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銀保監會遼寧監管局以遼銀保監罰決〔2022〕69號、68號分別對遼寧永合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張君(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違規出租出借公司牌照的行為各罰款人民幣5萬元,并對張君給予警告,處罰所依據的主要事實如下:該公司與下轄9家分支機構簽訂加盟合作經營合同,約定各分支機構每年支付該公司加盟費,并約定加盟店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進行活動,獨立核算、自擔風險、自負盈虧。2019年,該公司實際收取下轄金谷分公司等9家分支機構的加盟費共計19.7萬元,經核查上述費用均未進入公司賬戶,監管部門據此認定該公司已實際構成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行為。
一、保險中介機構可以出租出借牌照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13條、第132條、第168條之規定,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應當依法使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違反該規定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顯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牌照。
二、為什么實踐中或多或少存在出租出借牌照的現象?
多數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的資本實力與保險公司相差甚遠,采取“自上而下“的打法開疆拓土、排兵布陣難度較大,退而求其次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強強聯合、共享牌照資源就成了一種現實且可行的做法,輕則在分支機構層面與他人合作共享牌照,重則直接將公司牌照轉讓、出租、出借,當然實踐中的操作手法則五花八門、樣式繁多。
三、強監管環境下有解決該問題的法律路徑嗎?
首先要明確一點,任何形式的保險中介機構牌照轉讓、出租、出借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更何況在目前“山雨欲來風滿樓“的監管態勢下,建議保險中介機構提前做好內部調整、順應強監管的趨勢,否則極有可能成為下一個被監管處罰的對象。那么解決該問題有可行的法律路徑嗎?牌照僅僅是一種資源,問題的核心是如何通過牌照資源合法合規地創造經濟價值,農村可以包圍城市,城市同樣可以輻射農村,機構在以”求生存“作為第一要義的前提下,通過協議調整、流程再造、架構重建、財務歸集等方式,完全可以嘗試在維持原有利益分配格局的基礎上理順內部管理關系,引導內部各利益主體合規、可持續地發展并滿足相應監管要求。
強監管環境下保險中介牌照出租出借的法律解決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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