實控人好,畢竟,目前市場上一批優秀公司都有著強勢的實控人;但亦有人覺得,金融機構不能有說一不二的實控人,畢竟,除了監管不允許,更重要的是這將導致公司治理理論整體失靈,會對企業造成不可逆的影響。
在過去的二十年間,我們看到的是,一旦強勢實控人去勢,金融機構幾無例外地馬上陷入無休止的爭斗中;我們亦看到,缺乏可以搞“一言堂”的實控人時,每一種內斗亂象幾乎都可以成為業內外人士茶余飯后的談資。
沒有對亦沒有錯,只是時至今日,似乎也沒人能回答,到底什么才是真正有效的公司治理。
第二,到底如何才能實現真正有效的公司治理?
當前一個問題找不到答案時,這個問題本身可能便不能稱之為問題。
但作為當下最被行業所推崇的共識或者說正確,這個問題還是需要有個答案。
從此次《辦法》的修訂內容看,答案或許只有一種,就是形式或曰程序。
畢竟管理本身就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玄學,要想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標準治理答案,或許只能求助于老祖宗留下的易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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