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28日銀發〔1994〕186號
為規范金融機構管理,保證金融機構資本來源正當構合理,促進金融機構健康發展,現就向金融機構投資問題規定如下: 一、各黨政機關、部隊、團體以及國家撥給經費的事業單位,除國務院批準或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一律不得向金融機構投資。 二、各級地方財政部門經當地政府同意,由中國人民銀行核實,可以用財政節余資金向金融機構投資。 三、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等政策性銀行一律不得向金融機構投資。 四、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銀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一律不得向金融機構投資。 五、其他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在資本充足率為8%并遵守以下規定的前提下,可向金融機構投資。 (一)投資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資本金的20%; (二)投資來源限于超過8%以上資本金部分,以及公積金、公益金結余。 六、保險公司可向金融機構投資,投資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金的25%。 七、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除按中國人民銀巳定的比例可向信用合作社聯社、合作銀行投資外,不得向其他金融機構投資。 八、證券公司可用資本金向金融機構投資,其投資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資本金的20%。 九、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一律不得向金融機構投資。 十、各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的投資入股數額,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必須等額核減自身的資本金。 十一、工商企業向金融機構投資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經企業行政主管機關或董事會批準可以用自有資金向金融機構投資,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經營業績良好,按照足額歸還銀行貸款,最近3年連續盈利; (二)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30%的,可以的,可以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但對金融機構投資的累計金額加企業其它投資的累計金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 (三)嚴禁以銀行貸款向金融機構投資。 十二、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和企業均不得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 十三、嚴禁工商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之間以換股形式相互投資。 十四、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金融機構(城市信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除外)不得向個人募集股本。 十五、單個股東投資金額超過金融機構資本金10%以上的,必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十六、各級人民銀行在審批金融機構時,對資本來源要認真按照上述規定嚴格審查。 十七、金融機構投資者的報表必須真實、準確、中國人民銀行審核時,發現弄虛作假者,必須嚴肅查處。 |