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養老金業務正快馬加鞭向我們走來。
繼公募基金、商業銀行與理財子公司參與個人養老金業務細則相繼落定之后,11月21日,銀保監會最新發布《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標志著保險版的個人養老金業務“指南”正式出爐。
在此之前,有相關媒體報道,今年9月29日,銀保監會曾針對上述《通知》下發征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經營個人養老金業務提出六大要求。
緊的方面在于,《通知》新增了對險企風險綜合評級的“考核”要求;松的方面在于,為引導商業養老險公司發展個人養老金業務,《通知》對聚焦主業的商業養老險公司給予一定條件的“豁免”。
可以預見的是,隨著保險參與個人養老金業務細則的正式落定,符合相關資質條件的各大險企也將摩拳擦掌、加速籌備。
自今年4月個人養老金制度出臺后,行業皆在期待,哪些險企能夠率先參與首批試點。但眾所周知,個人養老金事關老百姓的養老“錢袋子”,并非想干就能干。為更好地防范經營風險,規范險企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通知》給出七大經營“門檻”,具體而言:
○ 上年度末的所有者權益不低于50億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實收資本)的75%。
○ 上年度末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 上年度末的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低于100%。
○ 最近4個季度的風險綜合評級不低于B類。
○ 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
○ 保險公司應具備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能與銀行保險業個人養老金信息平臺實現系統連接,并按照相關要求進行信息登記和交互。
○ 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相較此前征求意見稿給出的經營條件,《通知》作出了一定調整。首先,《通知》對險企資本水平、償付能力和準備金水平要求的“考量”時點,從征求意見稿的“上季度末”改為現在的“上年度末”。
對于上述指標考量時點改變的意義,從監管審核角度看,如果相關指標按季度審核的話,經營個人養老金業務的險企名單調整頻率會比較高,比如這個季度不到150%,下季度增資到位又“合格”了。而改為年度后,更利于名單保持相對穩定,也便于銀保監會進行有效監管。
除上述調整內容外,相較征求意見稿,《通知》另一看點是,新增了對險企風險水平的相關要求,即“最近4個季度的風險綜合評級不低于B類”。這也折射出,相較征求意見稿,《通知》對險企經營個人養老金業務的條件更加嚴格。
根據銀保監會披露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第二季度末,有15家保險公司被評為C類,9家保險公司被評為D類。另據已披露的壽險公司2022年三季度償付能力報告顯示,至少有6家壽險公司的最新一期風險綜合評級為“C”類,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顯然,這6家壽險公司暫時無緣參與個人養老金業務。
雖然相較征求意見稿,《通知》對險企經營個人養老金業務的條件更多、更嚴了,但也有靈活放松的地方。
即《通知》特別明確,養老主業突出、內部管理機制健全且業務發展規范的養老險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關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于50億元”的規定。
對此,有保險公司內部人士指出,當前養老險公司確實較難達到資本規模的相關要求,此次《通知》對養老險公司給予“特殊照顧”,無疑是一大利好,不僅可以引導養老險公司盡快轉型、聚焦主業,也提升了該類機構經營個人養老金業務的積極性。
熟悉行業的人都知道,目前不少養老險公司正經歷壓降存量規模、業務轉型的陣痛。這主要源于2021年底,銀保監會下發《關于規范和促進養老保險機構發展的通知》,文件明確要求養老保險機構應聚焦養老主業,不得經營保險資產管理業務;壓降現有的個人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原則上應于2023年底前完成存量業務的清理工作。
此外,文件鼓勵養老險公司重點發展商業養老保險、養老保障管理和企業(職業)年金基金管理等聚焦養老屬性的業務,并支持符合條件的養老保險機構參與專屬商業養老險試點。
而今《通知》通過放寬個人養老金業務經營門檻,引導養老險公司聚焦主業,無疑與此前的政策思路如出一轍。
值得注意的是,綜合《通知》給出的上述七大經營條件,以及對商業養老險公司的豁免政策,有媒體初步統計測算,當前合計或有30家公司可經營個人養老金業務。
不過,這一名單也會隨著相關指標數據的變化而動態調整,未來有意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的險企可通過完善公司治理、改善各項經營指標等,拿到展業資質。
其實,對于個人養老金業務,險企除了關心相關的資質門檻外,哪些保險產品可納入個人養老金業務,亦關乎市場發展。
在此方面,《通知》與征求意見稿內容一致,規定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可提供兩全保險、年金保險,以及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產品。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應符合以下要求:
○ 保險期間不短于5年。
○ 保險責任限于生存保險金給付、滿期保險金給付、死亡、全殘,以及達到失能或護理狀態。
○ 產品能夠提供躉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費等方式,滿足個人養老金參加人的交費要求。
○ 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另外,對于符合條件的存量產品,《通知》也允許納入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范疇。險企可通過申請變更保險條款和費率審批或備案的方式,將現有的保險產品納入到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此外,對于已審批的專屬商業養老險產品,險企向銀保監會提交一定說明材料后,無須再另行申請變更保險條款和費率審批。
在市場人士看來,《通知》將年金險和兩全險納入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范疇,不僅將為參加人提供更多的產品選擇,于行業而言,也顯著擴增了享受稅延政策的養老險產品類別與數量,不再僅限于稅延型養老險一類。這一定程度上也將利于險企更好地推廣個人養老金業務,提升產品的吸引力。
另需注意的是,《通知》對于險企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的相關“禁區”也作出明示,如《通知》提出,保險公司應與參加人單獨訂立保險合同,并在公司相關系統中對該合同作出明確標識,不得接受其使用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資金為他人進行投保;此外,險企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因參加人死亡、全殘、達到失能或護理狀態而支付保險賠款,但賠款不返回參加人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
上述兩項規定,強調了個人養老金賬戶資金專款專用的特質,并也間接保護了個人養老金參加人的公平性。
此外,為強化險企的銷售管理主體責任,《通知》還要求保險公司負責制作銷售宣傳材料,不得授權分支機構、中介機構或個人自行制作或修改。該項規定也從源頭上防范了銷售誤導風險。
隨著個人養老金業務落地漸行漸近,為搶灘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市場蛋糕,各大險企也早已開啟緊鑼密鼓地籌備工作,只是備戰的進度有所不同,有些險企已經上線個人養老金業務專區,有些則還在政策研究階段。
“對于個人養老金業務,我們也很感興趣,但目前還在政策研讀和戰略籌劃階段。”一家保險公司內部人士坦言。
相較之下,壽險“老大哥”中國人壽在個人養老金業務上積極領跑,早在11月11日,中國人壽就已在其“壽險App”正式上線個人養老金業務專區。據介紹,該公司的個人養老金業務專區首期提供個人養老金問卷調查、知識普及、信息披露等功能。待個人養老金相關配套政策全部落地后,客戶即可根據個人養老需求在專區進行業務咨詢、權益查詢等,并可選購個人養老金產品。
不得不提的是,中國人壽開設個人養老金業務專區也迎合了監管政策的相關要求。
此次《通知》就明確,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在自營網絡平臺、移動客戶終端等為個人養老金相關業務建立專區,提供業務咨詢、信息披露、權益查詢、消費投訴、教育宣傳等服務。其中,險企提供的個人權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現金價值、交費情況,以及相關保險責任等。
除中國人壽外,近期,成立不久的國民養老保險公司也表示,公司已作為首批入選四方聯測的保險公司,正積極參與人社部、行業信息平臺、合作銀行的聯合測試工作;平安人壽也指出,目前正積極布局相關個人養老金產品設計、系統對接等工作。不難看出,對于參與個人養老金業務首批試點,頭部人身險公司和養老險機構更具積極性。
其實,從當前銀、證、保對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布局速度上看,銀行和基金處在相對領先的位置,例如在公募基金備戰方面,證監會已發布個人養老金基金名錄和個人養老金代銷機構名錄,當前已有上百只養老目標基金增設了個人養老金基金份額“Y份額”。據有相關媒體報道,個人養老金基金業務最快于本周上線。
日前,中國銀保監會發布的《關于印發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也明確,23家銀行及11家理財公司入選首批個人養老金業務機構名單。
面對銀行、公募基金兩大強勁“對手”,保險公司在個人養老金業務上有哪些差異化競爭優勢?
從利好主體上看,信達證券曾在相關研報中指出,預計頭部上市險企將憑借穩健與良好的經營能力,迅速參與到個人養老金產品的開發和系統建設中,并且在產品供給上也更能滿足個人養老金參加者的需求。
或許,針對個人養老金這一藍海市場,保險機構的布局速度宜快不宜慢,但從長遠發展來看,險企還需找準并建立自身的核心壁壘,由此才能在這一競爭激烈的賽道上站穩腳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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