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單據的種類很多,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保險單據名稱 保險單據一般應有“Insurance Policy”(保險單)、“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險憑證)名稱等字樣。
2、保險單據號碼 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據時,一般應打印上完整的編號。
3、保險人名稱(Name of the Insurer) 保險單據上必須有保險人的詳細名稱和地址。
4、被保險人名稱或其代理投保人的名稱(Name of the Assured or of some person who effects the insurance on his behalf)。 被保險人的名稱應符合信用證的具體要求。信用證中對于被保險人通常有如下三種形式之一的規定: [1] 信用證受益人(出口公司)為被保險人; [2] 某一商號為被保險人; [3] 銀行的指定人為被保險人;
5、保險標的物(Subject Matter) 在通常情況下,保險單據上一般只標準貨物(標的物)的貨名、貨物的數量(件數)和嘜頭三項內容。但有的保險單據上只注明根據某發票或某提單出具以表明保險的標的物。
6、保險金額(The Sum Insured)和幣別(Currency Code) 保險金額一欄內應用阿拉伯數字填寫,一般按信用證要求投保的比例投保。在實際業務中,一般按貨物價值的110%投保。但是,保險金額最高不應超過貨物價值的130%。 保險的幣別應和信用證的幣別一致。
7、保險費(Premium) 保險單據上一般不列明保險費的金額或只列明“Paid as arranged“(根據約定已付)。
8、承保險別 保險單據上應明確列明承保的險別,并且應與信用證上要求投保的險別完全一致。
9、賠付地點 賠付地點是發生貨損時進行理賠的地點,一般應按信用證上的規定填寫。如果信用證對此沒有規定,則應以目的港為賠付地點。
10、出單日期和出單地點 保險單據應明確列明出單日期和出點,并且出單日期不得遲于提單的簽發日期。
11、保險單據的簽發人 保險單據的簽發人一般應包括保險公司名稱和法人代表的簽字或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