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船舶碰撞是船舶與船舶之間的碰撞,由此船舶與碼頭、橋墩、燈船、燈塔、浮筒、竹木排以及其它水上或水下固定物體相撞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船舶碰撞。船舶碰撞可分為直接碰撞和間接碰撞。直接碰撞是指船舶因某種原因而引起的船舶的實際相撞。間接碰撞是指船舶之間雖未實際相撞但已造成損害的情況,例如浪損。 單方過失責任
船舶碰撞如由一船的過失所造成的,由有過失的船舶單獨負賠償責任。單方過失造成的碰撞往往發生于船舶在港內航行時,碰到停靠在碼頭旁的船舶或者碰到系泊浮筒的船舶。除非過失船能證明系泊船存在著某種過失,如停泊船在停泊時沒有遵守避碰規則懸掛船燈等。 雙方互有過失責任
雙方互有過失造成船舶碰撞,一般的原則是按各自的過失比例分擔損失。如果雙方過失比例相當或過失比例難以確定,則各承擔50% 碰撞責任。對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傷亡,碰撞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一船連帶支付的賠償超過規定比例的,有權向其它有過失的船舶追償。引航員的過失造成的船舶碰撞,應視為是船長和船員的過失造成的船舶碰撞,即使在強制引航的情況下,也不例外。 雙方無過失責任 雙方無過失責任是指碰撞不存在人為的因素,完全是因為客觀原因或者原因不明所造成的。無過失碰撞其損害應有遭受者自行負擔,碰撞各方互不負賠償責任。客觀原因可能來自不可抗力,如天災等;也可能出于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船方已做到通常的謹慎和技術要求,仍不能避免的事故。原因不明是指碰撞的原因無法查明,屬于這種情況的碰撞,頗為罕見。 過失的確定原則
確定碰撞過失的一般原則是把碰撞的全過程分為幾個不同航行階段,即會遇、構成碰撞危險、形成緊迫局面、出現緊迫危險、碰撞。在每一階段中均以合格船員的良好船藝和國際或地方的航行避碰規則為尺度,來分析、判定是否構成碰撞過失。一般原則大多是成文法,在世界范圍內較普遍適用,而特殊原則多半是海運國家長期司法實踐形成的習慣為人們所遵循,此種原則因國而異,適用范圍有一定的局限性。特殊原則包括最后機會原則雙方疏忽等效原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