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保險市場,隨著監管不斷升級,懲處力度不斷加大,高額罰款、暫停新業務、撤銷高管任職等不時出現,而禁止進入保險業也變得不再稀奇。
現在,一家保險公司支公司的理賠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基于此違法違規行為,山西銀保監局決定對該人員作出禁止2年進入保險業的行政處罰。
按照常理,保險服務最核心的標尺就是服務質量,而買保險最看重的就是未來的理賠。當工作人員在辦理理賠時,找借口索要“紅包”,當然難以原諒。
據山西銀保監局發布的公告稱,劉某在擔任永安保險太原中支理賠中心人傷調處崗工作人員期間,在理賠過程中存在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經銀保監會授權,山西銀保監局擬對劉某作出禁止2年進入保險業的行政處罰。
寥寥幾語,猶如驚雷。對于理賠人員的此類處罰,這也是保險業的首例。
一般而言,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很多發生在銀行板塊,如“利用職務之便空存實轉銀行資金”、“利用職務之便發放冒名貸款”、“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客戶貸款資金”等。在保險業內,如果有人利用職務之便行違法違規之事,也多是發生在騙保、欺詐等一些案例中。此次劉某則是利用職務之便索取“紅包”,被抓了典型。
保險是應對風險的一種重要工具,一旦發生未知風險,被保險人可獲得一定的理賠。理賠難備受詬病,涉及人傷更為復雜麻煩。“理賠中心人傷調處崗”的劉某,卻想以此為生財之道。
從行為性質看,劉某的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保險理賠流程,攪亂了市場的正常秩序。
禁入行為之一
違反法律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網絡信息時代,個人信息遭受泄露的風險增大。而正是這特殊時期,個人信息作為民權也正在受到關注。
保險,作為一個大的信息庫,收集著千萬人甚至上億人的個人信息。而就在保險客戶的個人信息被不斷收集、使用、傳輸過程中,保險公司作為海量個人信息的收集者、儲存者和使用者,對于客戶信息保護承擔著不可推卸的責任與義務。
基于這樣的重要性,關于保險行業個人信息保護的實務研究也在近期出爐。其中還劃定了三個摸排自查階段,即2022年8-9月,自查整改階段;2022年9-11月,監管抽查階段;2022年12月20日前,總結匯報階段。
當這一過程進行到第二階段時,監管機構就披露了險企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如某家大型財險公司的寧夏分公司及銀川中心支公司的三位人員因“違反法律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被監管禁入保險業5年。
也就是說,隨著關于保險業個人信息保護實務研究的逐步落地,對于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將更嚴格。
禁入行為之二
欺騙侵占客戶資金或侵占保險費
保險代理人,作為連接保險公司與客戶之間的橋梁,能夠賣出保險,絕對是得到了客戶的信任。但在交易過程中,總有部分保險代理人經不住金錢的誘惑,將消費者用來購買保險的錢“私吞”。
8月份,宜昌銀保監分局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揭開了一位保險代理人侵占客戶資金的案例。在這起案子中,當事人冉某通過代理保險業務獲取客戶信任,以教客戶使用某保險公司的App為由,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以客戶的保單申請貸款,而后客戶的資金被轉走。此外,冉某還將客戶保單賬戶的資金轉移到自己的賬戶,侵害了客戶的權益。為此,被監管予以終身禁止進入保險業。
另一案例是某壽險公司支公司的一名保險銷售人員以欺騙投保人的方式,將投保人的保費占為己有,為此被監管禁止進入保險業10年。
禁入行為之三
虛構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
原本作為風險保障存在的保險,卻成為不法分子賺錢的工具,這不但令保險“失真”,還擾亂了市場正常秩序。
眾所周知,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他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職能和履行保險責任的工作。
但正是這一賠償,讓不少人產生了“歪心思”。虛構保險事故來尋求理賠,達到自己的私欲。在此過程中,有保險工作人員不但不進行阻止,反而進行協助,以達到違法的目的,這樣的行為性質更惡劣。
為此,監管對此必會嚴懲。一家財險公司支公司的相關人員就因此被禁入保險業3年,負有直接責任的人還被終身禁入保險業。
禁入行為之四
通過欺騙手段取得行政許可
這種違法行為一般出現在保險中介領域。2015年8月,原保監會曾下發通知,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設立審批由許可證前置審批改為工商登記后置審批,即由原來的“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
也就是說,要想從事保險中介的一些相關業務,必須先取得相應的經營牌照,也就是行政許可。但由于部分機構在一些資質方面并不滿足監管要求,為此,有部分機構就會鋌而走險,通過欺騙手段拿到行政許可。但這一行為,則是完全將保險準入規則放置一邊,進行無視,存在很大的風險性,為此,監管對此要嚴辦。
2021年6月,湖北安行天下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就觸犯了該“紅線”,其法定代表人被監管禁止進入保險業3年。
禁入行為之五
欺騙投保人、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這是保險業經常犯錯的地方,亦是多家保險公司容易踩線之處。但近年來,隨著監管的收緊,對于這項容易觸犯的錯誤也加強了懲罰力度。
例如,某家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在銷售一款年金險時,告知投保人產品期限為5年、承諾保單年收益5.5%,但該產品實際期限為“至100周歲保單周年日”,保單收益為不確定。并且,該銷售人員還向投保人贈送黃金和金幣。
基于以上行為,監管決定給予該銷售人員禁止進入保險業2年的處罰。
當然,這僅是其中一個案例,還有保險銷售人員因欺騙投保人、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等違法行為,被監管禁止終身禁入保險業。
當然,不僅以上五種行為,還有更多的違規觸碰了監管的底線,由于險企經營不當、投資不當、產品設計不當,相關負責人甚至老板被逐出保險業的也有發生。
面對保險,合規需要敬畏;面對客戶,服務需要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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