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付能力是考察險企償還債務能力的基本指標,是保險公司“生命線”般的存在,備受市場與監管關注。然而,在償二代二期工程已落地實施的背景下,部分險企卻被曝出,曾出現各種償付能力數據不真實的問題。
近日,『A智慧保』獲悉,為強化償付能力監管,提高保險業償付能力的數據質量,銀保監會就對5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數據不真實問題,進行了行業內通報,主要問題涉及未按規定計提最低資本,準備金計提、評估不合規,或未按規定進行現金流壓力測試等。
盡管上述問題普遍發生在2016年、2017年的部分償付能力報告中,但透過監管內部通報,不難體會該類問題對償付能力監管有效性造成的嚴重影響。因此,為給其他險企提供“避雷”參考,『A智慧保』也將問題進行分類整理。
談及償付能力中的資本要求,除實際資本外,最低資本也是重要的數據指標。
最低資本是為使保險公司具有適當的財務資源,以應對各類可資本化風險對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銀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具有的資本數額。也就是監管依據多種情況、風險下,要求保險公司所具有的“保本數額”。
保險公司最低資本是由三部分組成,即量化風險最低資本、控制風險最低資本與附加資本。而最低資本的計量方式,需要以風險為基礎,涵蓋保險公司面臨的所有可資本化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系統風險。
由此看來,最低資本若計提不真實,則會影響監管對險企應對風險能力的判斷,然而在實操過程中,卻有多家險企出現未按規定計提最低資本的情況。
監管通報指出,在2017年第三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誠泰財險車險業務保費風險最低資本計算使用了錯誤的綜合成本率特征系數,導致少計提最低資本345萬元;違規對部分私募基金穿透計量,導致少計提最低資本691.64萬元;部分私募基金適用的風險因子錯誤,導致少計提最低資本1452.59萬元。
中華財險存在少計提利差風險最低資本、可轉換債未計量最低資本等問題。
國華人壽也曾因信托計劃使用評級信息有誤、部分重疾險業務未計提疾病風險最低資本等,導致2017年第三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出現最低資本少計提這一問題。
此外,弘康人壽也在2016年第四季度、2017年第一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中存在對部分資產管理產品錯誤適用固定收益類資產管理產品風險因子,導致其最低資本分別少計415萬元、420萬元。
綜上可見,險企多是在“少計提”最低資本上踩了雷,但無論是有意為之還是疏忽大意,“少計提”最低資本無疑會影響險企抵御各類風險的能力,未來對正常的經營產生較大的影響。
保險準備金,指的是保險人為履行其承擔的保險責任或應付未來發生的賠款,從所收的保險費或資產中提留的一項基金。
保險準備金主要有以下幾種:總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再保險準備金等。準備金的正確核算是確保會計信息真實性的前提,保險準備金的提取直接關系到保險的損益情況,也直接關系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否充足。
此次通報中就有部分險企“踩雷”這一問題,如誠泰財險存在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評估采用的監管費率假設不符合規定、未按規定計提未決賠款準備金等問題。
珠江人壽則是對《珠江寶多多年金保險D款(萬能型)》產品進行負債評估時,使用退保率假設有誤,導致準備金負債少計提6.15億元。
除準備金評估、計提出現問題外,還有險企存在壽險合同負債評估不合規的現象。如國華人壽就在評估2017年第四季度的壽險保險合同負債時,退保率假設、死亡率假設直接使用了《中國人壽(601628)保險業經驗生命表(2010-2013)》和自己的退保率數據,未與監管規定的下限進行比較取大,以至于少計提壽險保險合同負債約3300萬元。
事實上,為保證險企的正常經營,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各國通常都會以保險立法的形式規定險企應提存保險準備金,以確保險企具備與其保險業務規模相對應的償付能力。
可見,保險準備金一旦因各種原因未按規定計提,就會影響到保險公司的真實償付能力,若發生集中退保、自然災害等突發風險,恐導致險企束手無策,無法履行對保險消費者的保障職責。
隨著近年來國內外經濟環境的復雜多變,在險企償付能力監管方面,我國也愈發重視對險企流動性風險的監測,其中就包括現金流壓力測試。而此次通報中,就有險企在上述監管事項中出了問題。
具體來看,監管指出誠泰財險的壓力情景不合規;未考慮壓力情景下預測期內到期的固定收益類資產等相關現金流,導致“壓力情景現金流測試表二”與“基本情景現金流測試表”完全一致;流動性覆蓋率、綜合流動比率等監管指標計算錯誤。
事實上,相較此前,如今監管對險企的流動性監測更加嚴謹,有專業人士指出,償二代二期下監管不僅強化了現金流測試對短期流動性風險的預警能力,提高測試頻次為每季度,預測區間為未來12個月,還新增流動性監測指標,對產壽再保公司從負債端、資產端、資產負債匹配三方面設置了差異化的風險指標。
編寫償付能力報告,不僅能清晰地反映出一個階段內保險公司的經營水平,亦是行業評判一家險企發展優良的重要參考。然而,嚴謹的工作面前,卻有部分險企“馬虎”操作,甚至在償付能力報告數據上出現低級錯誤,如數據記錄錯誤、數據重復等。
此前,『A智慧保』也曾發現,一家險企的償付能力報告鬧出過“烏龍”,股權竟然超過100%,達到102.29%。
在此次通報中,銀保監會也指出在2016年第四季度和2017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中,誠泰財險存在14項明顯錯誤。比如,2017年第二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的實際資本各項指標數據,為2017年第一季度的數據。
這樣的低級錯誤若在行業內頻繁發生,則會影響監管的有效性,也會影響外界對險企真實償付能力的判斷。如今類似的案例也警示行業,各家險企在編制償付能力報告時,需要格外注意。
償付能力監管升級
行業更需堅守“真實”底線
自2001年原保監會頒布《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起,償付能力監管已經過20多年的實踐與完善。
回看來時路,償付能力監管標準不僅愈發合理,也更加趨嚴。
在“償一代”下,險企的達標線為“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但隨著2021年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的下發,償付能力監管指標就變為三項,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而且,只有“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的險企,才為符合監管要求的保險公司。
2021年末,“償二代(Ⅱ)”落地,監管不僅完善了利率風險的計量方法,還增設了重疾惡化因子,將長期壽險保單的預期未來盈余根據保單剩余期限分別計入核心資本或附屬資本等內容。
償付能力監管趨嚴下,大批險企為達到監管要求紛紛啟動增資“補血”行動,而那些來不及增資的險企,則申請了償付能力過渡期,用以緩和當下的壓力。
盡管看似是給各家險企提出挑戰,但償付能力對于險企而言,是提前做好風險防范的“預警器”和“防護墻”。從這個層面看,險企對待償付能力數據更應本著嚴謹、認真的態度。
此次監管的通報,也是給行業提醒,各保險機構應引以為戒,舉一反三,不斷加強償付能力管理工作,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編制償付能力報告,確保償付能力數據真實準確,持續提升償付能力工作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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