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在溜冰場溜冰時,摔倒后被逆行溜冰者的冰刀割傷,損失到底應由誰賠償?相對方及溜冰場均應承擔什么責任?請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顧
2019年12月某日,某大學在校生孔某前往某溜冰場滑冰。孔某在溜冰場靠近場地邊緣的區域,按照溜冰場要求的逆時針方向滑行。
安某向孔某方向順時針滑行,二人相向而行,孔某在距離安某約一個身位的距離時,突然向前摔倒,手部與安某的冰鞋刀接觸受傷。當時孔某未佩戴手部護具。
事發后,孔某自行前往某醫院治療。醫院診斷為手部開放性損傷(左)、伸指肌腱部分斷裂(左手中、環指)。住院兩天,花費醫療費等16000元,休息1個月。
(二)一審:法院判決安某及溜冰場賠償受害人損失1.5萬元,受害人自擔部分損失
就孔某的損失賠償問題,孔某將安某及溜冰場管理人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上述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6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1、關于本案責任分擔問題:各方均有責任。
(1)安某違反溜冰場提示順時針滑行造成孔某受傷存在重大過失
事發溜冰場已經在冰場的顯著位置提示按指定方向滑行。從事發時的視頻來看,圍繞冰場邊緣區域滑行的人員較多,包括孔某在內都是逆時針滑行,當日無論是在冰場邊緣區域滑行的人員還是在冰球圈練習動作的人,都遵守了逆時針滑行的規則。
安某順時針滑行朝向在場地邊緣區域逆時針滑行人群,應當意識到逆行可能給其他人造成危險,安某沒有盡到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在主觀上有重大過失。
(2)溜冰場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上存在瑕疵
事發時的監控錄像中,溜冰場現場秩序較為良好,并沒有明顯的混亂,且溜冰場有通過多種途徑、方式告知入場人員滑冰具有一定的危險性,需閱讀、遵守《溜冰須知》、佩戴手套等安全護具,溜冰場已經盡到提醒、告知的義務。
事發后,孔某稱溜冰場僅提供給孔某棉球。
冰雪運動場所應當根據要求配備符合安全需要的救護人員、巡邏員、巡場員等安全責任人員,配備安全經營必需的救護設備和器材,溜冰場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對于突發安全事件有完備的救助措施、必要的救護人員和物資,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上存在一定瑕疵。
(3)孔某自愿參加高風險運動應自甘風險
本案中,孔某自愿參加的滑冰是一項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運動,參與該運動的人應當意識到該運動具有風險并自甘風險。
2、判決:酌定各方按比例分擔責任
孔某雖然在滑冰中摔倒,但安某在逆時針滑行的人群中順時針滑行,在主觀上有重大過失,其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本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酌定孔某承擔30%的責任,安某承擔70%的責任。溜冰場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上存在一定瑕疵,應當承擔補充責任,酌定其承擔10%的補充責任。
遂判決,安某賠償孔某醫療費等損失共計14000元;溜冰場在孔某就上述第一項中的賠償款項對安某名下財產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后仍不能獲得清償時,在1400元內承擔補充責任,其余損失孔某自行承擔。
(三)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后,安某不服,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本案雙方侵權責任的大小及認定;溜冰場侵權責任的認定。
關于爭議焦點一,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案中,孔某在溜冰場靠近場地邊緣的區域逆時針方向滑行,安某向孔某方向順時針滑行,二人相向而行,孔某在距離安某約一個身位的距離時,突然向前摔倒,手部與安某的冰鞋刀接觸受傷。
關于安某對孔某所受損害是否存在過錯,本院認為,
1、安某違反溜冰場要求逆向滑行存在過錯,其行為與孔某受傷存在因果關系,應承擔主要責任
溜冰場作為一個對外開放的營業性經營場所,進入該場地滑冰的人員既可能有初學者,也可能有不同程度的熟練者,冰場要求按照指定方向滑行,是為減少滑行過程中發生的接觸、碰撞,維護冰場秩序,溜冰場的場地護欄板上亦有顯著的紅色大字“請按指定方向滑行請勿逆行、請初學者手扶護欄按指定方向滑行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及方向箭頭。
事發當時,圍繞冰場邊緣區域滑行的人員較多,但包括孔某在內都是逆時針滑行,而安某順時針滑行朝向在場地邊緣區域的逆時針滑行人群,其應當意識到逆行可能給其他人造成危險,但其繼續逆行,放任有可能發生的損害,沒有盡到普通人的注意義務,應認定其在主觀上存在主要過錯。
綜合全案事實及證據,可以認定安某在逆時針滑行的人群中順時針滑行的行為與孔某所受損害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故安某應當承擔主要侵權責任。
2、孔某自身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承擔次要責任
孔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亦應意識到滑冰系一項具有較高風險的體育活動,更應注意防范危險的發生,留意周邊環境安全,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謹防摔倒受傷,孔某自身未盡謹慎注意義務亦是其遭受損害的原因。
安某主張本案應適用民法典第1176條,孔某系自甘風險,安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對此本院認為,并非所有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的自愿參加者受到損害,均可適用民法典第1176條免除其他參加者的民事責任。
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充分考量雙方當事人參加該項活動時是否盡到足夠的審慎注意義務,以保證裁判結果最大程度體現公平正義。
結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安某在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本案情形并不符合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的免責條件,故本院對安某主張本案應適用自甘風險免除其責任的上訴意見不予采信。
3、溜冰場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存在瑕疵
關于爭議焦點二,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本案中,溜冰場通過多種途徑對入場人員在滑冰活動中可能面臨的風險、應當遵循的規則以及為防止危險發生應采取的必要措施進行了明確提示和告知,可以認定溜冰場已經盡到提醒、告知的義務。
此外,冰雪運動場所應當根據要求配備符合安全需要的救護人員、巡邏員、巡場員等安全責任人員,配備安全經營必需的救護設備和器材,溜冰場對于突發安全事件缺乏完備的救助措施、必要的救護人員和物資,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上存在一定瑕疵。
4、體育活動中各方參與人應審慎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發生事故后主動承擔相應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體育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途徑,是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向往、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重要手段。
體育活動存在一定風險,為減少不必要的傷害,本院倡導體育活動的參加者根據自身條件合理評估選擇體育項目,對體育活動的危險性進行充分了解,嚴格遵循相關規則,審慎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體育活動的組織者、經營者,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方面亦應承擔更多的提示、警示義務,采取必要方式和適當措施,減少傷害的發生;
如在體育活動中發生突發傷害事故,應第一時間對傷者積極展開救助,并在厘清各方的過錯程度及責任大小后,主動承擔相應的責任,共同營造全民健身的良好社會氛圍,共同弘揚中華體育精神,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點評
本案是一起多方責任混合過錯的案件。法院認定受害人自身、相對方及溜冰場均存在過錯。那么,上述責任劃分有沒有道理呢?筆者個人認為是有道理的。
(一)本案各方責任分析:
1、受害人參加高風險活動對自身的安全具有注意義務。
《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自甘風險,是指受害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案中,法院認為受害人孔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亦應意識到滑冰系一項具有較高風險的體育活動,更應注意防范危險的發生,留意周邊環境安全,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謹防摔倒受傷,孔某自身未盡謹慎注意義務亦是其遭受損害的原因。
但因安某未按溜冰場要求順時針滑行,對孔某的損傷有重大過錯,故判決孔某自擔30%的責任。
2、參加文體活動的人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害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雖然該條規定了高風險活動的參與者要自甘風險,但并不意味著其他參與人沒有注意義務。其他參與人也負有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審慎注意義務。
本案中,法院就認為,宋某未按照溜冰場要求逆時針滑行,安某順時針滑行朝向在場地邊緣區域的逆時針滑行人群,其應當意識到逆行可能給其他人造成危險,但其繼續逆行,放任有可能發生的損害,沒有盡到普通人的注意義務,應認定其在主觀上存在主要過錯。
上述觀點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精神。
3、溜冰場的安全保障義務:
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溜冰場通過多種途徑對入場人員在滑冰活動中可能面臨的風險、應當遵循的規則以及為防止危險發生應采取的必要措施進行了明確提示和告知,可以認定溜冰場已經盡到提醒、告知的義務。
此外,冰雪運動場所經營的為高風險業務,應當根據要求配備符合安全需要的救護人員、巡邏員、巡場員等安全責任人員,配備安全經營必需的救護設備和器材,溜冰場對于突發安全事件缺乏完備的救助措施、必要的救護人員和物資,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上存在一定瑕疵。
實際上,溜冰場也有義務阻止安某的逆行滑行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確定的各方責任的分擔比例。不過二審法院對于各方責任及過錯的分析,細致入微,非常到位。
2023年1月1日修訂后的《體育法》開始實施,國家大力推動群眾性體育事業的發展,此案對于將來可能發生的此類案件均有參考和借鑒意義。
(二)各方責任的風險規避問題
1、參與高風險運動的人員的風險規避
參與高風險運動的人有可能面臨自身安全以及對他人安全造成損害的風險,就像案件中的孔某以及宋某。
如欲規避自身的風險及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風險,可通過投保意外保險和責任保險的方法,進行風險轉嫁及規避。
2、公眾場所的風險轉嫁問題
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公眾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可通過投保公眾責任保險進行風險轉嫁。
三、一句白話總結
1、參與高風險運動,需要提高對自身安全及他人安全的注意義務;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須對第三者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參與人及經營管理人均可通過投保保險轉嫁上述風險。
四、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1176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465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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