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保險法,均將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之所以做這樣的規定,是由于保險利益概念的設置,能夠解決保險制度在實際生活中應用產生的一些難題.保險利益的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區分保險與賭博行為
在保險史上,并不是一開始就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所承認的利益關系.最早以法律形式規定對可保利益的要求出現在《174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和《1774年英國人身保險法》中,其目的就是為了防范賭博行為.
依保險合同,投保人確定地支付保險費,但保險人是否給付保險金,則取決于偶然事故是否發生,因此,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此與賭博行為有相似之處.然而保險制度的目的,并非因偶然事件而得利,而是為維護個人生活的安定,進而防范社會整體的不安定.但賭博的目的則是純粹的通過偶然事件僥幸圖利,其結果是僥幸心理造成社會整體的不安定.因此,二者的意義截然相反.
(二)在損失補償性保險中,限制賠償的數額,防止不當得利
損害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等請求的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保險利益的金額或價值.如果不堅持保險利益原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能獲得與其所受損失不相稱的高額賠償,從而損害保險人的合法利益.當然只有對損失補償性保險,保險利益原則限制賠償數額的作用,才能得以發揮.對于人身保險合同中的非損失補償性合同,保險利益用于評價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依據,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在于為什么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受領保險人的保險金給付.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由保險人處取得保險金,并非一定是因為被保險人的人身傷害而受到了損失.所以,保險利益對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給付保險金并不具有估價損害的意義,人身保險利益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投保人利用人身保險進行賭博以獲取不當利益,防范投保人謀財害命而維護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利益,而不是限制賠償數額,防止不當得利.
(三)防范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是保險法的專門術語,意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希冀領取保險金,而故意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或擴大危險.此種危險,對無保險利益的投保人,尤易發生.例如以他人之生命,財產,健康為自己利益保險,因不具備保險利益,而暗中毀損財產,惡意傷害他人身體,危及他人生命的行為,不僅會破壞保險制度,而且會給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帶來損害.因此,法律提出保險利益的要求,享有保險上權利者,應為不欲保險事故發生之人,而不欲保險事故發生之人,即對保險客體擁有保險利益.
(四)確定保險合同的標的
在保險利益理論產生之初,其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上幾個方面,但自技術性保險利益學說出現以來,保險利益原則的功能開始轉換為區分同一物之上的各種不同保險利益,使一物可多重保險而不存在重復保險的問題,但保險的客體仍然是物本身.而后,為貫徹財產保險的標的為保險利益的概念,所以探討保險利益的重點就集中在尋找各種保險利益的定義,通過保險利益的個別化,具體化,確定各保險類別所承擔的損害及范圍.通過保險利益的概念不僅可決定保險事故發生時真正的受損害人,也限制保險人的最高賠償額.損害的概念除了因物質本身受到毀損滅失之外,可因利益關系受到侵害(如遭盜或沒收)而發生,這是基于保險的標的不是物本身而為保險利益的結果.最后,依"損害為保險利益的反面"的原則,損害保險范圍內,保險利益概念具有將保險賠償給予真正受害人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