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從何時起,有種「隱秘而偉大」的投保技巧,開始在民間盛行。這種技巧對于有疾病史、慢病史或者住院史的保民來說,簡直就是天大利好。
保險合同晦澀難懂人盡皆知,但總有聰明人耐住寂寞精心鉆研,能從中發現生財之道。投機有文化,走遍天下都不怕,《保險法》里他們也能發現黃金。
透露給我這條秘密的張嬸,壓低聲音問:你聽說過「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嗎?這話猶如一道驚雷炸響在耳邊,震得我瞬間醍醐灌頂、秒懂百科了。
張嬸用仁愛的眼神望向我,輕誦福音:正常流程投保,保險公司會要求如實告知。但凡身體有點病,或者住過院,保險公司要么拒保,要么加費,要么免責,這對消費者來說太不公平了,你覺得呢?
我誠惶誠恐點頭,表示同意這種說法,示意她繼續講。她頓了頓嗓子:其實不用這么麻煩,只要刻意隱瞞病情,或者不進行如實告知,拖夠兩年,有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保護消費者,保險公司不賠也得賠!
真的嗎?我聽到自己的聲音,因誤聽天機而發抖。張嬸笑得花枝招展:那是當然,保險公司的熟人親口告訴我的。身患三項慢性病、天天都吃藥又如何,我還不是在熟人那里順利買到了保險,再拖半年,就可以申請理賠了。
我意識到實在不能再聊下去了,張嬸的話自帶雷屬性,再聊下去我真的會外焦里嫩。本來還好奇親口告訴她天機的熟人是誰,現在一點也不想知道了。
臨走前,我好心給張嬸一條忠告:律師事務所有熟人嗎?現在可以提前聯絡一下了。
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引申自《保險法》第十六條。我把《保險法》第十六條的內容拍照放出來,大家留意這張圖片的第三段內容: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之所以很多保險銷售和消費者,把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當成「不如實告知造成的理賠糾紛」的免死金牌,其實都是基于對上面這段話的理解產生了偏差。
我承認,只讀這段文字,會產生和張嬸一樣的錯覺:保險合同成立超過二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萬一出險了,保險公司就得理賠。
我們來看看其他段都寫了什么,第1段: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2段: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4段: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第5段: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閱讀理解,不能光讀對自己有利的那部分,也不能只盯著其中的一條來讀。這么多段內容,只讀第3段,放著其他段視而不見,這不是掩耳盜鈴嗎?
嚴格來說,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只適用于長期險。不可抗辯條款是有成立條件的,這個條件就是投保滿2年,也就是投保的產品,保障期至少在2年以上。
所以一年期的意外險、醫療險并不適用該條款。不見近幾年較常見的百萬醫療,特別是部分承諾續保的百萬醫療,如果續保時沒有提供新的保險合同,仍然沿用首次的保險合同,可以被認定合同成立超過2年的。
涉及到帶病投保、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熬過2年是不是真的可以理賠?根據情況不同,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故意不告知,不理賠且不退還保費
2、因重大過失未告知,不賠但退保費
3、保司知情但繼續收取保費,要賠償
帶病投保且不如實告知,一直都是和理賠糾紛如影相隨的,是保險理賠的重災區,每年這樣的官司不知道要打多少。
買保險其實圖的就是,用到的時候能夠快速理賠,用經濟援助的方式,幫我們渡過難關。如果非要「打官司」才有可能拿到這筆錢,這保險買得是真憋屈。
身體不健康的人不可怕,怕的是有不健康想法的人。隱瞞告知是柄雙刃劍,也許你能通過它享受正常投保的便利,但是也要做好滿盤皆輸的準備。
大數據時代,我們去哪、買了什么都有跡可循,更不要說檢查身體或患病的記錄了。這樣的小聰明,還是少想的好。畢竟想好事的人才會吃大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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