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建〔2022〕197號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保險機構、施工企業:
2019年,我廳根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140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8〕62號)等文件要求,制定下發《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切實做好新時期我省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9〕29號),在全省全面推行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住建安責險)。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和《反壟斷法》,進一步完善我省新時期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現結合我省實際,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推行模式
(一)滿足以下專業資質和服務能力的保險機構均可在我省承保住建安責險,鼓勵采取共保模式承保:
1. 設立有省級分公司。保險公司(含獨立承保機構和共保體承保機構各成員公司,下同)在湖南省設立有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省級分公司,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保險許可證》。
2.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3. 具有一定償付能力水平。保險公司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如承保高風險工程或承保施工合同金額超過1億元人民幣工程,其上年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200%(共保體承保機構主承保公司滿足即可)。
4. 具有一定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業績。保險公司有在銀保監部門備案并符合我省新時期住建安責險政策要求的保險條款、費率。獨立承保機構、共保體主承保公司近五年開展過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業務。
5. 具有能夠為參保建筑施工項目和企業提供高效便捷事故預防服務的團隊和能力。承保機構有完善的住建安責險事故預防風控服務制度體系,在承保項目所在市州設有常駐當地的事故預防風控服務團隊且服務團隊的人員數量和專業配置與承保業務量及我省住建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要求相匹配。
同時滿足以上專業資質和服務能力的保險公司在開展業務前應將總公司償付能力情況、湖南省級分公司及分支機構設置情況、保險條款和費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業績、事故預防風控服務團隊設置情況、事故預防服務管理制度、服務承諾等信息報送我廳,我廳每半年根據報送情況在廳官網公布或更新一次相關信息。
(二)我廳將建立承保機構評價機制,結合日常管理工作、商業信譽、償付能力水平、承保理賠服務、事故預防服務、宣傳培訓、客戶投訴、協同服務等要素指標對承保機構(共保體僅對主承保機構)進行評價,并適時公布評價結果。評價結果分為A、B、C三個等級,評價結果為A級的,推薦為全省示范性共保體或獨立承保機構,評價結果為C級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達不到B級及以上的,我廳將向社會發布風險提示公告。具體評價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另行制定。
(三)建筑施工企業應以工程建設項目為單位投保,宜選擇評價結果為B級及以上的承保機構投保住建安責險,鼓勵優先選擇示范性共保體投保。
二、工作要求
(一)承保機構承保我省住建安責險應依法公平競爭,存在虛假宣傳、不足額承保、不按規定的保障范圍和費率(含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承保、惡意低價競爭、給予保險合同約定外利益、商業賄賂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我廳按湘建建〔2019〕29號第五條(五)有關規定執行并移交相關監管部門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二)承保機構應嚴格按照湘建建〔2019〕29號相關要求認真做好承保、理賠和事故預防服務等服務工作,并在三個工作日內如實、及時、完整的將承保、理賠、事故預防等信息上傳至湖南省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信息服務平臺。
(三)事故預防費按實收保費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實行“專款專用,據實列支”。承保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AQ9010-2019)和我省住建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要求開展事故預防服務,并明確服務的內容、方式、程序、標準等,提高服務質量。
涉及跨地區、基礎性、行業性的事故預防服務工作,如事故預防服務相關制度和標準制定、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科技推廣、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事故預防服務工作協調等等,在省、市州住建安責險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指導和監督下,由各承保機構省級分公司、市州分公司根據業務量多少選派一定數量事故預防服務人員聯合辦公,統籌組織開展。
涉及投保項目的個性化事故預防服務工作,如施工現場事故隱患排查、應急救援演練等等,在各級住建安責險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指導和監督下,由各承保機構事故預防服務團隊分別組織開展。
(四)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對住建安責險的監管力度,嚴格依法依規查處推行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各級住建安責險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監管與事故預防服務聯動工作機制,并督促承保機構按相關要求認真做好事故預防等工作。
(五)2022年9月30日前已經投保住建安責險的工程項目仍由原承保機構(共保體)按國家、湖南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責任。拒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按湘建建〔2019〕29號第五條(五)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止。本通知規定與湘建建〔2019〕29號文件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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