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監管的含義
保險監管是指對保險業的監督和管理。有廣義保險監管和狹義保險監管之分。廣義保險監管,是指在一個國家范圍內為達到一定的目標,從政府、社會、保險行業各個層次上對保險企業、保險經營活動及保險市場進行監督和管理;狹義保險監管是指政府通過法律和行政手段對保險企業、保險經營活動和保險市場進行監督和管理。從世界保險監管的實踐來看,各國一般都建立廣義層次的保險監管體系,其中,政府對保險業的監督和管理構成保險監管的基礎,保險行業自律是保險監管的補充。
二、保險法規與保險監管存在密切的關系
保險法規是實行保險監督和管理的根本依據。作為保險監管手段的法律,一般是指有關經濟方面的法律和保險法規。保險法規包括保險法律、規定、條例等多種形式。國家通過保險法規對保險公司的開業資本金、管理人員、保險公司經營范圍、保險費率、保險條款等保險經營中的基本問題做出明確規定。保險監管部門據此得出自己的監管范圍并實施監管。
三、保險監管的目標
由于保險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所以,保險監管目標與一般行業監管目標相比,還有很多特殊之處。主要表現在:
1.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防止保險經營的失敗。保險人的償付能力是指保險人對其責任范圍內的賠償或給付所具有的經濟償付能力。企業或人們購買保險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并造成損失時,能夠得到經濟上的補償。如果保險人不具備這種能力,保險就失去其存在的意義。正因為此,許多國家都把償付能力監管列為第一目標。許多監管措施,如資本金、保證金、各種準備金、最低償付能力、承保限額、法定再保險等方面的規定、財務報告與檢查制度等,都是為了實現這一目標而制定的。
我國《保險法》第98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數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
2.保證保險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防止利用保險進行欺詐。保險是以風險為經營對象,投保人自愿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對保險風險損失進行賠償或給付等行為都是在遵循最大誠信原則的前提下進行的,保證保險交易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對保險交易各方來講尤其重要和必要。但現實生活中,利用保險進行欺詐以獲得不當得利相當普遍,主要有保險人方面的欺詐、投保人(被保險人)方面的欺詐和社會各方面的欺詐。來自這三方面的道德風險阻礙了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和第三方索賠者、債權人、股東和所有其他與保險交易有關的當事人平等地參與市場交易,為此,許多國家都利用監管來規范和約束保險交易備方行為,并對保險欺詐行為進行處罰。
3.保證保險經營的效率性,提高被保險人的利益。商業保險以盈利性為經營目標,保險人為了追求更多利潤,存在不斷擴大經營規模的內在動力,保險人之間也存在惡意競爭的可能,從而容易造成保險資源的不合理配置。保險監管部門通過干預、管理和協調等方式,在全行業內合理引導保險資源流向和配置保險資源,促進保險人適度的規模經營,保證保險經營的效率性。只有提高保險人的經營效率,投保人才有可能得到合理的、優惠的保險費率,其利益才能得到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