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了兩年分公司一把手,北上廣深搞套大house。
對于保險業而言,雖貴為“金融業”,但員工的薪酬卻遠不如銀行、證券等兄弟行業那般炫目,多數人依然是苦哈哈地過著精打細算的窮日子。畢竟,能拿高薪的公司高管都是人中龍鳳,少之又少。
但與此同時,在行業內卻存在一個有趣的現象,寧肯在分支機構當個班子成員也不愿調到總部任職。
在探究其原因時,聽到的最多的就是開篇那句話。
一語驚醒夢中人。原來,這個世界上,真的沒有無緣無故的愛與情懷,實實在在的利益才是最大的驅動因素。
11月14日,上海銀保監局出具兩張罰單(滬銀保監罰決字〔2022〕72號/73號),點名中宏人壽上海分公司,稱其個險營銷總監徐戎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故對徐戎本人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罰款。對公司則是責令并處其30萬元罰款。
對于這個罰單,可以從兩個層面來觀察,一是到底何為“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二是這種處罰是愛還是縱?
1 無法定性但無處不在的“牟取不正當利益”
不管是檢索監管處罰還是相關法律法規,除《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九款明確不得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外,《保契》未能檢索到關于牟取不正當利益的任何官方或權威表述。
但“牟取不正當利益”卻又無處不在。
有人稱,不管是虛假數據還是虛假報表,不管是虛假采購還是虛假業務,歸根結底都只是“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表現形式,其目標都是一致的。
至于監管處罰時的不同表述,業內認為更多是監管“手松”與“手緊”的區別。簡單舉例示之:
假定某公司虛構某項財務報銷數據,如檢查人員就此打住,則該保險公司會被認定為“提供、編制虛假報告、文件、資料”;如檢查人員誓與不法行為斗爭到底,則可通過調查走訪等多種方式逐步還原核實這筆虛假報銷出來的資金流向,如該筆資金流向的合作伙伴(比如銀行小賬)則可認定為“給予協議外利益”,如經核實,該筆資金被保險公司內部人員(或利益相關方)侵占,則可認定“牟取不正當利益”。
從這一視角看,對于被監管對象多,監管人員嚴重不足的保險監管而言,“牟取不正當利益”表述相對較少則是必然。
2 只有想不到沒有做不到的“牟取不正當利益”
如前所述,這已悄然成長為侵蝕保險業根基的一大蛀蟲。
就壽險業而言,最核心的業務邏輯有兩條主線,一條是承保端,一條是投資端。但因投資端僅集中于總公司或集團專業板塊,涉及人員相對較少,故此后再做討論,僅看承保端。
就承保端而言,從產品設計上市到最終理賠完成,中間環節非常多,但最核心的無疑是銷售。
就銷售而言,總部設計銷售推動方案,給出相應激勵政策,分公司負責細化豐富及推動,支公司以及營銷人員負責落地。為了達成銷售目標,除總公司給的激勵政策外,分公司亦會在預算范圍內進一步豐富激勵方案、制作營銷宣傳方案(非媒體人所理解的宣傳),并輔之以持續的培訓,最終完成保費獲取。
對于分公司而言,至少涉及三個場景,第一,獲取總公司的激勵政策(保費達成),故而可能出現虛假保單、虛掛人力、虛增舉績人力、拆單、自保件等非正常投保經營行為;第二是自己的預算自己花,比如給代理人更多的實物獎勵,再或者是通過大量印制宣傳折頁等方式作為行銷輔助品給到基層一線;第三則是持續的培訓賦能,形式多種多樣,內容亦各取所需。
對于第一種情形,更多關乎保單或團隊本身健康與否,分支機構獲取的獎勵政策多也會落實到相關一線團隊中,因此,這是業務品質所關注的重點,通常只需一個保單周期,便可看到其帶來的嚴重后果。
對于保險業而言,更需關注的則是第二和第三種情形,一個核心,其均涉及到采購,且是數額巨大且可能分散的采購,貪腐行為高發。
具體而言,在第二種情形下的典型如:報銷了10000個“掃地機器人”用于激勵代理人,但實際中可能只是經辦人員去網上P了一張“掃地機器人”的圖片;
在第三種情形下,典型的如,某公司開門紅期間為代理人舉辦了100場專家培訓,每場培訓費100萬元,但從場地到人員,幾乎所有的報銷憑據都是計算機小白P出來的。
更現實的情況則是,這些供應商可能都是相關負責人“最熟悉的陌生人”。
3 “牟取不正當利益”之惡,怎么治?
展業成本越來越高,保險產品的性價比自然越來越低。
換言之,這是惡性循環,被內部人拿走的越多,保險公司積聚的風險自然就越高。所有這些,最終都會轉嫁于消費者。
對此,相信從業者大多心知肚明,只是沒人愿意打破這種潛規則。
畢竟,保險公司要保費,行業要保費,高管股東都要業績,所有這些都需要分支機構“封疆大吏”們的支持。換言之,業務重于一切,沒人敢動真格。
基于此,我們才要討論這種處罰到底是嚴懲還是厚愛。
先看一個大家熟知的罪名:職務侵占罪,百度百科說,這個罪名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如為國有企業,則應為貪污罪)
僅從字面理解,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務的行為顯然是觸犯刑法的。對此,公司、公司相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到底應該怎么做呢?
如果說,舉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民主監督權利,那《刑事訴訟法》則規定了公民的舉報義務,其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換言之,發現有此情形的人應向有權機關報案。
再換一種表述,即行政處罰到底是否可以取代刑法?
對此,相信各方一定是有頗多爭議的。但對于行業而言,敢于觸碰業務大員,敢于向行業不法行為叫板,哪怕只有一次,亦可以儆效尤。
行業發展,寬嚴之間方可見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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