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銀保監分局:
現將《四川省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
2022年10月12日
四川省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工程質量風險防控機制,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質量水平,切實維護住宅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和《加快轉變建筑業發展方式推動建筑強省建設工作方案》(川建行規〔2022〕1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工程質量各方主體責任不變”和“風險防控到位、費率設置合理、理賠便捷及時”的原則,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先行先試、逐步推廣”的方式,積極穩妥推進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缺陷保險),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在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內出現的因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履行維修和賠償義務的保險。
前款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工程和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按照《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同一物業服務區域)內其他建筑物。
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驗收時未能發現的,因勘察、設計、材料及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標準或合同的約定,并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或尚未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根據《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享有業主權利、承擔業主義務的單位或自然人。
第四條 ?在成都市、綿陽市、樂山市、資陽市開展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質量缺陷保險試點。在試點地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工程缺陷保險活動以及對缺陷保險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辦法。試點地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與自然資源等部門溝通協調,細化激勵措施,形成工作合力。鼓勵其他地區積極參與試點。
第五條 ?缺陷保險承保范圍為:
(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
1.整體或局部倒塌;
2.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
3.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4.陽臺、雨篷、挑檐、空調板等懸挑構件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5.外墻裝飾面脫落、坍塌等影響使用安全的質量缺陷;
6.其他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的影響結構安全、使用安全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
(二)保溫和防水工程
1.圍護結構的保溫層破損、脫落;
2.地下、屋面、廁浴間防水滲漏;
3.外墻(包括外窗與外墻交接處)滲漏;
4.其它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滲漏。
(三)其他工程
1.裝飾裝修工程(包括全裝修和非全裝修,墻面、頂棚抹灰層工程等其他分項工程)開裂、脫落;
2.電氣管線、給排水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破損或故障;
3.供熱和供冷系統、通風與空調工程破損或故障。
以上第(一)項保險期限為10年,第(二)項保險期限為5年,第(三)項保險期限為2年。保險責任開始時間自該缺陷保險承保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兩年之日起算,在此期間,如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法人滅失的,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從滅失之日起算,保險期限不變,且以上均為最低保險期限,建設單位可根據項目情況與保險公司協商延長期限。
住宅工程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至保險責任開始期間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維修或賠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和保險責任期之內,由保險公司履行維修或賠償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之外或保險期限到期之后的工程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保險責任期開始前,建設單位、保險公司應共同查驗,對存在的質量缺陷由建設單位負責維修,保險公司對維修結果進行驗收。
第六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一)房屋使用過程中,因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設備位置等未按照《住宅使用說明書》相關要求或設計用途正常使用造成的質量缺陷。
(二)在房屋使用過程中,因本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
(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
第七條 ?缺陷保險保費計入住宅開發建設成本,缺陷保險的保險費計算基數為工程的建筑安裝工程總造價(剔除缺陷保險未保障的總平、綠化、配套學校、養老設施等部分)。缺陷保險的承保費率,根據建設工程風險程度及技術復雜程度、參建主體資質及誠信情況、風險管理要求、歷史理賠數據、再保險市場狀況,在保險合同中具體約定。建設單位對投保缺陷保險的住宅工程在銷售時應書面告知業主。
缺陷保險免賠額由建設單位與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八條 ?缺陷保險可采用單一承保模式或共保模式,具體模式由試點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當地銀保監部門確定。
采用共保模式的,共保體由牽頭保險公司和至少兩家共保保險公司組成,并在試點市(州)范圍內實行統一保險條款、統一保險費率、統一理賠服務、統一信息平臺。
第九條 ?按照自愿原則,投保缺陷保險的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前,與保險公司簽訂書面保險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
一個工程項目作為一個保險標的,出具一份保險單,保險合同涵蓋的范圍包括投保的住宅工程和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建筑物(所有主體結構相連的建筑物作為整體視為同一建筑物,不可對同一建筑物進行拆分投保),保險公司在該保單項下承擔的最大賠償限額為保單記載的保險金額。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實施方案、保險告知書、保險理賠應急預案等,經建設單位確認后,作為保險合同的附件。
建設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向相關參建單位告知投保缺陷保險的相關情況,明確參建單位配合保險公司開展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工作的相關義務。
第十條 ?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后,建設單位如要解除合同、變更保險公司或者變更保險合同內容,對已經銷售的住宅工程,應當征得全部買受人的書面同意,同時上報當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在保險期間內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所有權轉讓的,保險標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本保單下的權益。
第十二條 ?單一承保保險公司或共保牽頭保險公司應當落實對風險管理機構的管理責任,建立風險管理評價機制,制定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實施方案,督促風險管理機構加強住宅工程建設質量控制。
第十三條 ?缺陷保險合同簽訂之后,保險公司應當委托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風險管理機構”)對保險責任內容實施風險管理。工程參建單位應當配合提供便利條件,不得妨礙風險管理工作。
風險管理機構不得與標的項目的參建單位存在隸屬、關聯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材料供應等工作。
單一承保的保險公司或共保牽頭保險公司應向風險管理機構出具《風險管理授權書》(見附表),同時報送建設單位。風險管理機構憑授權書進入施工現場實施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保險合同的要求,對投保工程實施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并及時向保險公司和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質量風險過程評估報告和最終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明確檢查發現的質量缺陷和整改情況。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收到過程評估報告和最終評估報告后,應組織相關參建單位進行確認,經確認存在的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應責成相關責任單位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按層級和屬地原則報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核實后責令整改。
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與風險管理機構就工程質量缺陷的認定發生爭議的,可委托共同認可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鑒定。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編制《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簡稱《保險告知書》),在業主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時,由建設單位隨同《住宅工程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一并交付業主。
《保險告知書》內容應包括保險范圍、保險期限、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理賠流程、負責保險理賠工作的單位及其聯系方式、業主的通知義務等。
第十六條 ?業主在缺陷保險期內或保險期屆滿后交房且在收房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保險范圍內的質量缺陷,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高效便捷、充分保護業主權益的理賠流程,與建設單位在保險合同中具體約定保險理賠受理、現場查勘、索賠核定、理賠維修等具體服務標準。
保險公司收到索賠申請后,應及時做出響應。保險公司應當在收到業主索賠申請后的10日內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做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業主。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與業主達成賠償協議之日起7日內履行維修或賠償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業主發出不予賠償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業主和單一承保保險公司或共保牽頭保險公司對保險責任范圍和維修結果是否符合要求存在爭議的,可共同委托具備技術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果明確屬于保險責任的,單一承保保險公司或共保牽頭保險公司承擔鑒定費用并在10日內予以書面確認;鑒定結果明確不屬于保險責任的,鑒定費用由業主承擔。
對賠償金額存在爭議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保險合同約定處理。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理賠應急預案》,明確保險理賠應急預案啟動的具體情形、應急流程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對于影響基本生活且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索賠申請,保險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后的合同約定時限內先行組織維修,同時完成現場查勘。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缺陷保險信息平臺,所有承保缺陷保險的保險公司應將承保信息、風險管理信息和理賠信息等錄入該信息平臺,并對風險管理、出險理賠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按照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應由勘察、設計、施工等相關責任單位承擔的法律責任,并不因建設單位投保缺陷保險而免責。
保險公司對缺陷保險合同約定的質量缺陷損失履行賠償義務后,有權依法對負有質量缺陷責任的相關單位保留追償權利,建設單位及相關責任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銀保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項目參建單位、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對在缺陷保險試點過程中存在不誠信行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按規定記入信用檔案并實施信用懲戒。
實行缺陷保險的項目,可給予信用激勵,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參與優質工程評選。
第二十三條 ?其他建設工程投保缺陷保險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負責解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四川省住宅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授權書(樣表)
附表
四川省住宅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授權書(樣表)
(XXXXXXX風險管理機構):
本公司(單位)授權你單位,自 ? 年 ? 月 ?日至 ?年
月 ? 日,對 ? ? ? ? 項目(建設單位名稱、工程項目,保單號),實施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檢查并出具風險評估報告。
特此授權。
授權單位(公章)
年 ? 月 ? ?日
抄送建設單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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