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修改后的《體育法》將于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會為保險業帶來哪些機遇和挑戰呢?
近期,崔老師會搜集相關系列案例給朋友們進行分享。
導讀:
武術比賽主辦方,為參賽選手向保險公司投保旅游意外保險。比賽中參賽選手受傷住院治療,發生醫療費等損失,旅游意外險賠償嗎?請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顧:
參加武術比賽受傷向保險公司索賠旅游意外險遭拒,法院以非保險責任判決支持保險公司拒賠
(一)武術比賽主辦方為參賽選手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旅游意外保險
2018年2月2日,某文化發展公司作為武術比賽的承辦方,為參賽選手通過網絡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旅游意外保險。其中參賽選手李某的保險單載明:
被保險人李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中民戶外運動保障計劃-大地版(計劃三),險種包括旅游意外傷害、旅游突發急性病身故、旅游意外醫療、旅游突發急性病醫療、緊急醫療轉運與送返、遺體送返。
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載明,本保險條款分設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突發急性病身故保險責任、意外醫療保險責任、突發急性病醫療保險責任、意外住院補貼保險責任,突發急性病住院補貼保險責任、喪葬處理保險責任、醫療補助保險責任、供投保人選擇投保。
在上述保險責任的有關條款中均載明須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旅行期間遭受意外傷害時的賠付方式和方法。
(二)參賽選手參加武術比賽受傷住院,就醫療費等損失18萬元向保險公司理賠遭拒
2018年2月3日李某作為參賽人員參加“智者榮耀”傳統武術2018武清迎新春擂臺賽。
比賽當日,李某在比賽中受傷,后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李某前后發生醫療費、誤工費約10萬元。
后李某向保險公司索賠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在內的損失18萬元,保險公司以李某參加武術比賽受傷不屬于旅游意外險的保險責任拒賠。
李某因此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償上述損失18萬元。
(三)一、二審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1、一審法院:李某在武術比賽中受傷非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駁回李某訴求。
案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李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約定的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在旅行期間遭受意外時給予賠付。
李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系在旅行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不符合賠付條件,故判決駁回李某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的主張。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2、二審法院:李某在武術比賽中受傷,不屬于保險公司承保的旅游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
二審審理后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李某與某保險公司均認可李某投保的保險為“中民戶外運動保證計劃-大地版(計劃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為旅游意外傷害、旅游突發急性病身故、旅游意外醫療、旅游突發急性病醫療、緊急醫療轉運與送返、遺體送返。
根據兩審查明的事實,李某在參加武術比賽時意外受傷,且本次武術比賽系某文化發展公司組織的專業體育賽事活動,并非在旅游過程中參加武術比賽;
其亦自認參加該次武術比賽并非在旅游過程中,故李某的本次受傷事故,不屬于保險公司承保的旅游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
故最終判決,駁回上述,維持原判。
本案分析點評:
投保保險須根據需求選擇合適的產品投保
(一)投保險種選擇不當
本案中,武術比賽主辦方在比賽前為參賽選手投保了旅游意外保險,其中附加了很多的附加保障。但實際上,主辦方投保保險的目的,是希望規避比賽中選手受傷的風險。
但比賽主辦方并未詳細了解旅游意外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所以這樣的投保就沒有針對性,導致投保險種選擇不當,無法起到有效規避風險的作用。
(二)武術比賽中的意外傷害屬于意外險中的特約保意外傷害項目
本案中,李某參加武術比賽受傷,不符合旅游意外險中關于在旅游途中發生意外的約定,因此法院未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
假如李某參加旅游活動,旅游中途參加拳擊比賽受傷,保險公司的旅游意外險賠償嗎?答案是否定的。
原因是因為,武術比賽屬于意外險中需要特別約定承保的項目。
在意外傷害保險產品中,一般將意外傷害承保的風險,劃分為不可保意外傷害、特約保意外傷害和一般可保意外傷害三種。
不可保意外傷害,指的是被保險人在從事犯罪活動、酒醉、吸毒后引發的意外傷害及自殺行為造成的意外傷害等,屬于絕對不承保的風險。
一般可保意外傷害,是在一般情況下可保的意外傷害,是除不可保意外傷害及特約保意外傷害外的意外風險。
特約保意外傷害,即從保險原理上可以承保,但保險人考慮到保險責任不易區分或限于承保能力,只有經過投保人和保險人特別約定,需要另外加收保費后才予承保的意外傷害風險。
其中包括被保險人從事登山、跳傘、滑雪、賽車、拳擊、摔跤、武術比賽等劇烈的體育活動或比賽中遭遇的意外傷害。
因被保險人從事上述活動或比賽時,使遭受意外傷害的概率大大增加,只有經過特別約定加收保費后,才能使權利義務保持一致,保險公司才能承保。
因此,即使李某在旅游途中參加武術比賽受傷,保險公司也不承擔保險責任。
啟示:
高風險項目須投保為高風險項目定制的保險產品
因武術比賽、馬拉松比賽屬于高風險運動項目,有的保險公司會針對此類項目,推出專門的保險產品。因風險高,相應的保險費率也高。
因此,從事此類活動,欲規避其中的意外風險,就應該向保險公司詳細了解不同的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范圍后,選擇專門的保險產品進行投保。
而不是像本案一樣,主辦方病急亂投醫,隨意在網絡上選擇一個產品投保意圖規避風險。
一句白話總結
專業領域的風險轉嫁需要量身定制的專業產品;細分領域呼喚專業的機構提供專業的保險投保及理賠的全流程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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