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險。銀行保險人 (BANCASSURERS)是指向一般社會大眾開發和銷售銀行和保險產品的經營實體,它的經營范圍涉及存款,信貸,抵押,保險,退休基金和現金管理等各個方面。據悉,銀行保險集合經營的規模已經相當可觀,1995年在歐洲地區約占零售式金融服務帳戶資金總量的50%,并且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長。
銀行保險人是傳統的銀行業和保險業融合發展到高級階段的產物。它大致經歷了以下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1980年之前。歐洲國家的銀行與保險公司普遍采取各種協議形式,由銀行代理銷售或承包銷售保險單。這種合作停留在產品的銷售環節上,表現為保險公司利用銀行服務網點和人員,向客戶附帶銷售保單,形成一種企業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它并不觸及銀行和保險企業組織結構本身的變化。這種結合,對保險公司來說可以擴大營銷數量,降低銷售成本 ;對銀行而言可以增加中間業務收入,通過銷售保單來穩定和擴大存款,并且推廣保單抵押貸款等聯動業務。這一階段的銀行保險合作處于整個進程的初級階段。
第二階段: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銀行開始開發銷售各種集儲蓄和保險于一體的新型金融產品,各種投資型保單和資本化保單不斷問世,擴大其市場影響和份額。由此銀行實現的保險費收入也在不斷地上升。
銀行保險費收入占據保險費總收入的比重
第三階段:進入90年代,銀行或保險企業紛紛通過各種方式,包括合資,獨資控股,兼并收購等等,建立以銀行為主導方或者以保險為主導方的新的實體,借以實現銀行和保險業的綜合經營。從保險的角度看,由此形成了銀行和保險人共同承保,共同銷售保險產品的格局。與此相應,各種兼有儲蓄,投資和保障多重功能和服務項目的金融集團不斷形成。至此,銀行和保險經營的融合趨勢已經滲透到了企業組織機構,財務資金核算,產品創造開發等各個層面。一種新型的組織機構---銀行保險人(或者保險銀行人)在各國保險市場上成為重要的生力軍。
銀行保險人這一新型組織的流行地在歐洲。受國際競爭的影響,雖然存在政府立法的嚴格限制,以分業著稱的美國也開始銀行保險業集合經營的現象。80年代美國形成一種新興的組織形態,被稱為 " 辛巴達克 " 公司 (SYMBIOTIC FINANCIAL FIRM)。人們運用"辛巴達克"這一生物學概念,來比喻市場組織創新中集各種金融服務,包括銀行和保險服務為一體的新型機構。在這類"金融超市"發展中,一些大型的壽險公司曾經發揮了關鍵的作用。1998年世紀之末發生的全球規模最大的金融購并案―美國旅行者集團(TRAVELER)同花旗集團 (CITIZEN)的合并,曾將保險和銀行業的組織結合推上了顛峰。德國安聯集團同德國第三大銀行德累撕頓醞釀中的購并案,又將歐洲銀行保險人的發展推向新的高潮。
銀行保險人發展的原因是復雜的,但是保險業務儲蓄投資功能的增強,保險產品的證券化傾向為新型組織機制的形成奠定了堅實的客觀基礎,它使得保險經營日益具備金融方面的特征。在保險和銀行的融合中,保險公司向銀行和證券業的滲透主要是為了擴大經營領域,吸引社會資金,分散經營風險,尋求新的增長點,避免單純依賴傳統的保險業務。 而銀行向保險業的滲透,則使得保險市場的競爭更加激烈;同時,保險產品的性質,種類,經營程序,銷售方式等等也隨之發生了本質的變化。分業經營一直是保險和金融體系的重要原則。不僅銀行,信托,證券和保險之間實行分業,而且在保險市場內部,絕大多數國家恪守健康人壽保險同財產責任保險分離的市場結構模式和準則。而銀行保險人的發展顯然已經對傳統的金融體系構造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它不僅會加劇保險經營的競爭程度,同時也向政府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戰。
保險交易所(INSURANCE EXCHANGES)。傳統的保險市場中,風險交易主要分散在各家公司的柜臺店頭完成。在市場組織創新的浪潮中,受證券交易方式的啟發,一些國家出現了集中供求關系的場內交易形式。通過這種形式,組織者借用證券市場的集合競爭的形式,使保險交易由一對一的分別協商轉變為競爭性極強的公開拍賣,合同交割方式也由即期方式擴展為遠期方式。這種創新的典型就是美國的保險交易所和災害期貨市場。
保險交易所,是專門交易各類風險的場所。它非常類似于古老的勞合社,80年代在美國的紐約,弗羅里達等地產生。其中比較著名的是在紐約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ZONE)內開業的保險交易所。同一般保險市場相比,保險交易所這一市場形式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采用勞合社的組織形式。保險人可委托經紀人在交易所內設立攤點,代表客戶出售一定的合同。有資格入所交易的保險人一般是有經驗和實力的大公司,它們組織成財團辛迪加,辛迪加的經紀管理人必須經過正式注冊,并且擁有盈實的最低資本要求。
第二,政府管制較松。同保險柜臺發生的風險交易不同,在保險交易所中,供求雙方可以簽發和成交免于費率登記,合同條款審查,稅收和其它法律行政工商管制的保險契約,使保險企業可以在廣泛的領域和更寬松的條件下開展業務展開和競爭,從而有利于境內保險人進入國際保險市場。
第三,經營的風險種類豐富多樣化。保險交易所的交易范圍廣泛,能夠涉及到各種特殊個別的新興危險領域,外國的危險和再保險等業務。例如:飛機責任險,石油泄漏險,娛樂場所險等等。這些風險在傳統保險市場中一般難以尋覓。
第四,合同金額龐大。在保險交易所中成交的合同,單筆業務一般規模很大,年保險費可達10萬美元以上。
作為借用證券交易的組織方式而運行的保險交易所,雖然還不普及,并且在性質和內涵方面同證券交易所存在某種區別,但是作為一種新奇的保險市場形式,仍值得世人關注它的動向。在它的發展過程中,保險風險證券化的趨勢可能成為推動交易所交易的重要契機。
災害期貨和期權市場(CATASTROPHE FUTURES AND OPTIONS)。在尋求災害風險保障的資金渠道的過程中,世界期貨發源地的美國芝加哥創造了轟動世界的保險期貨和期權市場。1992年12月1日1,美國芝加哥貿易委員會(CBOT)內敲響了開盤的鐘聲,世界上第一個災害期貨和期權市場宣告誕生。經過4個小時的角逐,成交了50份全國范圍的和25 份東部地區的災害期貨合同,風險種類涉及颶風等等。隨后的日子中,CBOT又推出了更新型的PCS災害指數期權和PCS單一災害期權等產品,使得災害風險證券化程度加深,并且向世界范圍蔓延。
保險災害期貨期權市場的創建,使保險交易的組織方式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對保險經營起到了推動作用。發達國家的學者認為:
(1)它給國際保險業務的增長創造了機會,有利于吸引境外投保人和保險人,避免其流向國外市場和勞合社組織。 (2)為投資于保險經營的社會資金開辟了新的入市途徑,從而有利于增加保險,特別是災害保險和再保險市場的資金投放量。 (3)它增加了保險交易的集中性,競爭性和透明度,顯然有利于提高市場交易的效率。 當然,這一創新的市場形式在實踐中也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例如,對于災害期貨人們的疑慮是:
(1)它是否能夠增加災害風險保障的資金投入量,或者只是投機資本的天堂。 (2)這種市場的賠償兌現率將如何,它的風險保障功能能否充分生效。 (3)難以預測的災害風險采取了期貨和期權這樣一些復雜的金融方式,其資產價格確定的模型還有待于探索和完善,諸如此類的問題表明,保險市場的種種創新機制,還需要在實踐中加以驗證其科學性并加以改善。
通過上面的案例可以發現:
(1)金融創新使銀行產品和保險產品日益趨同,保險產品具有儲蓄,投資功能,而銀行產品又具有保險功能,監管部門很難像從前那樣對銀行產品和保險產品加以區分,從而很難規定這些業務是銀行的,那些業務是保險公司的。 (2)金融衍生工具的誕生,特別是風險分散的證券化, 對證券,保險的相分離的原則提出了致命的挑戰,例如利用期貨,期權作為風險管理的手段來避免或減少財產損失,替代傳統的保險產品。雖然使用這些金融衍生工具得到的賠償額可能低于相應的保險賠款,但由于這種方式不存在道德風險,可使交易成本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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