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
美國精算師會(American Academy of Actuaries)
會員資格: 1. 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交一份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人的教育情況、背景和經歷,兩名會員的推薦,以及執行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2. 教育 申請人應當通過理事會要求的考試課程并取得相應學分; 3. 工作經驗 申請人至少應當有三年負責任的精算工作經驗,所謂“負責任的精算工作”是指在需要知識和技能以解決實際問題的下述領域的工作:包含個單業務的人壽和健康保險,團體保險,養老金,或財產和責任保險; 4. 推薦 申請人應當得到兩名會員得推薦,以證實申請人的品格和職業道德,這兩名會員應當認識申請人十八個月以上,或通過其他渠道了解申請人。
美國精算師會1995年-2000年戰略目標是: 使美國公眾認識到并受益于:(1)精算專業人士獨立的專業能力在制定公共政策方面的作用;(2)精算師履行其職責時所表現出來的高專業水準。
發展戰略: 1. 為公共政策制定者、金融和商業團體制定公共政策提供精算專業幫助; 2. 建立、促進、維持和推行精算實踐、行為和資格標準; 3. 建立并維持與其他影響精算的專業人員和團體的聯系; 4. 提供和支持與公共政策制定者、金融和商業團體的聯系,以影響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和支持專業人員與媒介之間的聯系,以傳播會的專業新動向; 5. 獲得并管理為實現會戰略目標和其他目標而必須的資源。
北美精算師會(SICIETY OF ACTUARYIES)
本會的宗旨是發展精算科學,維持精算行業的高職業水準和良好行為。為實現這一目標,本會應當舉辦會議,出版論文,組織討論和學習,舉行或組織調查,為學生和會員提供教育機會,或承擔其他類似義務。
會員資格: (一) 準會員 1. 申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2. 理事會通過該申請; 3. 申請人應當通過理事會指定的準會員資格考試; 4. 申請人應當符合理事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 正會員 準會員通過理事會指定的正會員資格考試,并符合理事會要求的其他條件的,可以吸收為正會員。
加拿大指定精算師制度
《保險公司條例》(加拿大)定義“精算師”為“加拿大精算師會”的正會員。
(一) 指定精算師的任免 保險公司的董事會必須正式任命一名指定精算師,并立即報金融監管機構備案。 指定精算師結束任職時,董事會應當立即報告金融監管機構,陳述其結束任職的原因,并立即指定一名繼任者。 指定精算師結束任職時,應當按照董事會的要求,向繼任者提交一份離職原因說明。 (二) 財務狀況報告 法律要求指定精算師應當根據金融監管機構接受的精算標準確定公司精算負債和其他負債水平,并將報告按要求的形式附在年報上。 法律要求公開財務報告應當包含指定精算師關于公司精算負債和其他負債已經如實披露的申明。 (三) 董事會報告
指定精算師每年向董事會至少提交一次書面報告,評價公司目前的財務狀況,并預測公司未來的財務狀況。 另外,由于保險合同的長期性,指定精算師應當考慮未來投資、立法、稅制和市場可能發生的變化對公司財務狀況將要發生的影響。 (四) 管理者報告
指定精算師認為某些交易或條件可能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造成顯著不良影響時,應當立即書面報告保險公司總裁,并要求矯正。該報告應當自動同時提交給公司董事會。當公司沒有采用合適的措施時。指定精算師應當向金融監管機構提交該報告,并表示他的意見。
英國:
英國精算師會(The Institute of Actuaries)
目標: 1. 為了公眾的利益,促進精算科學的發展及其應用; 2. 通過本會會員規范精算行業; 3. 促進、維持和發展精算人員高標準的教育、訓練、知識、實務和行為水準,為實現這一目標,出版發行行為、實踐標準和各種各樣的指導手冊; 4. 提高精算行業的地位; 5. 在關于精算學、精算實踐、與精算有關的商業行為、精算人員、精算人員參加或作為董事的社會團體的立法中發揮積極的作用; 6. 其他任何與上述目標有關的行為。
會員: 1. 正會員 本會成立之日起五年后,任何人申請成為本會正會員,都必須通過理事會要求的考試課程,并符合英國精算師會章程附則中描述的其他條件; 2. 準會員 本會成立之日起三年后,任何人申請成為本會準會員,都 必須通過理事會要求的考試課程,并符合英國精算師會章程附則中描述的其他條件; 3. 見習會員 4. 名譽會員 5. 輔助會員
德國: 法律要求: 所有的保險公司,特別是人壽與健康保險公司必須雇傭一名負責精算師(responsible actuary)。 《德國保險監管法》規定精算師負責: 1. 保證保險公司履行未了保險合約義務的能力,包括該公司的適度償付能力; 2. 保證在相同的保險條件下,對保戶收取的費率是一致的; 3. 對有分紅的保單向公司管理層建議分紅水平。
資格要求: 精算師應當擁有下述專業之一的本科學歷: 1. 純數學 2. 經濟數學 3. 理論物理學 4. 統計學 5. 信息科學 在被任命為精算師之前,申請人應當擁有他們希望以后專攻的方向的三年實務工作經驗。這三年經驗應當在下述三個機構之一取得: 1.保險公司 2.住宅合作社(Building Society) 3.保險數學咨詢公司(Insurance-mathematical Consultancy) 在取得大學學歷和三年實務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申請人還應當通過下列測驗: 1.課程1(基礎):一年的人壽保險數學和非人壽保險數學課程; 2. 課程2(中級):一年的年金保險數學和社會保險數學,以及信息技術和下述科目中的一門:住宅合作社數學、金融數學課程; 3. 課程3(專家級):一年的人壽保險和非人壽保險數學,年金保險數學和社會保險數學,健康保險數學,住宅合作社數學、金融數學高級課程。 這些測驗可以在設有這些課程的院校中通過,但是德國精算師協會對單個科目也指定了特定的考試機構。 精算師被保險公司所指定。他們最好是德國精算師協會的會員,但是任何通過指定課程而未加入德國精算師協會的人員同樣可以為保險公司所指定。其義務由法律規范。
日本:
日本精算師會(Constitution of The Institute of Actuaries of Japan)
宗旨: 維持、促進和提高精算師職業水準,通過精算科學的交流、學習和研究工作促進精算事業的發展。
行為: 1. 學習、研究精算科學; 2. 組織精算資格考試,以判斷申請人是否具有精算從業的知識和能力; 3. 為精算人員提供精算從業知識和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4. 與國內外精算學術機構或組織進行交流與合作; 5. 舉辦年會,常規的商業會議,研討會,演講會,和與傳播研究成果,交換意見有關的其他會議; 6. 出版發行學術年報、期刊和其他出版物; 7. 答復政府對相關問題的詢問,并提出建議; 8. 進行為實現會宗旨有關的其他活動。
會員資格: 1. 正會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通過理事會要求的所有考試,并得到理事會的同意; (2) 理事會推薦,會員大會通過。 2. 名譽會員 對精算科學或精算事業作出重大貢獻的正會員,得到理事會的推薦。 3. 準會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通過精算資格第一階段的考試課程,得到理事會的同意; (2) 理事長推薦,理事會通過。 4. 見習會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通過資格考試第一階段的一門或數門,得到理事會的同意; (2) 本人申請,得到理事會的同意。 5. 贊助會員 贊同本會宗旨的政府機構或法人團體提出申請,得到理事會的同意的。
會員分布(1998年4月1日) 正會員 準會員 見習會員 總計 生命保險公司 402 416 806 1624 信托銀行 130 83 128 341 損害保險公司 122 133 341 596 都市銀行 18 34 57 109 其他 172 172 442 786 總計 844 838 1774 3456
臺灣
臺灣精算師會
宗旨: 本會以促進精算學術,培植精算人才,交流國際精算知識,健全發展“中華民國”精算事業為宗旨。
任務: 1. 關于精算學術之研究,調查事項 2. 關于會員或國際間精算學術之交流事項 3. 關于精算學術會議之舉辦事項 4. 關于精算學術年報、期刊及其他出版物之發行事項 5. 關于主管官署咨詢精算學術或健全保險事業問題之答復建議事項 6. 其他有關精算學術事項
會員資格: 一、正會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壽險類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通過本會精算考試“壽險類”全部科目及格,并從事本國精算工作一年以上者; 2. 取得本會認可之國外精算學會壽險類正會員資格后,在國內從事本國精算工作一年以上者。 (二)產險類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通過本會精算考試“產險類”全部科目及格,并從事 本國精算工作一年以上者; 2.取得本會認可之國外精算學會產險類正會員資格后, 在國內從事本國精算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退休金類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通過本會精算考試“退休金類”全部科目及格,并從 事本國精算工作一年以上者; 2.取得本會認可之國外精算學會退休金類正會員資格 后,在國內從事本國精算工作一年以上者。 二、 副會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參加本會舉辦之精算考試,通過四科目以上且其中含保險數學之一科者; (二) 參加本會認可之國內外精算學術機構精算考試,通過半數科目以上且其中含保險數學一科者; (三) 國內外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以上并講授保險數學相關科目二年以上者; (四) 對本會或精算學術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通過者。 三、 晉級會員 符合下列情形者: 參加本會認可之國內外精算學術機構精算考試,通過保險數學科目者。 四、 初級會員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數學、統計、保險學科及相關科系肄業二年級以上,但五年制專科學校以最高年級以上者為限; (二)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從事精算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者。 五、 名譽會員 具有正會員資格并對精算學術之指導著有特別貢獻者; 六、 贊助會員 (一) 個人會員 對本會會務推展著有功績或貢獻者; (二) 團體會員 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營機構、法人及學術團體。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精算師會(The Institute of Actuaries of Australia)
本會成立的目標是: 1. 提高精算行業對社會的價值 2. 促進和幫助精算人員研究精算統計學和其他感興趣的課題; 3. 提高和保持精算人員的專業水準,鼓勵協會會員發展個人聯系; 4. 舉辦或合作舉辦關于專業學術、共同感興趣的課題或精算人員職責的討論會,或為舉辦宣讀論文、發表演講舉辦或合作舉辦討論會。 5. 討論或評價有關公共利益的公共、社會、經濟和金融問題的精算方面; 6. 在精算理論和實務以及其他感興趣的領域與其他組織討論和合作; 7. 研究現存有關精算學的立法,并提議認為合適的的方案; 8. 組織和舉行精算資格考試。但是,除非本會印發的正會員證書,其他證書僅僅是通過本會考試的證明,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9. 為精算論文或研究提供資助或頒發獎金; 10. 編輯并發行經驗統計數據和在此基礎上編制的生命表; 11. 印刷和出版年報、期刊,和其他理事會認為有助于實現本會目的的出版物; 12. 廣告、宣傳本會活動; 13. 自己建立或與其他組織合建圖書館,以滿足本會會員的需要; 14. 本會認為合適的時候,得以籌集資金、借貸,可以以本會擁有的有價證券或其他財產作為抵押; 15. 經理事會批準,可將本會富余資金進行投資; 16. 在澳大利亞聯邦內建立、維持或解散本會分之機構,并對其進行統一約束和管理; 17. 承擔或建立與本會利益與目標一致的信托責任; 18. 對本會可能遭致的風險進行保險; 19. 支付本會建立、維持和發展所需的一切費用; 20. 保護本會會員的利益和福利,促進他們的發展,提高他們的社會地位; 21. 在對實現協會目標必要或方便時,購買、租用或用其他方式取得不動產、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22. 在對實現協會目標必要或方便時,建造、維持或改進建筑物; 23. 以各種方式處置本會財產; 24. 為實現本會目標,本會得以與其他具有與本會相似目標的其他協會合并,擬與之合并的組織應當有與本會類似的禁止將財產分與會員的規定; 25. 承擔現在名叫“澳大利亞與新西蘭精算師協會”在新南威爾士的財產權利及負債,承擔本會將要兼并的其他協會的財產權利及負債; 26. 將本會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利及負債轉移給本會將要合并的其他協會; 27. 為籌集資金,收取會費或其他費用,接受外界捐助; 28. 為實現本會的目標,聘任或解聘顧問; 29. 補償或承擔任何人執行本會職務而支付的差旅或其他費用; 30. 為本會雇員建立和管理養老基金; 31. 資助或補償任何個人或機構為建立、維持本會或履行其職責所提供的服務; 32. 捐助其他與本會有共同或相似目標的社會團體,捐助公共事業; 33. 參與本會涉及的訴訟案件; 34. 從事其他與本會上述目標一致的活動。
會員:(考試取得資格) 1. 正會員; 2. 名譽會員; 3. 準會員; 4. 見習會員; 5. 贊助會員。
澳大利亞人壽保險精算標準局
(一) 精算標準局的使命是根據人壽保險法制定人壽保險標準; (二) 標準局的組成及其方法 (1) 標準局有一名主席、一名政府官員和不超過五名的其他成員組成; (2) 所有人員由財政部長以書面形式任命,并且所有人員都是兼職工作; (3) 不超過五名的其他成員中除一人外都應是澳大利亞精算師協會的會員,他們必須具備與精算事務有關的資格和經驗; (4) 除政府官員外,其他成員的一次性任期不能超過三年,但可以再任命連任; (5) 每個財政年度,標準局都必須向人壽保險和養老金專員報告工作情況。
澳大利亞委任精算師制度:
(一) 委任精算師的職責: 1. 調查和報告公司的財務狀況; 2. 批準公司贏余的分配和轉讓; 3. 批準保險費率; 4. 批準增加傭金比率和回扣率。 (二) 權力 只要履行精算師職責,他可以調用公司擁有的或控制的任何信息和文件。他可以要求公司的任何官員和雇員回答問題或提供文件,公司的官員和雇員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他可以參加公司的董事會,就會議討論的與以下內容有關的任何議題發表意見: (1) 公司的償債能力; (2) 公司的資本適宜度; (3) 委任精算師已向董事們提出的建議; (4) 將要求精算師提供建議的事務。 他可以參加公司的年度董事大會。 他可以參加公司的任何其他將討論的公司會計報表與委任精算師職責相關的事務的會議。 人壽保險公司必須安排精算師在每一個財政年度末調查公司的財務狀況并向公司提交調查結果的報告。調查必須包括對公司保單負債的定值和公司在該財政年度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償債能力標準及資本適宜度等標準的評價。 (三) 義務 為了避免違反國家的人壽保險法或避免損害公司保單所有人的利益,委任精算師必須提請公司的董事會或官員對他認為需要公司或董事會采取行動的事務給予關注。如果委任精算師認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公司或公司的董事違反了人壽保險法或其他法律和他認為這種違法會影響公司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他可以用書面形式向人壽保險和養老金專員報告他自己的觀點和信息。 若委任精算師為了使公司避免違反保險法或避免損害公司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已提示公司的董事或官員對他認為需要公司采取行動的事務給予關注,但是雖然有足夠的時間,公司卻沒有采取行動,他必須用書面的形式向專員報告。 如果委任精算師認為公司沒有采取必要的行動以讓他行使賦予他的權力,或他認為公司的官員或雇員故意阻撓他行使賦予他的權力,則他可以報告專員他本人的觀點和有關信息。 (四) 特權 根據保險法的條款,委任精算師享有任何書面或口頭報告的特權。 委任精算師享有回答公司審計委員會所提問題的特權。 (五) 委任精算師資格的認定 1.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每家壽險公司必須有一名由其委任的精算師; 2. 壽險公司在委任精算師脫離現職之后的六周之內必須確定另一名委任精算師; 3. 只有具備以下資格的人才可以成為委任精算師: (1) 是澳大利亞的居民; (2) 是澳大利亞精算師協會的會員; (3) 成為澳大利亞精算師協會的會員至少已有五年。 4. 壽險公司可以用書面形式請求專員批準對委任精算師的任命; 5. 如果專員對壽險公司報批的委任精算師的資格和經歷表示滿意,就可以用書面形式予以批準; 6. 每家壽險公司只配備一名委任精算師; 7. 如果一名委任精算師失去被委任的資格或他向公司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或公司書面通知終止委任,則他就不再是該公司的委任精算師,公司必須在終止后的十四天內書面向專員報告該情況。 8. 當某委任精算師沒有恰當地履行被賦予的職責,專員可以發表書面聲明宣布他不再具備擔任壽險公司委任精算師的資格。書面聲明上的日期即為生效期。專員必須把聲明的副本交給該當事人。
設立了精算師協會的國家:
Argentina, Australia, Austria, Belgium, Brazil, Bulgaria ,Canada, Chile, Colombia, Croatia, Cyprus, Czech republic, Denmark, El Salvador, England, Finland, France, Germany, Ghana, Greece, Hong Kong, Hungary, Iceland, India, Israel, Italy, Japan, Korea, Luxembourg, Malaysia, Mexico, Netherlands, New Zealand, Nigeria, Norway, Pakistan, Philippines, Poland, Portugal, Russia, Siberia, Singapore, Slovakia, South Africa, Spain, Sweden, Switzerland, Taiwan, Turkey,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enezuel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