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導讀:
債務人凈身出戶離婚,導致無力償債,債權人如何應對?請看以下案例!
02 案情回顧:
(一)A公司訴B公司等拖欠承攬費案件達成還款協議
2021年7月,B體育用品公司拖欠A織造公司承攬費,A公司將B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曾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二被告還款20萬元。
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
曾某于2022年1月20日前分5期付清欠款。于2021年9月20日前支付8萬元等等。
上述調解協議達成后,曾某還款4萬元,后再未還款。
后A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調解協議,執行庭查明曾某名下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遂裁定終結了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二)債務人與妻子達成調解協議后凈身出戶離婚
曾某與符某丹于2011年2月辦理結婚登記,于2022年1月辦理離婚登記。
在二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二人購買建筑面積105㎡的房產一套,登記的權利人為符某丹。
曾某與符某丹《離婚協議書》中約定:
雙方自愿協議離婚;兒子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伍仟元直至其大學畢業,男方持有探視權;房產一套歸女方所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女方作為法定代表人注冊成立的某公司的所有權歸女方;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產生的所有債權及債務均由男方自行享有及承擔;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財產及其它債權、債務糾紛等。
(三)債權人A公司提起撤銷權訴訟獲法院判決支持
A公司在調查了解到曾某夫妻離婚協議的內容后,于2022年5月向法院提起撤銷權糾紛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曾某夫妻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歸屬符某丹的約定。
A公司并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查封符某丹名下該套房產,提供了保險公司的訴責險保函做擔保。后法院裁定查封了符愛丹名下的房產,查封期限為三年。
案經法院審理,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A公司請求撤銷符某丹與曾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第三條約定的訴求能否成立?2.曾某二人是否承擔A公司的律師費、保全費及保險費等等。
法院認為:
關于爭議焦點1.
A公司對曾某享有的債權業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該債權合法有效,且該債權發生時間早于案涉離婚協議簽訂時間。
案涉房產系曾某與符某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從離婚協議內容來看,雖離婚協議中約定兒子由符某丹撫養,但亦約定曾某應承擔相應的撫養費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案涉房產歸符某丹所有,但并未體現符某丹承擔了相應的合理對價。
曾某在明知自身對A公司負有債務的情況下仍將其享有的案涉房產產權份額讓渡給符某丹,而符某丹在明知曾某對外有負債的情形下仍接受了該房產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支付了合理對價,應認定系無償處分財產權益的行為。
該處分行為不可避免地導致了曾某名下的財產發生減損,降低了其債務清償能力,客觀上妨害了A公司債權的實現。
在曾某仍未將法定償債義務履行完畢的前提下,A公司作為合法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但案涉房產系不可分割物,故A公司請求撤銷曾某二人在案涉離婚協議中約定案涉房產歸符某丹所有的行為,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2.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A公司因行使撤銷權支出律師費500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及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1800元,屬于必要、合理費用,其主張應由債務人曾某負擔,于法有據。
故判決:
1、撤銷曾某與符某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約定房產歸被告符某丹所有的行為;2、曾某應支付A公司因行使撤銷權支出的律師費500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及財產保全保險費1800元。
03 案件分析點評:
(一)以凈身出戶離婚逃避債務違背誠信原則
我國《民法典》第7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本案中,因拖欠承攬費,經法院主持調解,曾某自愿與A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制定了分期還款計劃,就應該按協議約定履行。
曾某為了逃避債務,采取凈身出戶離婚方式,將財產留給妻子,債務留給自己,以達到逃債的目的,該行為違背了誠信原則,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法律自然不允許這樣的行為。
(二)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及要求
我國《民法典》第538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上述規定,賦予了債權人對債務人低價、無償轉讓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以法律的救濟權利。那么,撤銷權如何正確行使?
首先,債務人要存在低價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
債務人必須存在低價或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以逃避債務的行為。
本案中,曾某在調解協議簽署后,與妻子約定協議離婚,凈身出戶,全部財產歸妻子,全部債務歸自己,此行為已經離婚協議證實真實存在。且協議離婚時間發生在調解協議簽署后,惡意逃債的故意明顯。
其次,債務人的低價或無償轉讓行為影響了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債務人以不合理對價處置財產的行為必須影響了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本案中,法院執行庭在強制執行調解協議時,找不到債務人名下的財產,就是因為債務人曾某在調解協議自愿履行期滿到法院強制執行前,已與妻子凈身出戶協議離婚,導致法院無法找到財產履行調解協議,影響了債權人A公司債權的實現。
第三,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為限
《民法典》第540條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這條規定的意思是說,債權人請求撤銷債務人低價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不能超過債權的范圍。
本案中,A公司申請撤銷曾某夫妻關于房產歸屬的約定。應該說,該房產的價值超過了債權的金額,但因為只有一套房產,且無法分割,法院只能判決撤銷這套房產的歸屬約定。
假定離婚協議中涉及兩套房產,如果一套房產足以償還債務的,債權人就不能請求撤銷兩套房產的歸屬約定。
另外,本案中還涉及曾某夫妻名下一個公司的歸屬問題。
因房產價值已足以償還A公司債務,所以A公司并未請求撤銷雙方關于公司歸屬的約定;假定A公司的債務超過了該套房產的價值,A公司也可以請求撤銷二人關于公司歸屬的約定。
第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民法典》第540條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此條規定,體現了《民法典》規定的公平原則。債務人本應還債,為逃避債務惡意低價無償轉讓財產,導致債權人不得已采取法律措施,請求法院撤銷無償轉讓行為,導致債權人發生不必要的額外支出,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公平合理。
本案中,法院就判決曾某承擔了A公司所發生的財產保全費和保險費。
04 一句白話總結: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遵循誠信原則,為逃債低價無償轉讓財產不可行,且會付出代價!
05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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