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使用醫保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業務,是打通醫保、商保“最后一公里”,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在保民生、促消費和拉內需等方面作用的一項重要工作。按照中國銀保監會和上海市委、市政府的相關要求,在上海銀保監局、上海市醫保局等單位的密切協同下,上海市醫保個人賬戶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業務經營有序、經營主體逐步增加、覆蓋人群逐步擴大,受到了市場的廣泛關注和市民的歡迎。為進一步推動上海保險業更好地服務于醫保個人賬戶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業務,上海銀保監局于近日印發《上海市醫保個人賬戶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持續滿足人民群眾的多層次保險保障需求。
《管理辦法》共九章四十一條,包括總則、經營要求、產品管理、業務管理、財務管理、數據及信息系統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附則等內容。對比2020年印發的《上海市醫保專屬商業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滬銀保監通〔2020〕3號),此次印發的《管理辦法》結合了最新政策變化和業務實際情況,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在制度依據方面,《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職工自愿使用醫保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購買商業醫療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滬府發〔2016〕106號)已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上海市醫保局、上海市財政局與上海銀保監局于2021年12月27日聯合印發《關于職工自愿使用醫保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滬醫保規(2021)23號),是出臺《管理辦法》的最新制度依據。
二是在業務名稱方面,為確保名稱的準確性和規范性,《管理辦法》中將業務名稱由“醫保專屬商業健康保險業務”修改為“醫保個人賬戶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業務”,業務內涵保持一致。
三是在經營要求方面,《管理辦法》要求經營主體在健康險運營能力、合規經營能力、信息技術能力等多個方面具備與經營醫保個人賬戶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業務相適應的能力。同時,《管理辦法》還增加了對經營主體業務單獨核算、所屬總公司抗風險能力方面的要求。
下一步,上海銀保監局將在中國銀保監會和上海市委、市政府的指導支持下,繼續推動醫保個人賬戶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業務經營主體有序增加,不斷豐富產品供給,強化監管效能,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參保市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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